《不晚归保证书热门三篇》
不晚归保证书(通用3篇)
不晚归保证书 篇1
尊敬的辅导员:
您好!
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辅导员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纪律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晚归的事情进行了分析,记得刚来学校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但是由于自己的纪律观念的涣散,也就慢慢的放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因此,发生了这次晚归的事,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动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对不起辅导员。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
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班级上,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并且把工作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
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辅导员对我宽恕,无论辅导员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辅导员给我一次机会,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保证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不晚归保证书 篇2
我自愿申请暑假留在学生公寓住宿,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按要求认真填写《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假期学生留校住宿审批表》, 并经家长(监护人)同意、辅导员、系部审核批准,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
二、离开学生公寓期间,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大学生的各项职责。
四、严格自律,出入自觉登记,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工作,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爱护公物。
五、文明礼貌,与人和睦相处,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和个人卫生。 六、服从管理员管理,不私自安排外来人员住宿。
七、不违章用电,不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等违章电器,不乱拉电线,不在宿舍内酗酒、猜码。(一经发现,学工部将取消外宿资格,并进行纪律处分)。
八、晚上11:00点之前按时回所在宿舍住宿,如不按时归宿,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若连续发生晚归或者夜不归宿现象,学工部有权中止住宿协议)。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不晚归保证书 篇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公开学院
学生晚归晚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学院所有学生及学生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 晚归
第三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严禁晚归。学生宿舍实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1:00,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2:30统一熄灯,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回宿舍,按时就寝。未经批准,在此时间之后至次日凌晨6:30期间进入宿舍楼的视为晚归。
第五条 晚归学生必须向校卫、宿舍管理员出示学生证或学院发的学生胸卡,并在宿舍楼值班室处如实填写《学生晚归登记表》,写清原因。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晚归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提前到保卫办和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备案。
1、经学院批准自主实习,并住在校内的,由所在系开具实习证明一式二份,并分别交到保卫办和学生宿舍值班室备案;
2、因院、系组织活动导致晚归,必须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并交到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备案;如活动是在校外组织的,还需将证明交到保卫办备案。
3、学生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晚归的,应事先向辅导员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本人在返校进入校门时向校卫出示,最后交学生宿舍值班室。
第七条 因在校内外从事家教等勤工俭学类工作不能按时回宿舍,不可作为晚归理由。
第八条 凡晚归不按规定登记、拒不登记、无理取闹等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先送保卫办处理,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晚归登记虚假姓名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晚归者,一学期晚归第1次由本人写出书面检讨交辅导员,并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再犯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章 晚出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熄灯后外出视为晚出。
第十二条 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宿舍楼和校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熄灯后临时外出的,须征得辅导员同意。
(一)熄灯后由宿舍楼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宿管员通话确认,同时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填写《学生深夜外出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存留宿舍楼值班室,另一份在出校门时交校卫,第二天由辅导
员到宿舍楼值班室补签意见。
(二)熄灯后未回宿舍,由校园内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校卫队员通话确认,同时在校门值班室登记,填写《学生深夜外出保证书》一份,第二天由辅导员到校门值班室补签意见。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晚出,包括编造虚假理由、请人假冒辅导员与宿管员、校卫队员通电话取得批准晚出的,或强硬晚出的,由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晚归的情况由学工办每天反馈给相关系,辅导员须及时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对给予通报批评的晚归学生,由学工办负责在全院通报;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晚归学生,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学生晚归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应做好表率,督促同学舍友按时就寝。
第十六条 对学生晚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的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从当晚熄灯时间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学生须在学院住宿,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回宿舍就寝,禁止夜不归宿。
第十八条 学生晚归、晚出、不归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