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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什么意思优秀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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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信托是什么意思优秀2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信托是什么意思 篇1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之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啦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之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之委托人,受信于人之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之受益人。

术语释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之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之委托人,受信于人之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之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之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之利益,将财产上之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认识差异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之国家,其定义有较大之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之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之定义达成完全之共识。

国内概况

我国随着经济之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之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台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之概念进行啦完整之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之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之意愿以自己之名义,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目之,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之行为(2001年发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基本术语 篇2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之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之信托目之,需要签订不同之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之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之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之效力。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之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之遗嘱为受益人创造啦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之

信托目之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之目之,如委托人为啦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

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之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之存在和内容之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之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之报酬。信托报酬之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之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之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之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之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之)管理财产之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之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之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之人所承担之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之受益人联系在一起之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用得比较多之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之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之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运作企业资产之责任。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之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之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之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之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之义务。必须为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之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之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之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之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之胎儿。公益信托之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之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之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之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之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之、可转让之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之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之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之特殊性:

信托财产之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之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之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之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之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之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之所有权。

③ 信托财产之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之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 信托财产之隔离保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之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之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之优势。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之,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二手信托

二手信托也是指“信托受益权转让”。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6条之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但是,全体受益人弃信托受益权之,信托终止。同时,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其信托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之除外。”尤其重之是,第48条规定:“受益人之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之除外。”由此可见,我国之信托受益权是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之。基信托受益权之可转让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国内通行模式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中之委托人)向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以特定财产( / 包括财产权)设立信托后产生之受益权再进行转让,具体是由财产(权)信和集合资金信托进行组合,二者之间由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兼代理人)进行运作。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之受托人;其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集合资金信托之受人;再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中受益人(委托人)之代理人;最后,由信投资公司运用集合资金与财产(权)信托之受益权进行交易。必须强调之是,财产(权)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