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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建议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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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建议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建议书是面对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提建议时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具有较强的文本性特点。那要怎么写好建议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服务建议书(优秀4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意见书建议书 篇1

尊敬的校长:

非常感谢学校老师与领导对我的孩子作了很好的教育,才让我的孩子变得聪明、可爱、善良、乐于助人、尊敬师长。我知道,教育孩子不仅是学校老师的工作,也是我们家长的责任,教育需要家庭与学校共同努力,在学校的教育中我觉得可以多做做这些工作:

1、希望学校多开展些以家庭为主题的亲子活动,以增加相互间了解共同进步。可以的话,家长会放在傍晚或者休息日。

2、希望学校能不定期的组织家长学习或交流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使学校家庭社会整个教育体系不脱链。

3、希望学校能够一如既往地为学生提供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各种活动,能多办一些社会主体实践活动,让学生多关注一些学习以外的其他知识。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开展各类兴趣活动如科技学习等,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及主见。

4、希望学生和老师的沟通方式保持畅通,老师能够及时发现掉队的学生,及时与家长沟通,建立预警机制。

5、建议组织学生讨论些有争议的问题,如零花钱应如何用,作业应多或少,叛逆期等,以培养口才,反应能力。

6、强化学生行为习惯,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全面教育学生,使学生健康、愉快、品行端正度过每一个学期。

7、增加些课外的体育锻炼活动,让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多些,提高孩子的身体素质。

8、希望能在学生中间设置类似课外书监管小组的组织,让学生拓宽知识的同时,杜绝学生间有不好的'课外书流传,让学生读一些感兴趣的、种类多样的、能帮助学生多了解社会或能学习到日常知识的课外书籍。也可在班上开设读书角,截载文章来丰富它。

9、希望老师与学生之间能加强交流,最好老师能尽量调动学生的好奇心,并很好地给予教导。在学生犯错的时候,希望能给予耐心的了解,杜绝责骂与怪罪,希望能教会学生对与错的正确辨别。

此致

敬礼!

建议人:xxx

20xx年x月x日

意见书 篇2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意见书 篇3

世纪城G区1#楼装修队:

世纪城G区地库施工队:

一、事故经过:

1、**年7月18日下午15时,世纪城G区1#楼南侧面发生一起高处落物伤人事故。目前伤者情况未定,头部缝了5针,消炎治疗,待出院。

2、伤者杨代华系地库钢筋绑扎施工人员,在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绑扎钢筋。

3、伤者杨代华垂直上方为装修单位职工在1#楼5层清理垃圾(张玉春、杜迎春;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考核)9层剔凿、清理砼块、垃圾(于前兵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而且有身体残障)(附照片)。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有大量的砼块和半截空心砖和小砖。(附照片)

4、项目安全部1#楼主管安全员:单恒龙在13点40分左右就打电话通知1#楼装修职工不要从楼上扔砼块和垃圾,也就是未发生事故的时候。包括在**年7月9日和7月11日下发给1#楼装修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中均提到:“严禁从楼内乱扔杂土、垃圾”。包括项目安全部组织2008年6月20日中午13点的职工进场会议中也有提到。

二、处理程序:

1、考虑到本次事故涉及到两家主体施工单位,故由项目安全部负责协调处理,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现场实际情况及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做到公平、公正。

2、四不放过原则:⑴、现场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当即已经没有职工从楼内乱扔垃圾。⑵、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根据项目安全部现场取证及了解情况,初步认定为1#楼装修单位职工高处乱扔垃圾所致(事故经过内容与照片做解释)。⑶、责任人及群众未接受教育的不放过:当即项目安全员卢峰、单恒龙就对1#楼清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队长陈正权。⑷、责任人(单位)未接受处罚的不放过:根据1#楼装修队事故处理配合态度及事故影响情况待定。

三、责任划分及依据

一、1#楼装修施工队:

1、未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故无人履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管理。导致事故发生,1#楼装修队负管理责任。

2、楼层清理人员:张玉春、杜迎春、于前兵在进场作业前,1#楼装修队均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无任何安全资料,作业前未见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活动书面纪录资料。新职工进场也未及时通知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已达到30人左右,而上交职工的安全资料只有16份。属于严重管理失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1#楼装修队负主要责任。尤其是职工于前兵患有严重身体残障,必须立即清出本施工现场。

3、职工违章作业将垃圾从高空扔至楼下,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G区地库施工队:

1、钢筋绑扎作业人员杨代华接受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核,但是在楼层临边作业时上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项目安全部2008年7月4日下发的《钢筋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第五款规定要求:“所有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周围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节选)伤者杨代华负次要责任。

2、考虑到伤者系直接事故受害者,故给于批评、教育处理。

四、处理决定意见:

1、由责任单位1#楼装修队支付伤者杨代华医药、诊疗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

2、1#楼装修队必须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再次重申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安排施工作业。严禁安排残障进入本施工现场参加施工作业。

3、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4、如若1#楼装修队或地库结构施工队对本处理意见书有疑义可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申诉。

5、逾期未申诉或者未提出疑义并拒绝按本意见书执行的,项目安全部将报请公司领导强制执行,从1#楼装修队工程款中扣除对应事故处理费用并按事故处理原则进行经济处罚。

意见书建议书 篇4

亲爱的同学们:

每当看一起起的交通事故,那一刻,我们深深的感触到人的一生真的很短暂,一定要珍惜生命,注意安全。安全事故,深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安全整顿”没有深深地触及到每个人的灵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同学还存在不健康的`安全思想,认为出现安全事故是运气不好,安全意识相当淡薄。你是否明白?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一个学校来讲,其损失是可以弥补的,可对于一个家庭来讲,却是一场天塌地陷的灾难。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克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出行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透过川流不息行驶的车辆,“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八个字在我的脑海里显得更加突出。提到出行安全,很难不让人想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交通安全总是围绕在我们身边。只要你一出行,便同交通安全打上了交道。行走时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曾经看过一则报道:“全国每六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车轮底下”。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惨痛的事实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文明行车,文明走路”。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有人曾称交通事故为“现代社会的交通战争”,交通事故像一个隐形的杀手,潜伏在马路上等待着违章违规的人出现。朋友们,“安全防范,人人有责”这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一个人的生命是宝贵而短暂的,大家都应该珍惜生命,远离事故,让“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深深烙印在我们每一个同学的脑海!让我们的每一天,每一刻都平平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