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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富士康学生离职报告汇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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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富士康学生离职报告(精选3篇)

2024富士康学生离职报告 篇1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自xx年xx月xx日进入富士康,xx年xx月xx日调入xx部门,至今已过半载,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个人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转变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

在过去的半年里,公司给予了我良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学到了一些新的东西充实了自己,增加了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半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今天我选择离开并不是我对现在的工作畏惧,承受能力不行。经过慎重的思考,我发现在公司的工作离我的职业目标渐行渐远。

人如果偏离了自己的职业目标,那剩下的光阴只会虚度一生,碌碌无为,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价值,相信公司领导能给予充分的谅解。

毕业工作是一个新的起点,新的环境使我接触到了新的人,感觉到以前在学校就像井底之蛙,虽然现在晚上还在上夜课,但离毕业还要2年,感觉好遥远所以我很迫不及待的要充实自己。

辞职人:

xx年xx月xx日

2024富士康学生离职报告 篇2

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余阅读我的辞职申请书!本人自从20xx年6月15日供职于富士康到今天为止快整整8年,有人说在富士康能干满3年就算很不错了,而干满8年简直无法想象,的确,在我的'印象中,从新干班进来开始,满三年就有一股辞职潮,如果再过两年,就可以坚持到第5年,到第5年的时候又有一股辞职潮,度过了第5年,就能坚持到第8年,当时03年第一批新干班到现在能够留下来的已是凤毛鳞角,而我就是其中一个。

在富士康工作的这8年中,虽然对于公司来说贡献微乎其微,但对于我个人来说却是相当重要的8年,从一个刚刚大学毕业又意气风发,喜欢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大学生,富士康军事化的管理,独特的公司文化,庞大的综合资源给了我丰富的营养,让我从无知到有知,从幼稚到成熟,从轻狂到沉稳,这种历练让我一生受益无穷,我相信我以后也会成为中高级主管,到那个时候,不管我如何的变化,我的为人处事的方式中会始终有富士康文化的痕迹,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8年时间熏陶,让我成为能独挡一面的工程技术管理人材,在这里,我要感谢富士康!

现在的我,着眼于将来职业长期之规划和人生之定位,一直在思考变与不变,离职与不离职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如果不离职,也许过得很安稳,工资虽不高,但温饱还是不成问题,房子也买在深圳,富士康在深圳来说虽比不上华为,但也算是一个比较好的企业,上面的主管对我也不错,在这种状况下辞职也许不是理性的选择,但我不止一次地问自己,这就是我想要的生活吗?我是不是像一只煮在湿水里的青蛙?不是!我还年轻,我有的是精力,我也相信我自己能超越现在和成就未来,所以我要学会改变,要勇于挑战,刚健有为,自强不息。

新的公司在规模上无法和富士康相比,但它给人发展的机会却很大。如果富士康每年给我加600,在富士康至少再十多年我才能达到拿到新的公司给我的薪水。新的公司是中资企业,不存在等级之间的差异,而在富士康有。CMI虽然这几年不断的壮大,但让员工感受起来在管理上相当混乱,工作起来没有目标。新的公司隔家近,而富士康离家太远,对于我来说不可能舍近求远。由于以上原因,离开的理由还算比较充分,谢谢!

辞职人:

xx年xx月xx日

2024富士康学生离职报告 篇3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因___的原因,目前无法继续工作,经本人再三考虑,决定在_年_月_日辞职,特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希望您能及时找到合适的人选接任我的工作。

辞职人:___

年月日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

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