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再入职工龄是如何计算》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离职再入职工龄是如何计算,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离职再入职工龄是如何计算
员工离职后再入职之后连续工龄按照员工从重新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员工的累计工龄按照员工开始工作时进行累积计算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离职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
现在餐厅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做在餐厅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具体原因是:
1、我每天上班都是给人一种很没有精神的感觉,并且时常逃班,换班上班,或是逃班,这样不但严重影响了餐厅的人员正常安排,而且还表现出对餐厅领导和同事的不尊敬。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工作。
2、我本来在餐厅做服务员我父亲是同意的,因为他也知道这种工作也适合学生做。可是后来被调到这儿做了骑手,我没有告诉父亲骑手是做什么的,可是这次我弟弟从__回家经过__知道了骑手的具体工作内容并告知了父亲。所以父亲特别反对,还要我回去。
3、我个人也是在餐厅什么都学得“半桶水”,有时看伙伴们都忙的那么疯狂,而自己却什么也帮不上,自己也感到很内疚。
我知道,当前餐厅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伙伴们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餐厅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餐厅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考虑一下我的个人问题。希望能得到公司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餐厅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伙伴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
20__年x月x日
员工离职的方式包括哪些
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首选的一种方案。如果与单位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无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话,那么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留下这个员工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
在协商解决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违约金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向员工要求支付此违约金。在协商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因为北京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有违约金不能超过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超过部分,法律将不予认可。
2、 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
交接单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个人各执一份。应当注意,员工应当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经过了双方的签订或者盖章的认可。
3、 拿到退工单或者离职证明
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解除权又称为预告解除权。这种解除权不需要单位的同意,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单位,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都已经解除。此解除权需要注意的事项计有:
1、 注意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规定
如果合同中有此规定的话,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此点需要注意。
2、 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如果单位不签收的话,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还要注意的是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是什么东西。
3、 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4、 积极办理交接
如果单位不与职工办理工作交接的话,就再向公司发一封函,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限则不对公司负交接不当的后果。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达到离职的目的,但是,这种行为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仍然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违约责任也是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为前提的。
对单位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行使此权利需要注意的事项为:
1、 通知一定要书面化,如前方式同
2、 一定要积极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单
3、 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
4、 这种权利的行使如果得当的话,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
5、 这种权利如果行使得当的话,除了试用期内辞职之外,其它情形,还可以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