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办公文秘 > 文秘基础 > 绩效工资标准一览正文

《绩效工资标准一览》

时间:

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绩效工资标准一览,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绩效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每月发放数额计算方法

1、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12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课时费计算方法与兼职教师相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科研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12+课时费/6

3、专任教师津贴工资/12+课时费/6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专任教师的标准课时量为Z。如一年的课时量多余Z,则多余Z的部分按照超课时单价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假如A老师上半年课时量为X,下半年课时量为Y,应完成课时量为Z。

上半年每月的绩效工资为:

若X<=Z,津贴工资/12+课时单价__X/6;

若XZ,津贴工资/12+[课时单价__X+超课时单价__(X-Z)]/6

下半年的绩效工资为:

若X+Y<=Z,津贴工资/12+课时单价__Y/6;

若X+YZ,

(1)若X=Z,津贴工资/12+超课时单价__Y/6;

(2)若X

4、兼职教师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课时费/6(+职务工资/12)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兼职教师的标准课时量为140。如一年的课时量在140-240,则多于140少于240的部分按照课时单价折半计算,多于240的部分作为贡献。

具体计算方法:

假如A老师上半年课时量为X,下半年课时量为Y,应完成课时量为Z。

上半年每月的绩效工资为:

若X<=140,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超课时单价__X/6;

若X140,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超课时单价__140+超课时单价/2__(X-140)]/6

下半年的绩效工资为:

若X+Y<=140,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超课时单价/2__Y/6;

若140

(1)若X=140,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超课时单价__Y/6;

(2)若X<140,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超课时单价__(140-X)+超课时单价/2__(X+Y-140)]/6

若X+Y240,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超课时单价__(140-X)+超课时单价__(X+Y-140)]/6

(1)X240,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

(3)X<140,课时(岗位)绩效工资/12+津贴工资/12+[(140-X)__超课时单价+100__超课时单价/2]/6

综上所述,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1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课时费计算方法与兼职教师相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科研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12+课时费/6。专任教师,津贴工资/12+课时费/6;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专任教师的标准课时量为Z。如一年的课时量多余Z,则多余Z的部分按照超课时单价计算。

工资的种类有哪些

1、以绩效为导向的工资结构(绩效工资制)

其特点是员工的工资主要根据其近期劳动绩效来决定。员工的工资随绩效成绩变化而变化,并不是处于同一岗位或技能等级的员工都能拿相同数额的工资。 计件工资、销售提成工资、效益工资等的工资结构都属于这种工资结构。

2、以工作为导向的工资结构(岗位工资制)

其特点是员工的工资主要根据其所承担的职务(岗位)的重要程度、任职要求的高低以及劳动环境对员工的影响等来决定。工资随职务(岗位)的变化而变化。岗位工资制、职务工资制等都属于这种工资结构。

3、以技能为导向的工资结构(技能工资制)

其特点是员工的工资主要根据员工所具备的工作能力与潜力来确定。职能工资、能力资格工资及我国过去工人实行的技术等级工资制度的工资结构都属于这种工资结构。

4、组合工资结构(组合工资制)

员工犯错被公司开除了还算工资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正当理由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是没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涉及到经济补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