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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建议书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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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利用到建议书的场合越来越多,建议书是人们发表意见,提供建议的一种工具。还是对建议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意见书建议书优秀3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意见书建议书 篇1

尊敬的董事长:

你们好!很荣幸能服务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飞快我加入**已经十年多时间,很高兴看到公司不断的壮大,每年业绩斐然,这已经解决了企业的生存问题,可能也另同行望尘莫及,这也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

在这种另人欣喜的情况下,我们公司的管理层仍然能居安思危,在公司的管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我坚持服务于公司的原因之一。

因此,基于对公司了解,在此提出一下建议。以下建议出于本人对本职工作的充分重视,真诚希望能够对公司的发展有所裨益,希望公司走得更稳键走得更远,因此若有言辞不妥之处,请领导多多谅解。

意见书建议书 篇2

x:

经过这几天熟悉制度和现场,加上与有关人员交流,对金宝矿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了一个初步了解,提出如下建议: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职责、权限、沟通程序不顺。安环处主要职责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司级宏观的安全管理。具体的安全监督应由各厂、处的专、兼职安全员去完成。如施工、检修等的安全监督现在均是由相关单位给安环处发工作联络函,由安环处派员现场监督。这样管理效果、时效性差,人员利用效率低。

2、由于我公司已通过二级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基础不错,但是各部门之间安全管理职责仍有不清晰的地方,应重新修订。如工程验收签字应由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各自部门的职责签字。

3、一些具体的安全管理业务还需要完善。

(1)特种作业(登高、动火、动土、受限空间等)应纳入安环处的监管范围,具体思路是通过办理特种作业证,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审核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从而达到安全管理效果。

(2)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环处在开工前应对其施工管理人员资质、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情况进行审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基建处应与安环处加强沟通,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安环处将派员定期巡查监管。

(3)危险源识别与评价应每年重新识别;

(4)环境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应建立并每年重新识别;

(5)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试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记录并存档、建立台账;

(6)各类台账应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事故管理等)

(7)员工安全手册编制。用于员工入厂及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4、各级员工的岗位职责应上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应建立。

6、为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车间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可由车间副主任兼职;后勤处室可指定一名科长任本部门的兼职安全员

7、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如线缆裸露、氧气乙炔安全距离不够及混放问题等。

8、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任职要求问题。

9、安全措施费用的管理应按程序管理和使用并建立台账。

意见书 篇3

世纪城G区1#楼装修队:

世纪城G区地库施工队:

一、事故经过:

1、**年7月18日下午15时,世纪城G区1#楼南侧面发生一起高处落物伤人事故。目前伤者情况未定,头部缝了5针,消炎治疗,待出院。

2、伤者杨代华系地库钢筋绑扎施工人员,在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绑扎钢筋。

3、伤者杨代华垂直上方为装修单位职工在1#楼5层清理垃圾(张玉春、杜迎春;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考核)9层剔凿、清理砼块、垃圾(于前兵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而且有身体残障)(附照片)。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有大量的砼块和半截空心砖和小砖。(附照片)

4、项目安全部1#楼主管安全员:单恒龙在13点40分左右就打电话通知1#楼装修职工不要从楼上扔砼块和垃圾,也就是未发生事故的时候。包括在**年7月9日和7月11日下发给1#楼装修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中均提到:“严禁从楼内乱扔杂土、垃圾”。包括项目安全部组织2008年6月20日中午13点的职工进场会议中也有提到。

二、处理程序:

1、考虑到本次事故涉及到两家主体施工单位,故由项目安全部负责协调处理,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现场实际情况及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做到公平、公正。

2、四不放过原则:⑴、现场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当即已经没有职工从楼内乱扔垃圾。⑵、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根据项目安全部现场取证及了解情况,初步认定为1#楼装修单位职工高处乱扔垃圾所致(事故经过内容与照片做解释)。⑶、责任人及群众未接受教育的不放过:当即项目安全员卢峰、单恒龙就对1#楼清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队长陈正权。⑷、责任人(单位)未接受处罚的不放过:根据1#楼装修队事故处理配合态度及事故影响情况待定。

三、责任划分及依据

一、1#楼装修施工队:

1、未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故无人履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管理。导致事故发生,1#楼装修队负管理责任。

2、楼层清理人员:张玉春、杜迎春、于前兵在进场作业前,1#楼装修队均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无任何安全资料,作业前未见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活动书面纪录资料。新职工进场也未及时通知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已达到30人左右,而上交职工的安全资料只有16份。属于严重管理失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1#楼装修队负主要责任。尤其是职工于前兵患有严重身体残障,必须立即清出本施工现场。

3、职工违章作业将垃圾从高空扔至楼下,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G区地库施工队:

1、钢筋绑扎作业人员杨代华接受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核,但是在楼层临边作业时上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项目安全部2008年7月4日下发的《钢筋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第五款规定要求:“所有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周围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节选)伤者杨代华负次要责任。

2、考虑到伤者系直接事故受害者,故给于批评、教育处理。

四、处理决定意见:

1、由责任单位1#楼装修队支付伤者杨代华医药、诊疗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

2、1#楼装修队必须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再次重申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安排施工作业。严禁安排残障进入本施工现场参加施工作业。

3、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4、如若1#楼装修队或地库结构施工队对本处理意见书有疑义可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申诉。

5、逾期未申诉或者未提出疑义并拒绝按本意见书执行的,项目安全部将报请公司领导强制执行,从1#楼装修队工程款中扣除对应事故处理费用并按事故处理原则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