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最新4篇)》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那么答辩状该如何书写比较好呢?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答辩状(最新4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答辩状格式及 篇1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一)首部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提起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 篇2
答辩人:邓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人民路18号,身份证号:420324198008201752.
答辩人因陆梦诉刘柯、邓霜、刘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陆梦要求本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07年7月13日,被告刘柯出具借条向原告陆梦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年利率6%,我和刘小曼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2007年7月25日,被告刘柯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约定月利率1%,本人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并且刘柯、陆梦、刘小曼口头约定由刘小曼作为保证人。两次借款的借条均未载明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责任”。故我的担保为连带保证,且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原告陆梦曾于2009年9月13日向被告刘柯索要所借款项及利息,刘柯之妻萧筱可以作证。也就是说此时她已经开始要求被告刘柯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人的保证期间为2009年9月13日至2010年3月13日。由于现在本人的担保期间已经过,且原告陆梦在担保期间内并未要求我承担保 - 1 -
证责任,故本人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人:萧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环城路119号,身份证号:420324198204263228.
综上所述,原告陆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附项:本状副本3份
被告答辩状 篇3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答辩状范本模板 篇4
因被答辩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请求,答辩人为此而进行答辩。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是较好的,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只是发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误会、小摩擦而已,对家庭生活的琐事,
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商量、交流和沟通加以解决,动不动就以离婚分手的方式来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被答辩人诉状中讲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目前的情况,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现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双方自1996年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很好,虽有2008年被答辩人因夫妻小纠纷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小门面、
相互忠诚、信任钱财依旧由被答辩人保管,互尽扶养义务,感情和好如初,时至现在被答辩人又以一点小小的家庭琐事、夫妻间的小纠葛再提起离婚诉讼,这种处理夫妻矛盾和纠纷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所讲的不太符合实际。
被答辩人说其要学车答辩人便要求其给三万元,不给就打死被答辩人,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被答辩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间有小矛盾的时候,不是积极的寻求沟通解决而是采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么以离婚相要挟,要么就回娘家躲避,
因此答辩人在其闹要离婚时很无奈说的一句气话:“如果你要离婚就拿三万块钱给我”,这只是一句气话而已,说心里话,即使被答辩人给再多的钱答辩人也不会同意离婚的,答辩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爱人而不是钱。
答辩人也承认有拿过刀威胁一事,但答辩人并没有要砍被答辩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无情,被答辩人和答辩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膝下育有一子,
岂会做如此无义无理无法之事,况且答辩人还是很爱被答辩人的怎么能下手呢?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只是想以此来吓吓答辩人屡次有矛盾就往娘家跑的幼稚行为,并没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提出离婚离婚理由过于牵强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提出十几年前夫妻之间的老旧帐并来追究这些事的成因及责任,是没有必要了,将这些事作为离婚的理由,也过于牵强。
天下那对夫妻在一个家庭里久了总没有矛盾、分歧、纠纷?过去就让它过去了。
俗话说:“夫妻吵架、打架不记仇,不过夜”。
如果总记仇或常炒旧饭,那岂不是两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纠纷就越多、越深?
四、答辩人愿意承认错误真诚改掉缺点、弥补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辩人和好。
被答辩人和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没有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在每一个家庭中不论感情多好的夫妻都会有,
答辩人如果在这些引起夫妻间摩擦的事情上有错的愿意承认错误并在日后加以改正,因此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放弃离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抚育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