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人类环境宣言口号优秀8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标语吧,标语是用简短文字写出的有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还在苦苦寻找优秀经典的标语吗?以下是可爱的小编帮大伙儿整编的8篇人类环境宣言的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人类环境宣言 篇1
1982年5月10-18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这次会议是为纪念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而召开的,参加会议的有105个国家和1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的10年间,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很大进展,除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外,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了环境方面的立法,并成立了一些环保非政府组织,缔结了有关环境的重要国际协定。在内罗毕会议期间,与会代表们总结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规划了以后10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著名的《内罗毕宣言》。
《内罗毕宣言》包括十部分内容,在肯定了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分析了全球环境现状,指出人类无节制的活动还在促使环境日益恶化。总结了过去10年间出现的新观念,指出进行环境管理和评价的必要性。在贫富对环境产生的压力,战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跨国界的国际行动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尽的义务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看法。另外,《内罗毕宣言》还在能源合理利用、预防环境破坏、鼓励公众参与以及在全球一级、区域一级与国家一级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应承担的国际合作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日后工作的规划。《内罗毕宣言》的发表使各国更清楚地认识了此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人类环境宣言 篇2
关键词:高校;环境保护教育;基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X-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9-0-01
地球是人類以及其他动植物的共同家园,在人类发展需要下,我们对各个资源的挖掘利用,间接地为我们的自然环境带来了破坏,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随着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的进一步发展,针对国民开展的环保教育势在必行。高校是为我国培养各类人才的主基地之一,高校学生是下一步促进国内建设的主力军之一,对高校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才能让国内的环保事业可持续的不断发展,为未来人才树立环保意识,为后续我国的环保事业开展奠定基础,维护我们共同的唯一家园。
1高校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现存问题
1.1推广程度问题
在国内高校教育资源有限的状况下,部分高校对于环保教育的重视程度有限,例如:部分高校内,至今并未向非环境专业内普及环保教育。部分高校以教学质量的提升为目标,因此校内更加重视学生的专业能力提升,而并未将培养各专业学子的环保意识列进培养计划内[1]。此外,重视环保教育的部分高校,在环保教育中也因师资、政策以及经费等因素影响,导致环保教育受到限制,例如:校内划分向环保教育的资金有限,进而无法支撑更多的宣传、实践活动开展;校内的师资力量有限,教师在专注专业教育的同时,无法再向环保教育投入更多时间或精力等等。
1.2实践不足问题
环保教育不是纯理论的书面教育,更需要一定实践活动的支持。但结合现状,部分高校中进行的环保教育过于形式化,教育内容单一且更新不及时,教师往往采用常规的方式来进行环保教学,却并未为学生辅以相对应的实践活动,造成学生对环保教育的体会不佳,进而无法培养环保意识[2]。例如:部分高校的环保教育仍停留在随口提及、常规PPT教学的层面上,并未让学生参与如校内垃圾分类、参观灭绝动物墓地等活动,学生无法认识到不环保的危害,进而无法培养环保意识,让环保教育流于形式。
2高校落实环境保护教育的开展途径
2.1增强环境保护的宣传
针对部分高校学生环保意识仍旧不足的问题,高校在进行环保教育时,首先要做好对环境保护的宣传[3]。宣传途径主要以校内宣传、线上宣传为主;宣传内容主要以环境保护意义、环境污染危害、环保实践活动、环保小知识等为主;在宣传形式上,高校要适度摒弃传统的内容模板,利用当代高校学生“喜闻乐见”的新媒体方式如趣味文案、小视频等等,用学生易于接受、趣味、丰富的宣传形式,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例如:我校在开展环保教育后,对学生经常使用的线上媒体平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本校学生对微博、抖音、微信使用频率极高,于是校内在上述平台上建立了环保知识宣传账号,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上主要宣传趣味环保知识,并以留言方式收集学生的环保意见,在抖音账号上校内学生参与垃圾分类、校内植树、污染调研等活动的视频。这种贴近于学生习惯的宣传方式得到了校内学生的广泛关注,他们积极留言关注和转发,宣传活动的效果较好。
2.2将环保融入课程教学
在高校教育中,课堂仍旧是学生进行知识学习的主要阵地,因此为了灵活利用课堂,高校要鼓励教师将环保教育融合进课堂教学中。高校要鼓励各专业教师积极探索环保教育融入专业教学的途径,例如:组织教师进行融合教学探讨学习,分析优秀融合教学案例,还可以利用各科教材内容、教学主题中与环保有关的知识作为出发点,为学生适度拓展环保知识、环境污染危害以及环保小习惯等内容,长此以往,提升学生的环保意识。笔者所在学校就很鼓励老师在专业教学中融合环保教育:语文教师可以从动物类、环境类教材出发,向学生宣传了保护动植物、避免环境污染等知识;化学教师可以从绿色化学角度出发,对学生介绍了环保技术、污染治理等有关内容;政治教师则可以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等有关内容的介绍。校内教师都积极响应这项活动,让学生在专业学习时也能接受环保教育,这有利于学生环保意识的树立。
2.3鼓励支持环境保护社团
在高校教育中,环保教育的开展也需要以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来积极参与。结合高校教育的特点,高校可支持校内成立环保社团,由学生参与社团、设计环保宣传内容,组织环境保护活动等等。为提升学生参与该社团的积极性,高校可利用学分、奖学金来构建激励制度,并结合需要给予该社团一定的宣传支持、资金支持、场地支持等,以此带动高校学生参与环保,培养环保习惯和意识。例如:笔者所在学校就不仅支持学生构建环保社团,还在本校的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内,对这些社团的具体内容、学分制度等进行了宣传。社团内学生不仅会组织在校内的环保实践,如监督督促垃圾分类等活动,还会组织对校外的污染调研等活动,学生们将污染调研的结果、过程以及感想,都利用线上平台进行展示。其他学生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了解,也就明白了当下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性,有更多学生能积极响应校内开展的环保活动,校内乱扔垃圾等状况也明显减少,社团活动所起到的引导、宣传等作用较好,最终带来的环保教育效果也较佳,促进了高校环保教育的发展。
2.4开展丰富环保实践活动
环保实践活动是学生将环保理论应用于实际,深化个人环保意识、习惯的主要途径,该方面才是学生从理论跨进实践,进而培养环保习惯的有效方式方法。高校可針对环保教育,为学生开展如环保知识竞赛、灭绝动物知识竞赛、垃圾分类、环境污染调研以及参观环保局等实践活动。以环境污染调研为例,在调研中,学生可对某地污染前以及污染后的水资源、居民生活、土壤环境以及农作物种植或野生动物状况进行了解,通过实地考察、亲眼所见以及数据对比,了解到如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的危害,进而提升个人在环保中的责任心,树立环保意识,培养各种环保小习惯。
3结束语
人类环境宣言 篇3
关键词:生态翻译;翻译适应选择论;外宣翻译
中图分类号:H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327-02
一、外宣翻译
“外宣”就是“对外宣传”,但对“外”的理解似乎有两种。第一种不妨称为广义的“外宣”,相对于宣传主体所在地区而言,外地区属于“外”。第二种可称为狭义的“外宣”,特指面向国际的对外宣传,主要以外国人为宣传对象,传播中国的真实情况,在对外开放中发挥先导与桥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服务经济、促进开放、宣传中国、树立形象[1]。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狭义的外宣翻译。
文化全球化日益突出了外宣翻译的重要地位,无疑为促进外宣翻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也给外宣翻译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世界多元文化的激烈竞争中中国要走向世界,要生存,就必须加强外宣翻译,让世界了解中国。只有这样,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才能被全球各国认同,才具有全球化的性质。创造这种文化的国家会作为一个对全球化具有贡献的国家而存在着,但是这种被认同的文化已经属于全球各国所有,不再具有国别性。但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常常会使译者陷入困境,那么,在实际翻译工作中,外宣翻译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和标准呢?
二、生态翻译
什么是生态翻译呢?我们首先解释一下生态、生态平衡、生态学。《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版)说,生态“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生态平衡“是一个生物群落及其生态系统之中,各种对立因素互相制约而达到相对平衡”。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也就是说,生态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研究、认识生物与其环境所形成的结构以及这种结构所表现出的功能关系的规律,研究生物之间及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生态又是如何跟翻译结合在一起的呢?我们知道翻译是不同语言之间的语码转换、信息转换、文化转换。这种转换很难达到对等或平衡。而这种不平等或不平衡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如语际之间,英语被译成其他语言的几率远远大于其他语言被译成英语的几率。实际上,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又如文化传递,弱势文化相对很少译成强势文化,而以欧美中心主义为代表的强势文化却大量译成弱势文化。显而易见,生态翻译就是“一种翻译实践,该实践控制着弱势语言的使用者和译者,该译什么,什么时候译,怎么译”(MichaelCronin2003:167),具体说,生态翻译就是要保持语言地位的平衡,文化交流的平衡[2]。
生态翻译学可以理解为一种生态学途径的翻译研究,抑或生态学视角的翻译研究。由于“生态翻译学”至少涉及到了“生态学”和“翻译学”,因此,它又是一项具有跨学科性质的交叉研究。“生态学”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生物学分支科学”。随着人类对生物与环境逻辑关系的认识不断加深,现代生态学扩展到了研究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逻辑关系。而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更进一步使生态学逐步脱离生物学领域,上升到了对人类与自然界之间本质关系的研究。近年来,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一词则已转义泛指自然健康、保持平衡与“和谐共生”的集合。生态学是奠基于整体主义的科学,其研究方法强调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整体性。“翻译学”是研究翻译的规律和艺术的学科。作为翻译学的一部分,翻译理论是对翻译实质、原理、过程、方法、标准等一系列翻译知识的理性认识和高度抽象。近年产生的“翻译适应选择论”,以生物进化论中的“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等基本原理为基石,以中国古代哲学中的“天人合一”、“适中尚和”的经典智慧为依归,提出了“翻译即适应与选择”的翻译理论(胡庚申,2001;2004)。在上述生态学和翻译学、特别是翻译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翻译生态的视角出发,取生态之要义,喻翻译之整体,基翻译之实际,逐渐形成了“生态翻译学”的相关理论。综而观之,生态翻译学研究既是一种“喻指”,又是一种“实指”。所谓“喻指”,指的是将翻译生态与自然生态作隐喻类比而进行的整体性研究;所谓“实指”,指的是取向于译者与翻译生态环境相互关系的研究,特别是译者在翻译生态中的生存境遇和能力发展研究。换句话说,生态翻译学着眼于翻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从生态翻译学的视角,以生态翻译学的叙事方式,对翻译的本质、过程、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及翻译现象等做出新的描述和解释[3]。
三、翻译适应选择论
生态翻译系列理论中最核心最基础的翻译适应选择论(胡庚申2001,2004)将达尔文生物进化论中的“适应/选择”学说引入翻译研究,将翻译定义为“译者适应翻译生态环境的选择活动”;同时,将翻译的“语境”扩展到“翻译生态环境”,其内涵是原文、原语和译语所呈现的“世界”,是语言、交际、文化、社会以及作者、读者、委托者等互联互动的整体,是制约译者最佳适应和优化选择的多种因素的集合;翻译过程被描述为由译者主导的适应与选择的交替循环过程;对于译者来说,既要适应,又要选择;适应中有选择,即适应性选择;选择中有适应,即选择性适应。翻译适应选择论中的“翻译即适应与选择”是其主题概念,可以回答“何为译”的问题;“译者主导”、“译者中心”是其核心理念,可以回答“谁在译”的问题;“汰弱留强”/“求存择优”、“选择性适应”/“适应性选择”是翻译的主导方法,可以回答“怎样译”的问题;而“适者生存”、“强者长存”,特别是“译有所为”(即翻译行为的动因),则是翻译的原始目的,又可以回答“为何译”的问题[4]。这一理论探讨成为生态翻译学理论体系的“中坚”。
四、外宣翻译的生态翻译理论标准
长期以来,说到翻译,必然要提“忠实”。追求译文与原文“形”、“神”皆同,忠实不二,似乎是译者天经地义必须努力达到的标准。这种标准的形成有它历史的原因。首先,长期以来,翻译主要是作为文化交流的工具,翻译材料的面较窄,主要集中在文学作品。而忠实原文、尽量保留原作语体特征,充分传达原作的情感意义和美学意义,往往就是大多数文学翻译的预期目的和要求。其次,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过去往往有一种思维定势,似乎文学翻译才是阳春白雪,才有研究价值。造成翻译研究对象集中于文学译作,导致翻译标准的单一性。就广义而言,文学也属于对外宣传,宣传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文学艺术。但是,传统上的“忠实”标准并不能机械地应用于除文学之外的其他外宣翻译。随着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翻译早已突破了狭义的以文学作品为媒介进行文化交流的范畴,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与现实世界紧密联系。以翻译为工具,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在各个领域中的各项成果,在国际上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增进外部世界对我国的了解和交往,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往往是当今翻译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由于对外宣传的目的性明确,以传达信息和施加影响为主,译文预期目的现实甚至功利。换句话说,对外宣传文字的翻译,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向英语读者提供文学欣赏,而是要使其在英语语境中发挥某种效果,实现某种功能。而汉英语言文化和修辞语用差异决定了译文不可与原文亦步亦趋,这就要求译者在了解本国传统的基础上,了解什么样的话语符合外国受众期望,在他们的价值尺度下中听在理,得体自然;了解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传递信息,阐明事实才容易被他们接受,而不是逐字照搬国内宣传语气和行文模式。在话语方式和接受习惯方面,汉英存在巨大差异。西方话语推崇表面上看似平白无华、质朴自然,实则精心构筑的修辞文本,倾向于使用质朴自然、无雕饰、不造作、有真情实感、在平实中显生动、重客观表述事实和传递具体信息的文字(至少是文本表现给人的感觉),不提倡文字表达中过分张扬、空洞无物、重复堆砌。受这样一种修辞文化熏陶的西方受众,也自然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对词语的过分雕饰将冲淡话语的感染力,令人感到虚情假意、华而不实。从而形成不喜修辞中
充斥大话、假话、空话,忌口气过于严厉或过于夸张,不喜用词强烈华丽,感彩过于显露的接受习惯。中国的修辞传统则不同。由于六朝骈体文的影响,以及历史上“泱泱大国”的民族自豪感和喜热闹,好面子的传统民族心理,加上传统和当代政治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影响,汉语修辞讲究词句整齐对仗、声韵和谐,重视凝练概括、含蓄浓缩,喜欢辞藻华丽、渲染烘托,大量使用比喻意象。
这一传统反映到其宣传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用词华丽,喜欢使用抽象、铺张的比喻、形容词、套语词、成语,大量使用均衡对称的并列结构、修饰性词语和渲染烘托性的语言,常有夸大、拔高、煽情的倾向[5]。一些事件、会议和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文字甚至形成了一定“套路”。这些都是汉语语境中常见、汉语普通受众也习以为常、甚至喜闻乐见的形式。在许多中国人的观念中,华丽抒情的文体和热情奔放的语言具有文采和感染力,而宣传用语中动辄便可看到的“世界一流”、“国内领先”、“零的突破”、“再创历史新高”等字眼,作为能够树立民族自豪感、鼓舞民族精神的修辞手段,在汉语语境中得到普遍认同。
鉴于话语受众的不同,外宣翻译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即“以西方受众认可接受的话语方式,达到宣传中国的目的”。翻译时以原文为基础,以译文在译语语境中达到预期功能或目的为标准,根据具体语境,采取必要的策略,用西方受众喜闻乐见的话语建构方式,有效发挥对外宣传翻译的作用。
综上所述,生态翻译学是一种对译者与翻译生态系统环境相互关系的研究,着眼于翻译生态体统的整体性,从生态翻译的视角,对翻译的本质、过程、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及翻译现象等做出新的描述和解释。其核心理论翻译适应选择论回答了“何为译”“谁在译”“怎样译”等基本问题。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外宣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当根据具体语境采取必要的策略,用西方受众易于接受的话语构建方式,有效发挥对外宣传翻译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外语系
[1]李崇月,张健。试谈“外宣翻译”的翻译[J].江苏大学学报,2009,09.
[2]祖利军。全球化背景下的生态翻译[J].中国外语,2007,11.
[3]胡庚申。生态翻译学解读[J].中国翻译,2008,06.
人类环境宣言 篇4
世界环境日的来历
1972年6月5日-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召开的保护人类环境的会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人类环境保护行动史上划时代的事件。会上,各国与会代表建议联合国大会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幕日——“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接受并通过了这项建议。
“世界环境日”的意义在于提醒全世界的人们注意全球环境状况的变化,以及人类活动对环境已经造成的危害,要求联合国系统和世界各国政府在每年的这一天开展各种宣传、纪念活动,以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将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选择一个成员国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确定该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在“世界环境日”的那天,各国政府和全世界的人们都要举行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呼吁全体地球公民为维护、改善人类环境而不懈地努力。
新西兰作为首个倡议进行碳中和的国家,新西兰惠灵顿将主办20xx年世界环境日活动。20xx年新西兰庆祝活动将聚焦于为国家、公司和社区寻找途径和机会,帮助他们改变生活习惯和进行无碳化经济、生活方式。为纪念20xx年“6·5”世界环境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今年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配合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今年“6·5”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绿色奥运与环境友好型社会”。
为积极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做好20xx年“6·5”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环保、参与环保、支持环保,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环保氛围,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将举办以“环境友好邢台”为主题的著名画家邀请展和摄影大赛活动;并在《中国环境报》、《河北日报》、《邢台日报》刊载环境保护专版,在《邢台日报》公布20xx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以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宗旨,通过绘画、照片、报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环保成就,展示环保队伍形象,传播环保理念,展望环保蓝图。
世界环境日发展历史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逐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及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提出“为了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口号。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研究保护人类环境的会议。
出席会议的113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名代表建议将大会开幕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人类环境宣言 篇5
6.5世界环境日的由来1972年6月5日~16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研究保护人类环境的会议。出席会议的有113个国家,共1300多名代表。会议讨论了当代世界的环境问题,制定了对策和措施。这次会议提出了响彻世界的环境保护口号:只有一个地球!会议最后形成并公布了著名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以及包含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子孙后代而共同努力。
《人类环境宣言》提出7个共同观点和26项共同原则,规定了人类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呼吁“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会议建议将大会开幕日这天作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27届联大确立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6.5世界环境日的意义设立世界环境日,就是要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世界环境日也是联合国提高全球环境意识、敦促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1973年1月,联合国大会根据人类环境会议的决议,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负责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务,促进和协调联合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unep负责确定每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这些主题基本反映了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很有针对性。
unep每年6月5日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及表彰“全球500佳”。从1987年开始,unep每年还要选择一个城市作为联合国的宣传活动中心。许多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和人民群众每年也都在这一天举行各种纪念活动。
人类环境宣言 篇6
论文摘要:环境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舒适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基本人权,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实为必要,理由为: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 基本人权 宪法保护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 对于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与其权利主体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每个权利主 体都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但亦负有不破坏环境即不侵害他人环境权的义务。这与传统的权利义务理论是完全吻合的。 三、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相对于其他基本权利而言有其特点,其中之一就体现在客体的区别上。环境权的客体是地球。而所有国家国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国环境的严重破坏最终必会累及其他国家,这样就决定了环境权比其它人权更具国际性。所以环境权在国际上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例如,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各自管辖或控制之内的行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样,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首次承认。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同时还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2年召开的《内罗毕宣言》和《里约宣言》等也反复重申了上述《人类环境宣言》关于环境权的观点。就我国而言,我国作为国际政治经济上的一个重要大国,主动向国际靠拢不但是我们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国际平台所必须的,而且也是我国在国际上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 另外,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中,环境权也已经得到宪法或法律的确认。例如,土耳其宪法第5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改善环境、防治污染是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义务。”西班牙宪法第朽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韩国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据了解,现在已有60多个国家宪法都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约有20个左右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以牺牲环保换取经济效益的情况十分突出,环境污染程度日益严重。环境权不同于其他基本权利,其被损害后几乎不具有恢复性,只有补偿性。所以,应及早将环境权纳入我国的宪法保护权利之内。
人类环境宣言 篇7
20世纪50、60年代可以说是工业发展,公害泛滥的年代。接障而来的环境公害事件在震惊了世界的同时,也动摇了人们对地球肆意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恣难的信念,迫使人们不得不反省,人类究竟应该怎样对待自然环境,怎样对待地球。
1972年6月5日,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世界上133个国家的1300多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
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探讨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或斯德哥尔摩宣言》)和《行动计划》,宣告了人类对环境的传统观念的终结,达成了“只有一个地球”,人类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共同体”的共识。这是人类对严重复杂的环境问题作出的一种清醒和理智的选择,是向采取共同行动保护环境迈出的第一步,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
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在于达成了以下四项协议:①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②确定了扩大的国际行动计划;③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常设的环境秘书处;④设立一项1亿美元的环境基金,以满足会后5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同年召开的联合国第27届大会把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每年在此期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都要举行纪念活动,发表“环境状况年度报告书”,表彰“全球5O0佳”,并为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分别设定一个主题,作为会议的指导方针。
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团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在会议文件上签了字,承诺要与各国合作来共同解决环境问题。
迄今为止,每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
1974年只有一个地球
1975年人类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源泉
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森林
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新的十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的食物链,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3年管理和处置有害废弃物,防治酸雨破坏和提高能源利用
1984年沙漠化
1985年青年·人口·环境
1986年环境与和平
1987年环境与居住
1988年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公众参与
1989年警惕全球变暖
1990年儿童与环境
1991年气候变化——需要全球合作
1992年只有一个地球——一齐关心,共同分享
1993年贫穷与环境——摆脱恶性循环
1994年一个地球,一个家庭
1995年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1996年我们的地球、居住地、家园
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1998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人类环境宣言 篇8
论文摘要:环境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舒适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基本人权,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实为必要,理由为: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
对于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与其权利主体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每个权利主体都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但亦负有不破坏环境即不侵害他人环境权的义务。这与传统的权利义务理论是完全吻合的。
三、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相对于其他基本权利而言有其特点,其中之一就体现在客体的区别上。环境权的客体是地球。而所有国家国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国环境的严重破坏最终必会累及其他国家,这样就决定了环境权比其它人权更具国际性。所以环境权在国际上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例如,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各自管辖或控制之内的行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样,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首次承认。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同时还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2年召开的《内罗毕宣言》和《里约宣言》等也反复重申了上述《人类环境宣言》关于环境权的观点。就我国而言,我国作为国际政治经济上的一个重要大国,主动向国际靠拢不但是我们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国际平台所必须的,而且也是我国在国际上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