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门调整的通知(5篇)》
关于部门调整的通知(精选5篇)
关于部门调整的通知 篇1
国办发〔2xx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xx年x月x日
关于部门调整的通知 篇2
镇直机关各部门:
镇党委同意:
邓剑同志任林业站副站长,免去其村镇规划站副站长职务;
向仲德同志调整到司法所工作。
中共东阳渡镇委员会
20xx年9月xx日
关于部门调整的通知 篇3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对物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基本思路和设想是: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组织有计划的物资市场,减少流通环节,加速物资和资金周转。这样改革,有利于增强国家调控物资流通的`能力,增强企业活力,做到货畅其流,物尽其用,以改变目前条块分割,物资管理分散,机构林立,流通不畅,库存积压的状况。为此,对各部门的物资供应、销售机构必须进行调整。在机构未调整以前,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程序,防止发生混乱现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现在承担的各类物资的分配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仍应照常继续进行,认真做好。不要随意打乱现行的工作秩序、业务渠道和联营关系。各项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各部门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库存物资,不得抽调或转移。用于进口物资的自有外汇不得缩减。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巧立名目,突击花钱,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实物、奖金。
三、各部门物资供销系统的房屋、仓库、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一律不得转让、变卖、拆除和调换挪用。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仍应继续执行,不得随意抽走投资和物资。
四、各部门物资供销系统的财务往来,要及时催、交、清、结;财务帐目、会计凭证、经济合同等,都要按规定妥善保管。
五、各部门现有的物资供销和仓储、回收、加工、学校、科研等单位的机构和人员,一律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和搞机构升格。暂停调入调出工作人员和提升干部。
搞好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件大事,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对上述各项规定,要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要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努力把工作做好,以保证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XX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部门调整的通知 篇4
各部门: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整,并重新聘任相关管理人员。现通知如下;
一、撤消担保事业部和资产事业部,成立担保一部和担保二部。
二、聘任武冬同志为担保一部部门经理,朱继兵同志为担保二部部门经理(实习期为一个月,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xx月1日)。
特此通知。
太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九月一日
关于部门调整的通知 篇5
国办发〔2xx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