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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恋的原因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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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曾经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障碍,但不被自由主义者认可。为什么会同性恋,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同性恋的原因优秀3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同性恋法律 篇1

1、如何保护同志伴侣的共同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同志伴侣关系,因此在处理相关的财产纠纷(如遗产分割等)问题时,会遇到一定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同志伴侣可考虑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同志伴侣可以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抚养人,承担自己生养死葬义务,并享受继承自己遗产的权利。此外,在共同购置不动产时,也可以在产权证书上共同署名,以证实不动产为双方共有。

2、同志想与配偶离婚,对方拒绝该怎么办?

答:一般情况下,与配偶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达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没有与配偶分居两年以上又急于离婚的情况下。据有关司法解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一方欺骗对方等均可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可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的性取向,承认欺骗了配偶的感情。但这种的做法极有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的归属等问题上导致对同志不利的判决,必须慎重考虑,三思而后行。

3、同志身份被妻子发行要求离婚,财产该怎么分?

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原则上均等分配,但要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如果一方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应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有四种情形是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这四种情况包括重婚、有配偶者有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由于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因此与同性同居不可能构成重婚罪。同时《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此与同性同居并不能成为要求赔偿的理由。

4、同志收养孩子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婚姻法》不包含同性婚姻关系,无论同志朋友是否有长期的同***,都只能以单身人士的身份收养孩子。一般情况下。只可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的孩子。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被抚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单身男士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需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同性恋的原因 篇2

1、先天遗传因素

只有极其少数的同性恋是遗传基因因素引起的,即生理上的染色体的构成导致,是可以通过DNA鉴定出来的。

2、后天因素社会、文化、心理因素

A、家庭环境

同性恋者的父母未能为其子女提供适当的性别角色榜样,因此其子女的性别自我认定就不完全。

B、早期性经历

在同性恋形成过程中的后天因素社会、心理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最初的性经历,即青春期(性朦胧期)的遭遇和经历。多数同性恋者是在青春期前后走上这条路的。

C、异性恋中受到严重挫折

如果一个人在与异性交往中受挫,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异性恋感情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到同性的诱导,就会产生同性恋倾向。

D、恋母情结

这概念取自希腊神话中俄狄浦斯杀父淫母之意。

以下就是一些同性恋者的说法:"我5岁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经常打骂我,我那时小,也不知道反抗,自己有主意了,才开始反抗父亲。我认为自己走上这条路和缺少母爱有关。"

E、性教育被忽视

同性恋在很大程度上是伴随青春期性发育而出现的一系列涉及两性的心理及行为,而家长往往“谈性色变”,更别说给孩子进行性教育了。孩子只能通过自身切身感受和网络等媒体“自学成才”。

F、特殊的性经历、伙伴群关系、偶然的机遇

伙伴群关系,偶然的机遇,以及特殊的性经历,如童年时受到同性恋者的诱惑或者性暴力等等事实。

同性恋的意义 篇3

一、同性恋倾向。或称同性爱、同性吸引等。女同性恋(Lesbian)、男同性恋(Gay)及跨性别女同性恋(Transles)、跨性别男同性恋(Transgay)为性取向的种类,是相同社会性别/心理性别(Gender)之间的个体产生爱慕、情感、性吸引及性行为吸引的现象。

二、同性恋行为。或称同性恋生活模式。基于同性吸引,从而选择这种包括同性之间的情感倚赖及性行为的生活模式。如同安乐死及死刑一样,这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道德伦理课题,特别是男男性行为(或称肛交)。

三、同性恋权利运动。或称同志运动(LGBTsocial movements)。 这是一场高度政治化的社会运动,推动者未必有同性恋倾向或行为。自由主义者及性解放运动人士形容同性恋是一种自我身份认同和社会标签,同性恋曾经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障碍,但不被自由主义者认可。

部分国家,如北欧、西欧各国及美国数个州,近几十年的发展趋势是增加同性恋的透明度、认同度、及提高同性恋者的法律权利,包括婚姻、领养、医疗保健等。

以上定义中,社会人士有不同立场的组合:有人全都反对(伊斯兰教,美国宗教右派);有人不反对同性恋倾向,但对同性恋行为及同性恋权利运动有保留或反对(如香港性文化学会及明光社);亦有人虽然反对同性恋行为但仍支持同性恋权利运动(如左派__);亦有人认同同性恋行为但反对同性恋权利运动(如反对同性婚姻的同性恋者);亦有人全都支持。

女同性恋研究摆脱了男同性恋研究,在近年来发展为酷儿研究和女性主义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