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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论文【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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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小编给大伙儿收集整理的5篇法学教学论文,欢迎借鉴。

教育法论文 篇1

一、以爱“激”学

儿童从家庭来到学校,老师成了他们最亲近的人,亲密无间的师生关系对孩子们的学习和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师爱”犹如母爱,又胜似母爱,学生在他喜欢的老师面前不会因为“怕”而不得不学,而是更主动地去表现自己,这就由“被动”的学而变为“主动”的学。这恰恰是老师的爱,激发了他们学习的热情。

那么,怎样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爱呢?我体会最深的一点是要“见缝插针”,因为数学教师一般都不是班主任,和学生接触的机会比较少,所以更需要人为地创造一些机会,在生活等各个方面去关心学生,尤其是在学生遇到困难的时候,帮助他们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外,亲切的眼神、细微的动作、和蔼的态度、热情的赞语都能缩短师生心灵间的距离,使学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从而建立起爱的氛围。

二、以趣“激”学

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能紧紧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激发起他们的求知欲望,针对儿童的特点,可以采用猜谜、讲故事、对口令、游戏、操作等多种形式,无论哪一种形式,只要恰到好处,都可以收到好的效果。如:我在教学“7加几的加法”时,设计了一个猴子摘桃的游戏,让小朋友来扮演小猴子,每个小猴子拿着一个“7加几”的算式,去摘写着这道题答案的桃子,谁摘对了桃子就归谁所有,小朋友们争先恐后热情可高了,学生在游戏中深深地感受到“凑十法”的妙用,接着我又用趣味性的语言说:“猴王看到小猴子们又对又快地摘到了桃子,非常高兴,他又给小猴出了一道难题。”接着,我出示算式“6+7=”,结果,小朋友们在高涨的情绪下,一下子就想出了三种方法。这样,既复习了看7想3的凑十法,又顺带复习了交换加数的位置和不变的知识;聪明的小朋友还类推出看6想4的方法,为下节课学习6加几做了良好的铺垫。可见良好的教学方法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公务员之家

三、以疑“激”学学起于思源于疑,采用设难质疑的方式,激发学生渴求新知识的心理

例如:我在教“面积和面积单位”时,开始,我拿出一个正方形的框,然后演示把一只球放在框的中间,球掉下去的过程,让学生通过观察回答:“球为什么会掉下去?”进而再问:你能想一个简单的办法,让球不掉下去吗?,学生会想到在框的的中间加一片硬纸挡住球就不会掉下去了,从而引出了“面”,通过这样的置“疑”,使学生对“面”有了一个感性认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激发了兴趣,使之乐于学。另外,在课结束前,出一道难易适当的思考题,也可以激起学生的求知欲。善于设“疑”的教师,无疑是一个好老师。

四、以“信”激学

教师要相信每一个学生,在每个学生不同的起点上提出不同的要求,给以不同的帮助,使他们树立起坚强的信心。这样他们才会在以后的学习中勇于战胜困难,才能不断进步。

教育法律论文 篇2

1.专职法律人《》员不足。清代教育的偏颇,造成法律知识普及率极低,尽管官员能够接受一些法律教育,并在为官当政后通过后天接触学习和工作历练,进一步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这种法律知识的提高相当有限。由于清廷官员大多身兼行政司法数职于一身,每日处理政务繁多复杂,没有过多精力研究法律。在处理司法官司之时,很多处理结果都要将伦理道德纳入其中,这种结合道德伦理的司法审判,成为多数官员对案件最终判决的标准。为应对大量司法案件,清朝官员都会雇佣刑名幕友为自己处理大部分法律文件,使官员能抽身处理其他公务,只有对案件结局进行最终定夺。从专业角度讲,清朝官员的法律水平并不高于幕友刑名,而刑名的法律知识来自师传生受的单线学习,不会出现大批学徒学习法律的现象,这也造成清朝法律知识传播上的局限性。如果说幕友和官员是寄生关系,那么状师和平民就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状师是为平民进行法律维护,从客观上就产生了与官方的对立,虽然状师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就因其有反抗性质,必然会招致官府对状师进行压制,这样的情形无疑增添了状师这种职业生存的艰难。

2.法律教育参差不齐、标准不统一。清代法律沿袭传统守旧模式,法律教育意识淡薄,这种现象也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对平民一种精神束缚所致,在限制民主自由前提下,政府并不希望推行全民法律教育,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标准地域间差距较大,也造成法律执行的不同。由于清朝科举制选出的官员直接成为当地司法行政官员,在没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下的走马上任,并不能体现官员所具有的法律能力。相对于官员的法律知识,幕友对法律的教育掌握较多,这是一种学徒式教学,法律效果完全取决于幕友师傅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幕友的法律学习还是秉承传统私塾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和能力上并没有创新。状师的法律培训更是低下,近乎是一种“地下党”式培养过程。多数状师是以自学为主,兼顾老状师的指点。这类状师一般文笔较好,能够熟练流利地书写诉讼请求,基本满足普通大众的法律需求。

3.法律教育的滞后、法律思想不兼容。科举制选出的政府官员从上任伊始就成为统治阶级代言人,掌握当地行政、司法,由于法律知识长期被排斥在科举考试之外,考生往往只关注一些表面东西,并不对一些法律框架下的内容真正了解熟悉。再之是清政府坚持采用儒家思想统治,以传统的儒家德行标准衡量很多法律依据,对法家的思想和做法相当排斥。在统治者看来,法家思想过于教条有违天伦不可取。这也是清朝法律教育不完善之处。

二、清代法律教育的改变

清朝法律教育的改变发生在清中后期,此时西方势力东进和清朝的衰败,暴露出一系列严重问题。西方先进的文明制度,让有识之士清楚地认识到清朝制度的落后,学习西方制度拯救国家的意识进一步加强。这种思想改变也带动了清朝当局开始重视法律教育问题。中外法律纠纷也是促动清朝法律教育改变因素之一。自从两次***战争落败后,除了巨额战争赔款外,沿海港口的强制开放和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使清朝与西方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很多条约以法律形式偏袒西方利益,清廷明知条约不合理,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被迫接受。这种情形极大刺激了清廷统治阶级,使他们第一次真正开始重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1862年奕忻奏请创办北京同文馆到1894年开办的烟台海军学堂,仅仅三十年内,就开办了以学习西方语言科技的新式学堂二十四所,专攻外语和西洋法律,同时清廷也适应时代需求,增添了很多与时俱进的法律条文。在这些懂得中西方语言、法律的学生努力下,清廷涉外事务逐渐改变了被动处境,缓解了外交、商贸法律问题带来的压力。

教育法论文 篇3

[关键词]高职生养成教育习惯

一、养成教育对高职生具有特殊意义

养成教育是教育者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教育训练活动,使受教育者的言行规范化、标准化的教育过程,是一种使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教育过程。

一个人的行为习惯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慢慢形成的。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认为:“教师工作的最终目的,无非是培养学生具有各种良好的社会习惯。”他还说:“从小学老师到大学教授,他们的任务就是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帮助学生养成政治方面、文化科学方面的良好习惯。”可见,养成教育不仅在小学阶段、中学阶段,乃至教育的整个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社会环境、家庭环境、以及个人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高职生中的不少人在中小学阶段特别是高中阶段没能较好地接受系统扎实的文化学习和基本的思想道德及行为规范教育,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交往习惯,应变能力不强;对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抵抗能力差,法制观念、公德意识比较淡薄。这一切致使高职生虽然享有大学生的称呼,却不完全具有当代大学生的理想境界、道德水平和认知能力。没有打好基础就得从头开始,没有好的习惯就得重新养成。因此,对高职生来说,养成教育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对当代高职生养成教育的现状分析

1.当代高职生普遍缺乏文明的生活习惯,生活自理能力不强

当代高职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家长把他们当成“小皇帝”,他们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但是家长却很少对他们进行养成教育,致使其缺乏生活能力、自理能力。

2.社会转型时期对高职生价值取向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出现了重实惠,轻道德;拜金主义,为谋取钱财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犯罪;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腐败堕落、醉生梦死、以追求享乐为生活的唯一目的的问题和现象。我们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教育,要让高职生懂得这些现象决不代表社会主流。

3.当代高职生普遍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自觉性差

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思想不统一,缺乏自信心,存在悲观情绪、沉沦情绪,学习和生活都存在着麻木状态;学习缺乏主动性、刻苦精神、钻研精神,学习纪律涣散;缺乏自主学习意识,上课看闲书,说闲话,玩手机短信,课后玩电脑游戏等。

4.当代高职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存在着许多人格缺陷

缺乏生活阅历,生活自理能力差,依赖性强;心理表现不成熟,缺乏坚忍不拔的意志;任性,我行我素,不顾其他人的感受;自私狭隘,难于与人交往,难于适应集体生活。

常言道,入芷兰之室,久而不闻其芬,入鲍鱼之肆,久而不知其臭。客观环境的潜移默化作用对高职生思想的形成有极大的影响,我们只有在正确分析当代高职生成长的客观环境之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养成教育,才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高职生养成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养成教育是塑造高职生完美人格的重要手段。当代高职院校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存在着许多人格缺陷。这些缺陷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疗”,即使他们学到了很深的专业知识,也难于在社会上立足。因此,要使高职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就必须对他们进行完美人格的塑造,对他们进行养成教育。

1.上好入学第一课“军训”。军事训练对养成教育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近年来的军训工作的实践表明,军训独特的育人功能,极大地拓展了养成教育工作的活动空间,有效地推动了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2.组织养成教育讲座。在新生“军训”之后,可以采取讲座的形式从思想教育、学习生活习惯教育、行为习惯教育、成材教育、学习目标引导、学习方法介绍、专业知识介绍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使学生认识到,采取严格的纪律约束,目的是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这种习惯的养成,对自己一生都有好处。通过各种学习方法教育,使学生不必自己摸索,减少从中学向高职院校学习方法转变的过渡时间。通过目标教育可以帮助学生确立毕业后的人生目标,为高职院校生活确立奋斗方向。

3.通过教育创新提高实施养成教育的成效。创新教育应该在日常的教育过程中,并不是另起炉灶的一种教育体制,而是教育的一项改革,这项改革同时还需要创造适合与教育创新的环境,建立学校创新教育的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等系统配套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教育创新落到实处。只有将创新精神贯穿于学生养成教育的全过程,才能给高职院校养成教育带来巨大的适应性,才能给学生养成教育以生机,才能造就一代具有创新行为和创新能力的新人。

4.运用典型带动的方式,使养成教育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学校可以每个学期在学生中民主评出讲道德典型、尊师守纪典型、勤奋学习典型、文明礼貌典型等,并在学习这些学生德育标兵的活动中,组织这些先进典型与相应的落后学生开展“手拉手”帮扶结对活动,从而更好地营造出学先进、看先进、帮后进、赶先进的良好校园氛围。同时,要切实重视道德舆论导向的作用。为了保证道德教育的顺利开展,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可以通过宣传板报、黑板报、校报、校园广播等方式正确引导、教育学生。

5.有组织地参加社会实践。高职院校应当时刻牢记培养学生的目的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如果我们不让学生接触社会,就会闭门造车,培养出社会不需要的废材。社会实践活动能引导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爱国热情和成长成才的强烈愿望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行动。要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远大的学习目标,必须有组织的使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认识国情,奉献社会,提高素质。

总之,“行动养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培养良好习惯是现代教育的归宿,我们的高职教育工作者的任务是继续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只有把学生的素质演化为习惯,才能成为他们终生受用的财富。

参考文献

[1]连淑芳.试论高校道德教育的过程[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2003.

[2]余丽珍.试论高校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联性[J].中国高教研究,2004.

[3]陈廷斌.养成教育: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着力点[J].思想政治教育,2004.

法学教学论文 篇4

1.法学毕业生增加,而就业形势严峻。由于高校扩招及报考热门专业导致法学毕业生逐年增加,而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知识及实际操作的缺乏,导致就业难上加难。在2009年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就已经显示法学专业的失业人数在本专科专业中排名第一。实际上受到就业渠道的限制及就业与需求矛盾的扩大,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法学专业已经连续三年入选“就业红牌专业”,而且专业对口率也仅为百分之四十多,成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中专业对口率排名倒数第二的专业。

2.法学专业毕业生供应与需求信息不对称。实际上,高职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多导致毕业生就业面临困难,但不能仅以数量的增多而得出法学专业就业人数供大于求的结论。实际上,在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上,仍存在大量的缺口。虽说法学毕业生就业的渠道有限,比如公检法等行政、司法系统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律师,再加之公司等社会单位法务、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渠道,皆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以此来讲,法学专业的就业渠道相对于其他专业来说应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为何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及就业对口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供求不对称,主要由于竞争的日益激烈及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严重缺乏。因此,导致法学专业相对“供大于求”。因此,面对我国高职法学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必须实施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从而生产出“产销对路”的法学人才,而首先就应当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结合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及我国社会转型期及法律制度等因素,从多学科交叉培养、培养教学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教材的选择、教学方式的改变及考核评估模式的改革等方面着手,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

二、多学科交叉培养的基本含义及意义

1.交叉学科的基本概念。交叉学科包括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的概念,狭义指的是由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交叉的地带发展出来的科学;而在广义上交叉科学不仅包括狭义的学科,还包括各个学科大门类内部各个学科交叉所形成的学科。

2.交叉学科的提出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1926年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家伍得提出了交叉学科的概念,并在20世纪60年代日趋成熟,但是在我国明确这一概念却在2006年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加强式交叉学科的研究。在200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重视发展交叉学科;到2010年明确指出“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3.多学科交叉培养的意义。自然界各种现象之间本来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人类对于自然界的认识所形成的科学知识体系也必然具有整体化的特征。科学史表明,科学经历了综合、分化、再综合的过程。现代科学则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而交叉科学又集分化与综合于一体,实现了科学的整体化。学科交叉是“学科际”或“跨学科”研究活动,其结果是导致的知识体系构成了交叉科学。交叉学科作为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有利于发展前沿科学,取得科学突破,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复杂科学问题、社会问题和全球性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加速发展科学技术,提倡交叉科学的研究,把交叉学科的研究放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地位。

三、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策略

1.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改革。交叉学科目前作为我国教学事业的战略指导思想,应用在法学教学方面,则体现在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变化。法律职业背景及需求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学习不仅需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法学教学的应用性和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法学教学的基础为其职业知识体系,是一种技术理性,一般法学培养包括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归根到底,法学理论的研究在于其法学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应该一改传统法学知识的传授,而更加注重法学的实用性。把高职法学教学纳入到职前教育的范畴,改革为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目标。同时关注法学实践的培养,不仅仅是脱离了其他学科的固步自封,而是应当注重法学培养的规范性及其实践性,两者兼顾;更是注重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产生思想的碰撞及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法学教学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更加注重“复合型法律人”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学教学中,要求法学本科的学习必须建立在具有其他知识体系的基础之上,比如美国法学的学习必须到了一定程度之上才能有资格报考法学专业,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的设置也是基于该培养目标,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的发展却有所背离。正如目前的就业现状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专业毕业者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如科目划分及公检法招收等方面的资格限制问题。因此,法学教学目标除了对教学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之外,更加注重学科的交叉学习。

2.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理念的形成。前面讲到法学教学目标的改变,从传统的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单一式培养转变为以注重法学实用性的多学科交叉式培养,通过高职院校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法学学生法律思维、操作实务、职业道德等全面的法律素养的培养,形成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理念,合理设置教学课程体系,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方案。扭转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传授,学术型强且学科单一,与社会实践脱节的法学教学水平低下、特色不鲜明的问题,注重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应用性,树立多学科交叉培养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意识,注重以“中国法律为本,外国法为辅”的基本学习路线,坚持熟知本国法律,兼涉外国法;注重法律教学培养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更要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学习,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适应国际需要。

3.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的改革。目前国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三种教学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是从高中招收法律本科,但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加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1~2年的专业实习,方能取得专业的执业资格;第二种是北美模式,这也是我们之前讲到的从非法律专业本科招收的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入学考试,学习三年,获得法律本科学位;第三种是澳大利亚模式,即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6年左右获得双学位。我国目前的高职法学教学与第一种英国和欧陆模式相仿,但是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需获得司法考试资格,通过一年的实习便可获得律师执业的资格。但是要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则必须改革高职法学教学的培养模式,更为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改革高职法学教学的课程体系,更加注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技能及法律素养的实践性法律人才。

四、结语

教育法学论文 篇5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进入了萌芽阶段,教育界和法学界开始考虑对教育立法,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开始对教育法学进行研究。在今后这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教育法学的研究由最初的设想到现在的深化以及分化研究阶段,致使现如今已经写形成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教育法学理论和体系。对于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通过对《评论》杂志和教育法学年会论文集这两本期刊进行分析。《评论》是我国在教育法学研究上对具有影响力的期刊,教育年会论文集是由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在年会上交流讨论的论文组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且信息量比较大。通过这两本渗透出来的信息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在不断的深入,研究人员的视野也在扩展,将更广的领域纳入到研究中来,教育法学研究已经进入到发展阶段。但是与一些成熟学科如社会科学相比,教育法学还显得比较年轻和稚嫩,还需要不断的去探索。

二、我国教育法学既有理论体系研究

在我国教育法学发展的这三十年里,教育法学中涉及的概念、概念体系、教育法学主体以及主体间的关系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这一些问题如:1)教育法学研究对象不明确;2)教育法学研究方法单一;3)教育法学性质界定不清;4)教育法学理论体系不健全;以下将对这些问题作简要探讨。

1.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标准

由于我国教育法学这门学科的建立比较晚,发展时间也比较短,就必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依据理论来进一步说明。而缺乏理论说明将会使得学者们对教育法学的研究无法用理论体系来标示。教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自组织其理论、自固化其思维、自健全其机构和自外化其理论等功能。学者们在满足这些功能的过程中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进行探讨研究,然后以《教育法学》的名义出版,这将是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必要过程。

2.既有理论体系分析

我国以《教育法学》为名的教育法学类著作截止到现在已经有23本之多,作者都以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教育法学的学科属性、概念、理论和法制形成体系进行分析探讨。本文借用申素平教授编写的《教育法学》进行分析。申素平教授编写的《教育法学》一共分为八章,由教育法语受教育权、教育主体与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制度论和弱势群体受教育权这三部分组成。是以一种新的视角来研讨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根据内容我们进行分析,作者首先对教育法和受教育权的概念进行系统阐述,然后在对教育法的内涵以及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对社会个体与教育的法律关系进行讨论,最后通过对学生、老师、学校的制度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

三、以“受教育权”为逻辑起点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理论体系的起点也是终点,以受教育权作为逻辑起点,那么在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它的终点也必将是受教育权。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应包括客观性特征、系统性特征和动态性特征。客观性特征是由体系特点决定的。系统性特征是理论体系的首要特征,最为关键的特征。动态性特征是说明在微观结构上理论体系是动态的,而在宏观上表现为相对静止的。

2.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由核心层面和外部层面组成。核心层面是理论体系逻辑演变的载体,外部层面是理论体系中各个元素的分解。核心层面与外部层面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丰富,各自之间都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理论体系的研究框架

对于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目的就是构建一种一般性意义的,属于教育法学自己的研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