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的概念和特点(最新4篇)》
会议纪要格式、特点与概念 篇1
会议纪要通常由标题、正文、主送、抄送单位构成。
标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如《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二是召开会议的机关加内容加纪要,如《省经贸委关于企业扭亏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会议概况。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基本议程。
(二)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常务会、办公会、日常工作例会的纪要,一般包括会议内容、议定事项,有的还可概述议定事项的意义。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和座谈会的纪要,往往还要写出经验、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见、措施和要求。
二、会议纪要的三种写法
根据会议性质、规模、议题等不同,大致可以有以下几种写法:
(一)集中概述法。这种写法是把会议的基本情况,讨论研究的主要问题,与会人员的认识、议定的有关事项(包括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和要求等),用概括叙述的方法,进行整体的阐述和说明。这种写法多用于召开小型会议,而且讨论的问题比较集中单一,意见比较统一,容易贯彻操作,写的篇幅相对短小。如果会议的议题较多,可分条列述。
(二)分项叙述法。召开大中型会议或议题较多的会议,一般要采取分项叙述的办法,即把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成几个大的问题,然后另上标号或小标题,分项来写。这种写法侧重于横向分析阐述,内容相对全面,问题也说得比较细,常常包括对目的、意义、现状的分析,以及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阐述。这种纪要一般用于需要基层全面领会、深入贯彻的会议。
(三)发言提要法。这种写法是把会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发言加以整理,提炼出内容要点和精神实质,然后按照发言顺序或不同内容,分别加以阐述说明。这种写法能比较如实地反映与会人员的意见。某些根据上级机关布置,需要了解与会人员不同意见的会议纪要,可采用这种写法。
三、会议纪要的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会议纪要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它不能离开会议实际搞再创作,不能搞人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补齐。否则,就会失去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违反纪实的要求。
2.表达的要点性。会议纪要是依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撰写会议纪要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成果,而不是叙述会议的过程,切忌记流水帐。
3.称谓的特殊性。会议纪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写法。由于会议纪要反映的是与会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常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就是称谓特殊性的表现。
四、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
会议纪要有别于会议记录。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性质不同:会议记录是讨论发言的实录,属事务文书。会议纪要只记要点,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传达或传阅,只作资料存档;会议纪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
会议总结、讲话、报告
会议总结(讲话、发言、报告)属于总结的一种, 在开完一次会议这之后,一般要对会议内容进行一次回顾、分析和评价,这就是会议总结的由来。下面以总结写法为例介绍会议总结的写法。
一、会议总结的概念
总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自身某一阶段或某一项工作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而使用的公文。
总结的目的,是通过对自身工作中的优点与缺点的回顾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并把感性认识
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以便做好今后的工作。因此,总结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个人对自己的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进行回顾而写成的总结,不是公文,属于一般应用文。
二、会议总结的特点
(一)经验性。总结和计划相反,是在事后进行的。总结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是自身经历过的,包括典型材料和数据,这样才有实践意义。经验过的事情,在写作上往往更多地采用叙述方式。总结还应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3.结尾。简明扼要、短小精悍。有两种写法:一是总结式,对总结正文的内容用几句概括性的话来作结束。一是展望式,用简短的语言对未来的工作作一个展望,展示美好的前景。有的总结没有结语。
(三)落款。总结的落款要写明总结的单位名称以及成文年月日。如果在标题中已标明了总结的单位名称,落款中这一部分便可以省略。
2演讲概念特点 篇2
一、演讲的概念
一般做演讲主体的是名人或者有特殊经历的人,以面对公众传播演讲语言达到某种目的。但现在很多高校或社会团体都会举办一些演讲比赛,为了演讲而“演讲”的比赛,是演讲文化的技术化普及扩展化的体现。
二、演讲的类型
中国著名青年演讲家柏君先生认为:演讲一般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演讲。
一、陈述型演讲
是为了面向大众陈述一个事件、过程、计划或其他。一般指汇报演讲等
二、说服型演讲
是为了某一种或多种目的通过演讲渲染一种气氛,通过逻辑性的演讲达到演讲要说服的行为等目的。
三、演讲的目的总体来看演讲的目的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一、说服听众采取某些行为;
二、传达希望听众了解的信息;
三、针对特定听众的要求提供信息;
四、为有争议或挑战性的观点提供讨论平台;
五、了解人们对某种情境或观点的反应;
六、争取听众的参与及合作;
七、使听众参与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
四、演讲的性质
一、社会性 演讲活动发生在社会成员之间,它是一个社会成员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宣传鼓动活动的口语表达形式。因此,演讲不只是个体行为,还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二、现实性 所谓现实性,是指符合客观事物的只是情况的性质。
三、艺术性 演讲是优于一切现实的口语表现形式,它要求演讲者去除一般讲话中的杂乱、松散、平板的因素,以一种集中、凝练、富有创造色彩的面貌出现,这就是演讲的艺术性。
四、综合性 演讲只是发生在一定时间内的活动,而为这一活动,演讲者要有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同时,还需要大量的组织工作与之配合。这就是演讲的综合性。
五、逻辑性 演讲者思维要缜密,语言应有条理,层次分明,结构清楚,这就是演讲的逻辑性。
六、针对性 演讲主题应是众所周知的问题,要注意听众的年龄、身份、文化程度等,这就是演讲的针对性。
七、感染性 演讲者要有鲜明的观点、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看法以及深刻的思想等,要善于用流畅生动、深刻风趣的语言和恰当的修辞打动听众,这就是演讲的感染性。
八、鼓动性 鼓动性是演讲成功与否的一个标志。没有鼓动性,就不成为演讲,政治演讲也好,学术演讲也好,都必须具备强烈的鼓动性。
五、演讲技巧
演讲技巧中的4P是指:Plan(计划)、Prepare(准备)、Practice(练习)和Present(演讲)。
计划(Plan) 熟悉你的观众,包括知识、经验、需求和目的。根据你希望你听众采取何种行动来制定确你演讲的目的。
想象你成功的样子
想象你的观众如何反应给自己打气准备开场白以一个与观众需求相关的问题为开场白真诚感谢一个相关的事情 事实和证据 统计数据类比示范声明或引用事件
展示
不同话题之间的自然过渡
准备一个令人难忘的结尾
3E准备 通过下面3E的准备,可以为自己建立自信心,是演讲成功的关键:
为什么你获得(Earn)发表演讲的权利或机会
为什么你对这个话题非常感兴趣(Excite)
为什么你迫不及待地(Eager)就想与你的听众分享你的知识
1、何谓善用空间的演讲
所谓空间就是指进行演说的场所范围、演讲者所在之处以及与听众间的距离等等。演说者所在之处以位居听众注意力容易汇集的地方最为理想。例如开会的时候、主席多半位居会议桌的上方、因为该处正是最容易汇集出席者注意力的地方。
反之,如果主席位居会议桌之正中央,则会议的进行情况会变如何呢?恐怕会使出席者注意力散漫了,且有会议冗长不休的感觉?因此,让自己位居听众注意力容易汇集之处,不但能够提升听众对于演讲的关注,甚至具有增强演说者信赖度权威感的效果。
2、演讲时的姿势如何
演说时的姿势(posture)也会带给听众某种印象,例如堂堂正正的印象或者畏畏缩缩的印象。虽然个人的性格与平日的习惯对此影响颇巨,不过一般而言仍有方便演讲的姿势,即所谓“轻松的姿势”。要让身体放松,反过来说就是不要过度紧张。过度的紧张不但会表现出笨拙僵硬的姿势,而且对于舌头的动作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决窍之一是张开双脚与肩同宽,挺稳整个身躯。另一个决窍是想办法扩散并减轻施加在身体上的紧张情绪。例如将一只手稍微插入口袋中,或者手触桌边、或者手握麦克风等等。
3、演讲时的视线
在大众面前说话,亦即表示必须忍受众目睽睽的注视。当然,并非每位听众都会对你报以善意的眼光。尽管如此,你还是不可以漠视听众的眼光,避开听众的视线来说话。尤其当你走到麦克风旁边站立在大众面前的那一瞬间,来自听众的视线有时甚至会让你觉得刺痛。
克服这股视线压力的秘决,就是一面进行演讲;一面从听众当中找寻对于自己投以善意而温柔眼光的人。并且无视于那些冷淡的眼光。此外,把自己的视线投向强烈“点头”以示首肯的人,对巩固信心来进行演说也具有效果。
4、演讲时的脸部表情
演讲时的脸部表情无论好坏都会带给听众极其深刻的印象。紧张、疲劳、喜悦、焦虑、等情绪无不清楚地表露在脸上,这是很难藉由本人的意志来加以控制的。演讲的内容即使再精彩,如果表情总觉缺乏自信,老是畏畏缩缩,演讲就很容易变得欠缺说服力。
控制脸部的方法,首先“不可垂头”。人一旦“垂头”就会予人“丧气”之感,而且若视线不能与听众接触,就难以吸引听众的注意。另一个方法是“缓慢说话”。说话速度一旦缓慢,情绪即可稳定,脸部表情也得以放松,再者,全身上下也能够为之泰然自若起来。
6、声音和腔调
声音和腔调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能一朝一夕之间有所改善。不过音质与措词对于整个演说影响颇巨,这倒是事实。根据某项研究报告指出声音低沉的男性比声音高亢的男性,其信赖度较高。因为声音低沉会让人有种威严沉着的感觉。尽管如此,各位还是不可能马上就改变自己的声音。总之,重要的是让自己的声音清楚地传达给听众。即使是音质不好的人,如果能够禀持自己的主张与信念的话,依旧可以吸引听众的热切关注。说话的速度也是演讲的要素。为了营造沉着的气氛,说话稍微慢点是很重要。标准大致为5分钟三张左右的A4原稿,不过,此地要注意的是,倘若从头至尾一直以相同的速度来进行,听众会睡觉的。
信息的概念和特点 篇3
信息的概念和特点
信息的概念:信息是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变化规律以及这种方式和规律的表征与表述。一般地讲,信息具有6个特点:
1、客观真实性。信息是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变化的客观反映,客观、真实是信息最重要的本质特征,是信息生命所在。
2、传递性。传递是信息的基本要素和明显特征。信息只有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媒介),经过传递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接受。没有传递就没有信息,更谈不上信息的效用。
3、时效性。信息的最大特点是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千变万化、稍纵即逝。信息的功能、作用、效益都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改变的,这种性能即信息的时效性。时效性是时间与效能的统一性,它既表明信息的时间价值,也表明信息的经济价值。一个信息如果超过了其价值的实用期就会贬值,甚至毫无用处。
4、有用性(或称目的性)。信息是为人类服务的,它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人类利用它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
5、可处理性。这一特征包括多方面内容,如信息的可拓展、可引伸、可浓缩等。这一特征使信息得以增值或便于
传递、利用。
6、可共享性。信息与一般物质资源不同,它不属于特定的占有对象,可以为众多的人们共同享用。实物转赠之后,就不再属于原主,而信息通过双方交流,两者都有得无失。这一特性通常以信息的多方位传递来实现。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篇4
。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答: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在法庭上接受询问;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是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并保障其享有必要的诉讼权利,同时又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应当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11、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对侦查人员在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作出的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2、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辩护权;参加法庭调查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的陈述;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申诉,等等
13、 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
14、 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答:
15、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6、 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答: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者措施,由其他机关予以把关,以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7、 公开审判原则?答: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末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8、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答: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9、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21、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2、 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答:依法管辖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便利诉讼的原则;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3、 回避的理由?答: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建立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徇私舞弊和先入为主,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回避制度是诉讼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24、 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答: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25、 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答: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获得出庭通知权;出庭辩护权;拒绝辩护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6、 强制措施?它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27、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答: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相同,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8、 逮捕的条件?答: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罪责条件;有逮捕的必要,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29、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0、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答: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娄性原则;适时变更原则;人道原则。
31、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32、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答: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各种情况,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形;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诉讼终止对案件的终结,不再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从或被告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诉讼中止则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33、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34、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具有两方面的特征: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35、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的规则?答: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众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所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就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人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36、 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即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为了使这种职能得以顺利地实现,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37、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8、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能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应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9、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答: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40、 立案有哪些条件?答: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和事实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1、 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答: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能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2、 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答: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43、 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4、 补充侦查的种类?答: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5、 通缉的概念和条件?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机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条件是: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或者在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6、 侦查终结的条件?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段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7、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答: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证据是否随案件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等。
48、 提起公诉的条件?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
49、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答: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50、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答: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1、 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答: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都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条件:《刑诉》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2、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答: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告诉才筛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或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案件一并审理。
53、 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54、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55、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
告人判处的刑罚。
56、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答:是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者提起公诉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57、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答: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8、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答: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59、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答: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了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要求判决死刑或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日内向有核谁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适用知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既可以减轻原判刑罚,也
60、 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答: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了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重量处理,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所涉案件重新审判的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了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1、 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答: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62、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适用对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
63、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有哪些异同?
64、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答: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
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别动;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65、 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答: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66、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7、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8、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什么?答: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69、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相关性;3证据的合法性.
70、 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变通程序;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71、 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是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条件: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3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