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优秀5篇)》
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流程 篇1
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积极合作》,《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文化部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文化部关于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实行归口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办事程序:
一、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开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任命书、当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4、设施设备资料;
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7、经营管理规章。
(二)经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查批准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安全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证件齐全,方可开业。
(三)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审批时限:十五天
(五)收费标准:《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6.00元
(此文仅供参考,各地情况可能略有不同,详情请询问当地办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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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篇2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
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
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经营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健全的组织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六)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意向书或者合约;
(七)经营场所地理位臵图;
(八)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材料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等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对面积、位臵、周边环境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检查结果,对于符合筹建条件的,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公示原因和依据;
(二)公示对象的名称、场所拟设立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逾期未能完成筹建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持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筹建批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批准文件; (三)场所平面图;
(四)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播放系统说明和知识产权保护声明,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机型机种清单图录;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到场所实地检查,确认现场情况与筹建批准文件以及申报材料一致,并做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合格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内出具同意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
核查不合格的,给予申请人30日的整改期,逾期仍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其他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举办含有内容低俗、趣味低下、表演方式恐怖残忍、以及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等违法违规内容的现场表演活动;不得接纳无证照演出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组台演出,改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娱乐活动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文化娱乐产品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内容与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说明:如家长携带未成年人参加生日、宴会或者其他家族式活动,可否建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除有监护人在场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在非法定假日接纳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臵悬挂“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以及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合格标识。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便于查阅。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法机构管辖的案件,)下级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机关调查、处理。
(增加一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行为监督举报制度,公开社会监督联系方式。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档案,增加:开展守法经营、争先创优活动,作为奖惩考评激励的依据,及时公示场所审批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
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娱乐场所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实施计划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疑问: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既已明确,同时出现两个机构是否妥当?)没收非法所得,改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2万
1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明示相关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换发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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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推荐 篇3
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来源:湘西政府网 作者: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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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职责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组织制订全省文化市场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各类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服务活动;负责全省演出、娱乐、电影、音像、文物、美术、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动态;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加强文化稽查队伍建设;负责中央驻湘、省直各部门(含部队师以上单位)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签订、编制并监督实施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计划和执行计划;承办全省文化外事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办事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积极合作》,《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文化部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文化部关于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实行归口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1994]第74号文件。
办事程序
一、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开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任命书、当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4、设施设备资料;
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7、经营管理规章。
(二)经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查批准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安全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证件齐全,方可开业。
(三)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审批时限:十五天
(五)收费标准:《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6.00元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报条件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放映单位必须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3、有经营必备的音像设备和其它设备;
4、流动资金,二级批发部不得少于20万元,发行站不得少于8万元,放映不得少于10万元;
5、专职从业不得少于3人,批发不得少于10人。
(二)报批须出具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4、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规章。
(三)音像制品批发和放映经营单位,由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在总量指标额度内审核后报省文化厅审批发证。省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局直属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由文化市场及电影处直接审核发证。
(四)审批时限:批发单位的设立:六十天
放映单位的设立:三十天
(五)收费标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6.00元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团队(机构)名称、组织章程;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详细地址,办公和排练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证明;
4、单位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5、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10人以上的资历证明。
(二)根据以上资料,经审核并察看场地和节目再办理证件。
(三)审批时限:六十天
(四)收费标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本费30.00元
四、营业性组台演出报批程序:
(一)主办单位备齐下列材料方可申报
1、主办单位举办演出的申请报告;
2、与具有演出承办权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合同;
3、邀约演员的演出证影印件;
4、主办单位和演员签订的组台演出协议书;
5、主办单位和演出场地签订的协议;
6、演出节目单。
(二)经审核,材料齐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答复。
(三)审批时限:二十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报批程序:
(一)境内团体、个人出境(大陆)进行文化交流所需资料;
1、申请单位报告;
2、对方邀请函;
3、赴外人员名单及行程表;
4、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赴台进行文化交流需提前三个月办理方项报批手续,并办妥赴台旅行证和填写申请表;
6、出访所需其它资料。
(二)资料经认真审核后,报文化部、省外事办,待正式批准后再办理护照等有关手续。
(三)境外团体、个人入境和入内地进行文化交流(含演出)活动需出具以下资料:
1、邀请单位邀请书;
2、文化交流项目及演出活动地点、时间及接待安排;
3、被邀请单位文化交流项目和演出活动的有关资料;
(四)所报资料经审核后,由厅外事办向文化部报送书面请示,待文化部批准后,再依据文化部批复给申请单位下达批复并由其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五)审批时限:六十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申办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办美术品拍卖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3、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任命书);
4、专业人员配备资料,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附注册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5、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鉴定专家的有关资料;
6、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7、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8、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9、经营管理规章。
(二)经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核后,颁发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持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三)审批时限:十五天
(四)收费标准: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6:00
七、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程序
(一)经批准的美术品拍卖单位申办品拍卖活动,须出具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活动方案;
3、拍卖美术品的图录、作者、品名、数量、规格、年代、底价;
4、鉴定专家名单及鉴定证书;
5、经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二)审批时限:十五天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电影放映经营单位,须出具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3、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4、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5、银行或会计配备资料;
6、经营管理规章。
(二)经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核后,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审批时限:四十天
(四)收费标准:电影发行单位 省级发行单位2000元;市、州发行单位700元;县级发行单位300元;农村区(片)站30元电影放映单位 电影院、影剧院、对外俱乐部300元;对内俱乐部200元;环幕、球幕、70毫米影院500元
办事纪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熟悉文化工作和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办事公开。
2、依法对全省文化市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市、州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文化市场中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2、热情、耐心地接待前来联系工作的同志,在对经营户实施具体的管理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事前亮证,严格执法,公正合理处理问题。
经营许可证 篇4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发布部门:医疗器械监管处 发布时间:2013-09-13 15:10:24
一、项目名称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二、受理机构
各市局受理点
三、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四、岗位联系人
王鑫
五、联系电话
0571-88903345
六、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七、办理期限
15-30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九、设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十、申报条件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①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③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⑤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⑥拟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还应配备1名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拟经营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还应配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⑦企业应按《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进行自查,每部分得分率不低于80%。
(2)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
①申请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被药监部门立案调查;
②申请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虽被药监系统立案调查,但已结案的;或者已履行处罚的;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核准后30日内提出申请。
十一、材料明细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①已填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③拟办企业根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的自查情况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 署的意见;
④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文件(复印件);
⑤拟办企业组织结构图、职能及员工名册;
⑥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与专职专岗本人承诺书;
要求:
Ⅰ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了解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
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拟经营二类产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拟经营三类产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相关专业,是指与医疗器械关联度较高的学科及专业,主要集中在工学和医学两大学科。工学中的相关学科如:生物工程、材料、机械、仪器仪表、电气信息、化工与制药、工程力学等;医学相关学科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等。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
Ⅲ拟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配备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医、技、护人员;拟经营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应配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如助听器,以耳鼻喉科或耳科听力专业为主;如角膜接触镜,以临床眼科或眼视光专业为主。
Ⅳ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验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岗位间),也不得在其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以许可证持证情况来划分)兼职。
Ⅴ兼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有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⑦拟办企业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与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要求:
Ⅰ承担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经有关部门或生产商、销售商、代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证明。
Ⅱ如由供应商提供培训及售后服务的,应具有与供应商签订明确责任的协议书。⑧仓库保管员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
Ⅰ仓库保管员应了解所经营产品的储存条件要求,熟悉产品的有关标识及储存设备、设施的使用。
Ⅱ销售人员应了解其销售产品的主要性能、适应范围、禁忌症等基本情况。
⑨拟办企业注册、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地理位置图、房屋平面图、产权证明或出租方的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要求:
Ⅰ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房。
Ⅱ用于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Ⅲ用于医疗器械的仓储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不得设备在居民住宅房。
Ⅳ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按规模设置仓库,用于医疗器械仓储场所的面积不小于60平方
米。
⑩拟办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清单、文本、相关记录样表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复印件);
11所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名,已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加盖企业鲜章);
12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母公司或总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证明;
13药品经营企业还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还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14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的,需有与销应商签订的明确产品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责任的协议书。如经营企业自行为客户进行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提供生产企业的授权书。 要求:自行为客户服务的,应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及测试设备。
15经营植入(介入)类器械的,需有其生产商、销售商或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书或双方草签的协议书;
要求:
Ⅰ要建立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Ⅱ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规范。
16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人员健康档案;
17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
①许可事项的变更
Ⅰ已填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Ⅲ加盖企业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Ⅳ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提交)
Ⅴ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名,已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加盖企业鲜章);Ⅵ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变更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提交新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及专职专岗的本人承诺书; 要求:
a.经营二类产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b.经营三类产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c.相关专业,是指与医疗器械关联度较高的学科及专业,主要集中在工学和医学两大学科。工学中的相关学科如:生物工程、材料、机械、仪器仪表、电气信息、化工与制药、工程力学等;医学相关学科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等。
d.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包括增加减仓库面积):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房屋平面图、存储条件说明及《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企业自查评分);
要求:
a.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房。
b.用于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c.用于医疗器械的仓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不得设备在居民住宅房。
d.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按规模设置仓库,用于医疗器械的仓储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变更经营范围:提交申请增加经营产品的目录、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企业人员花名册(应明确相应岗位)及《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企业自查评分);
②登记事项的变更
Ⅰ已填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需在企业客户端填写);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Ⅲ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Ⅳ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提交)
Ⅴ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名,已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加盖企业鲜章);
Ⅵ企业负责人的变更,应附加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人事任免文件;以及负责人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专职专岗本人承诺书。
要求:
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了解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
不在其它医疗器械经营、生产单位(以许可证持证情况划分)兼职兼岗。
资料要求:企业申报资料要求A4纸大小,标有页码和目录,装订成册。
十二、办理流程
(1)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检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受理→审查(现场检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流程图
十四、表格下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doc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doc
拟经营产品情况表。doc
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表。doc
十五、网上受理
十六、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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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篇5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申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8 号
三、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毗连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周围的,其最小距离应以不影响医院、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为准。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六)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七)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八)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填写《娱乐场所审批登记表》;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八)消防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
(九)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五、申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正式受理申请后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期届满后的5日内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批时限:
(一)实地检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社会公示:自实地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举行听证:自公示期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
(四)行政许可决定:自听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