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联络回复函(推荐8篇)》
工作联络回复函(精选8篇)
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1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x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x年1月12日
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2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x年第265号)规定,自x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x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x年5月25日
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3
致:重庆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件人:聂x灵
发件人:陈x航
贵司于 年 4 月 5 日所发工作联系函现已收阅,现就贵司所 函问题包括如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现场管控不力 等以及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况, 我司就此已经开始进行了严肃认真 的调查研究,期间切盼贵方秉着体谅、客观公平态度,我司承诺将在 贵方要求的 5 月 10 日前就上述问题向贵方作出回复。
特此函告
年 4 月 9 日
公司地址:xx区石马河南桥苑号
附 1-1 号
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4
关于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
中国地震局:
你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函》(中震发人〔20xx〕2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各项人事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进行,并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界定人员范围。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只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改变单位事业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除人员工资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外,其他经费管理办法暂不改变。
四、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人事部人函〔20xx〕82号)
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5
先生:
五月二十日有关第645号定单的来信收到。
得知错运货物,本公司感到抱歉。正确的货物已安排空运,应于一周内运抵。有关文件将加函寄上。
烦请暂存错运给贵方的货物。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公司联络。对于是次错失,谨再次表示歉意。
销售部主任
x年5月20日
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XX6]113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隆字[1992] 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 28号)厦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政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XX年12月17日
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20xx6]113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20xx年12月17日
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8
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x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