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搬迁通告-通告三篇》
坟墓搬迁通告-通告(通用3篇)
坟墓搬迁通告-通告 篇1
从5月20日(星期一)起,我中心负责的人员执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领取事项,将搬迁到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请相互转告。由此带来不便,请谅解。
地点: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
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间2:00-5:30)。 咨询电话:
(1)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咨询电话:025-51868918;
(2)注册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师咨询电话:025-51868916; (3)注册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咨询电话:025-51868919; (4)房地产经纪人咨询电话:025-51868233; (5)一级注册建造师咨询电话:025-51868921; (6)二级注册建造师咨询电话:025-51868920; (7) 建筑业企业新设立企业证明咨询:025-51868917;
(8) 执业资格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5-51868911。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1804室~~~我们是不是到这个办公室办理继续登记的事宜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xx年5月10日
坟墓搬迁通告-通告 篇2
加快国家气象观测站搬迁项目的建设进度,县政府决定对国家气象观测站搬迁项目范围内部分坟墓进行搬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对象
东至汝城大道,西至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至官桥村通村公路,北至对门岭的所有坟墓。
二、搬迁时间
20xx年8月31日—20xx年9月30日。
三、搬迁实施人
被迁坟主的亲属。
四、搬迁补偿标准
参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各被迁坟主的亲属要主动到汝城县气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35-8231xx8或13574563xx0)进行申报登记。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请认定的,视为无主坟墓处理,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迁移,统一安葬在县公墓山或集体公山。
(二)各被迁坟主的亲属要积极支持配合迁坟工作,克服困难,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确保国家气象站搬迁项目范围内坟墓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坟墓搬迁通告-通告 篇3
为确保xx市中心粮库扩建工程和xx镇缸窑古村落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置项目红线范围内公葬墓群、独墓、无主墓葬,稳步推进“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义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对xx镇相关区域内的坟墓进行搬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本次搬迁范围原则上包括xx镇缸窑、上包西塘村项目红线内的所有坟墓以及王阡三村部分坟墓(不包括已迁入镇生态公墓区的坟墓)。
二、搬迁期限
属本次搬迁范围内的所有墓葬,必须于20xx年12月28日前迁往镇生态公墓区安葬。
三、搬迁地点
xx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区。
四、搬迁须知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x镇缸窑、上包西塘村死亡人员的骨灰必须到镇生态公墓区内安置,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处置。
2、相关区域内的所有墓葬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告知墓主自行迁出,凡涉及公墓、独墓群由相关单位积极配合进行迁葬,无主墓葬由行政村负责搬迁。
3、凡涉及搬迁的坟墓,在迁葬后每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超过本公告规定搬迁期限一个星期未迁出的墓葬,按无主墓进行处理。
4、本次坟墓搬迁禁止燃放鞭炮,倡导文明、有序、节俭。
5、本公告发布后,由民政、公安、林业、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宗教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