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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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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起诉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起诉书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个部分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起诉书呢?下面是整理的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实用5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组96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180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苏州市_____________天隆_____________室,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__)第__________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__年4月至20__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 篇2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近日,市卫计委、人社局、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在全市部署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为推动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4月27日上午,由市卫计委牵头四部门联合举办的“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现场咨询活动”在市长途客运站站前广场举行,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四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市疾控中心、监督所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出席并参加了本次活动。

今年宣传周的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营造良好的氛围,活动现场采取咨询、义诊、展板展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活动形式,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知识等,受到前来咨询群众的热烈欢迎。

宣传周期间,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职业病防治系列宣传活动,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的责权意识和职业安全健康重视程度,提高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3

原告:_________________S市Y物流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S市N区Q路0169号中建二局办公室602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G,男,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张ZZ,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_________符JG,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吴小芳,系符佳垚的母亲。

被告四:_________________符YZ,男,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吴小芳,系符元章的母亲。

被告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此致

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S市Y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 篇4

当事人: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住所: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贺顺明。

胡,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长,住址:xx省邵东县。

杨,男,x年x月出生,药业总经理(时为药业实际控制人),住址:xx省长沙市。

徐,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xx市。

王,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住址:xx省长沙市。

徐,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xx市。

韩,男,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方,男,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磐安县。

方,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xx省常德市。

张,女,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独立董事,住址:xx省长沙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药业、胡、杨、徐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应药业、胡、杨、徐要求举行了听证会。王、徐、韩、方、方、张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x年x月,药业总经理杨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深圳股权转让事项。徐于x年x月x日将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徐、杨某某、方、方、韩、张、郑某某、徐某某共九位董事,抄送给杨,并通知所有董事于x年x月xx日:前将表决票和董事会决议传真或扫描发给徐,邮件内容包括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股权转让协议、深圳评估报告。到投票截止时间,徐收到胡、徐、韩、张、方五位董事同意表决票,出席董事和投票董事均过半。

x年xx月,根据杨安排,徐通知胡、徐、韩、方、张、罗某某六名董事到钱塘公证处签署《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是“同意将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梁某某”。xx市钱塘公证处于x年xx月xx日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证明上述六名董事签名均为本人签名。

x年xx月xx日,药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带着药业公章与胡一起在深圳公证处与梁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公证处于x年xx月xx日出具了相关《公证书》。x年x月xx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药业将持有的深圳%股权转让给梁某某。x年x月xx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并核发相关证照。x年x月xx日,药业副总经理程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深圳已完成工商变更,并于x月xx日回后向杨作了汇报。x年x月xx日,根据上交所监管要求,药业发布《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披露药业转让深圳股权事项。

上述深圳股权转让事项,药业在x年x月xx日之前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x年x月xx日公告的x年年度报告中也未披露深圳股权转让事项。

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药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药业未在董事会表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x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股权转让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之情形。

公司董事长胡、公司总经理杨,公司董事会秘书徐是深圳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徐、韩、方、方、张是深圳股权转让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x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保证义务。王在x年xx月参与了深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事。药业未在x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股权转让事项,王是该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x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

(一)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xx万元,虚增成本。xx万元。

x年药业子公司黄山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代理加工确认销售收入。xx万元,其中薄荷脑。xx万元,素油。xx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xx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xx万元),其中薄荷脑。xx万元,素油。xx万元。

针对药用薄荷脑的委托加工,国家规定委托方必须有薄荷相关产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由于有些委托方没有GMP认证,所以黄山薄荷在形式上把相关薄荷加工业务做成正常的购销(实质是委托加工业务)。上述代理加工销售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主要通过与采购原材料的应付账款对冲实现,没有资金的往来,实际收取的收入为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的加工费用(薄荷脑粉x.x元(含税)/公斤)。

黄山薄荷在与安徽某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香料)等委托加工客户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薄荷产品购销合同》,且委托加工原材料和成品收取和发出均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然从形式上看,黄山薄荷与安徽香料等客户的委托加工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上述业务的性质实质仍属于代理加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处理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取的代理加工费应确认为收入,发给委托方的货物不能按货物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能按货物价值计入原材料。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虚增销售收入。xx万元,虚增成本。xx万元。

(二)用以前年度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xx万元

x年xx月,药业将“其他应付款-预提医药费用”科目中以前年度留存部分。xx万元转入到“其他应付款-责任制考核”科目,用于处理x年末的存货损失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共。xx万元,其中,x年xx月x日制作记账凭证冲库存商品。xx万元(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xx万元,调整存货x.x万元),xx月xx日制作记账凭证冲应收账款。xx万元。

药业用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业务费冲抵存货和坏账损失,不符合会计处理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原会计处理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xx万元,且少确认当期损失。xx万元,导致虚增x年度利润。xx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x%。

x年年度报告中,药业负责人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药业x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胡、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有关公告、相关单据和凭证、工商登记资料、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药业、胡、杨提出: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股权未予披露主要是原公司董秘徐责任,药业、胡、杨均是这一事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药业认为黄山薄荷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药业用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虽账目处理上存在一些不足,但不影响实际结果,不存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的情况。药业还提出,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行政处罚明显过重。胡、杨提出,药业所涉问题都是非常专业的财务会计问题,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在不具备相关专业能情况下,在未予提示情况下不可能发现问题,其已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我局认为,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采纳对其处罚幅度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调整。本人非财务审计专业人员等不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对胡、杨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徐提出:关于深圳股权转让从始至终一直没有完成董事会审议程序,因此也就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x年xx月xx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此后的股权变更手续,其并不知情无法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要在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的领导和指示下开展工作,申请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徐作为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王提出:其没有实质性参与深圳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在x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曾多次询问徐关于深圳股权转让的事宜及是否需要信息披露的问题,徐都没有具体答复,相关事项未予披露是徐行为所致。药业在x年年度报告账务处理方面不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行为,所有财务核算工作都是严格按照会计处理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其本人尽到了会计主管人员应有的职责,要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王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x年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方提出:信息披露问题是由公司决定的,董事会秘书应该履职,不能把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责任让董事来承担。方、韩、徐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执行,是董事会秘书应尽的职责,作为外部董事,没有参与药业的具体管理,只是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议,无需关注信息披露的问题,更没有承担过错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但是现在没有采取监管措施而直接按照证券法处罚,认为处罚过重、处罚标准失当,希望修改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公司或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所有董事包括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都要勤勉尽责地履行,不能以自己不负责或外部董事的身份而免除自身责任。此外,对于信息披露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置程序。故对方、方、韩、徐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提出:深圳股权转让披露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义务,其作为独立董事,就股权转让事项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投票,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多次询问徐相关事项的进展,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独立董事张曾多次询问徐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是否需要披露等问题,其履职程度高于其他一般董事,但是未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药业信息披露事务实施了必要有效的监督,不能免除其责任,对其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减轻对其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xx万元罚款;

二、对胡、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xx万元罚款;

三、对徐给予警告,并处以xx万元罚款;

四、对徐、韩、方、方、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x万元罚款。

五、对张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x年xx月xx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 篇5

在全国第九个"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咸宁市赤壁市20xx年"5.12防灾减灾日"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周启动仪式在市营里小学举行,赤壁市消防大队积极联合地震局、民政局、人防办、气象局等多个部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提前吹响"防灾减灾日"消防宣传活动号角。

5月10日,14时30分,营里小学全体师生共计2051人按照抗震救灾拉动演练方案进行疏散演练。伴随着急促的警铃声响彻校园,应急疏散演练正式开始。灾情假定赤壁市突然发生地震,营里小学内警报应声响起,楼内学生迅速在各老师的组织下,按照既定的路线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疏散,学校清点人数后,发现仍有8名人员被困。赤壁市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调集消防、电力、医疗、交警等部门赶赴现场。

消防大队接到市政府命令后迅速到达现场,利用自身装备优势开展救援行动。通过背式救人、担架救人,坐席悬垂等方式将被困人员救出。应急疏散演练结束后,大队宣传员采取互动的形式,在场为全校师生讲解了消防安全常识,学生们在一问一答中学会了如何疏散自救,如何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最后,大队宣传员现场演示、讲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师生们争相学艺,纷纷上台过了一把"灭火瘾"。活动结束后,赤壁大队联合各部门布置了消防安全知识展板,由宣传员现场引导学生参观学习。

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教师和学生的消防知识常识,而且使他们掌握了消防技能,提高了逃生自救能力。教师们表示,要将学到的消防知识贯穿于日常教学中,通过发挥大手牵小手的作用,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为校园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