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的职称论文【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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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篇1
针对上述问题和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施动态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过程和管理过程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随时间、地点、客观条件、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是动态的控制。是指从空间上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子项目,直至每一个设备零件、材料单件,每一项工作、技术和业务,都要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水平。
2、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所以,要重点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3、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业主的质量责任
项目业主要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结束语 篇2
上述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控制措施,希望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工程中对工程技术人员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只有做各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最优。如果能在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中,我们深入细致认真的分析,有效的采取相应的策略,是可以为国家节约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无形的提高了我们的建筑质量水平。
中级工程师职称总结 篇3
市建筑施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确实践J㈠经验。能独立解;入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能够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建筑施工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混凝土等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受身份限制,均叫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2次考核为“优秀”。
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㈠凡任期由有一个考核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或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称职),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外语要求
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评审时应具备相应的职称外语能力,须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且成绩符合评审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一)获博士毕业(学位);
(二)任现职期间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1957年(不含)以前出生的,经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职称计算机考试(考核):
(—)获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㈢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宁政办发〔2003〕2 0号)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公共课、专业课的学习、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继续教育证书通过市区县的审核验证。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法规和专业技能。
(三)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设想。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责任人(前三名)完成过市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市行业科研项目两项:
(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4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一项或2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两项,或15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三项;
(七)参加过市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写(前五名);
(八)参加过两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九)参加过两项以上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全过程。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奖两项(含单项奖、个人奖);
(二)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获部省级单项奖一项,或市级单项奖两项以上;
(三)任现职内,因在专业、技术等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市级(行业)以上表彰一次以上(含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四)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在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及推广应用中有较大的创新,取得年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需甲方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被列为市级重点推广项目;
(六)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七)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取、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第十一条 论文论著要求
任观职期间,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二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二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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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识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二)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后大专学历不满4年,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具备破格条件两类中的一条。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次考核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批准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 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建筑施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的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考核(面度答辨)、社会化评审、公示、批复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