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心得体会【通用6篇】》
增强法律意识 篇1
关于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的心得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法制正在不断完善的时代。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敬畏法律是错误的想法。当代大学生有必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在生活当中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今,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所以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去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提高法律修养要在认识和知识构成上都有所提高才行。
一、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1、教育功能。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学法,严格守法,主动用法,自觉护法的重要性。2.导向功能。如果大学生能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这对法律的实施无疑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支持。从某个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导向功能,这种导向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3.评价功能。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两个方面。就法的遵守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指社会公众把法律当成自己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觉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而就法的适用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专门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和公正、及时的实施。在这里,主要体现的是评价功能。当然,由于大学生缺乏判断和辨别复杂事物的能力,因此当他们在做价值判断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评价功能的发挥。 4.规范功能。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法律这样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法律来调整习俗、道德和政策等行为规范,无法调整或调整不力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目的的实现除依赖国家强制力外,还必须依赖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建可以使他们自觉按照法律所体现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去规范自己的言行。
二、如何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
1、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1)、应培养大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2)、应培养大学生关于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3)、应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4)、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2、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进行普法教育,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2)、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
①。组织大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大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②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大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法律的内容,提高学法兴趣。
③组织大学生去法院旁听。通过组织学生去校外旁听法庭审理,能开拓视野,也能深入社会,了解社会的某方面,从而使大学生能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
④组织大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论点,从另一层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要彻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的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时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条件。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真正培养出一批具有全面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篇2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课时安排】
课堂讲授:3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历史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思考题:
如何理解法律、法治?
增强领导者法律意识的途径 篇3
增强领导者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意识是领导者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的高低不仅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也体现着一个领导者干事创业的水平。好的领导者要具备较公众更高的法律意识,用法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
如何提高领导者的法律意识?我想主要应注意四个方面。
一是廉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要使领导者从思想上重视法律,行为上受法律约束。廉洁自律是指领导者自觉地按照领导者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在思想上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还要充分认识到,对于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各级领导人,不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对于触犯法律的要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他律,是通过国家行政的、法律的力量,使领导者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行为合法化。
二是正确使用领导职权。领导者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同时还必须责权统一。只有认识到这一点,领导者在行使职权时,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才能照章办事,才能正确地使用党和人民交给他们的权力。
三是领导干部要做到决策法制化。在一个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无一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领导干部在做出决策时要依法律规定,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比如,在制定地区优惠政策时一定要考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要知道地方政策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实施。
四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权力监督。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对于领导者权力的监督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对于领导者在掌权和用权上进行依法监督,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司法监督等,使之对其权力加以限制与监督,以保证领导者的领导权力的公正性。
总之,再优秀的领导者,如果没有法律意识,他所做的决策也难免出现盲目性,尤其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同时,着重强调领导者的法律意识,更显得尤为重要。
论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篇4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见诸于报端的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把党和人民赋予给他们的权力,当做自己贪污、腐败的专用工具,视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不顾,挺而走险,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他们带给自己身边的班子成员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共同犯罪与集体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2、切实抓好普法教育
一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二是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三是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同时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要有针对性。当前普法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手握权力,只有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之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对于不同行业,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业普法教育。四是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事业心强的普法队伍,提高司法宣传队伍的综合素质。五是要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在普法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这方面工作。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业人才少,势必影响到法律意识的提高。因为如果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差(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http://,请保留此标记。),它将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质量而影响法的权威和尊严,影响群众对法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因此,必须重视法学教育,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为执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受过专门教育的法学人才,并为在职的执法人员继续学习和提高,提供更多的方便。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4、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公民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
总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知难而进,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深入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才能真正抓出成效来。
论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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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人文专题课:法学专题系列讲座》
论文题目:论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任课教师评语:
任课教师签字:
考核日期:年月日
摘要
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治化程度,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各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有很大差别的。在我国,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大城市与小城市,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有差异的。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法律是和他们的生活完全扯不上关系的,似乎只要我不违法,法律就没有我什么事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给我们提出了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关键词:法律意识,公民,司法
Abstract
The important symbol of a region of a country’s rule of law degreeis thelaw degree of civilization of the legal awareness of the population, and it’s also a measure of the degree of trus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legal awareness of citizens in different countries.in every country's different regions, there is a great difference. Underdeveloped regions in China, developed areas, big cities and small cities, the people's legal awareness and trust in the justice is different. For most people, the law and their lives completely unrelated , it seems that as long as I am not against the law, the law will not my business.In that case, Itgives us the problem of how to enhanc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citizens.第一章绪论
1.1 课题来源和意义
虽然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法律意识并没有深入人心,民众对于法律并无确切认知。而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治化程度,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需要研究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
1.2 课题研究目标及内容
本文就法律的普及性,民众法律意识的多少,道德与法的互动,民众与政府,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等方面进行分析,讨论了影响法律意识的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法,使得民众法律意识得到提升。
1.3 本文的组织结构
本论文分为两章,具体安排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介绍课题的来源、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第二章是针对本文核心,就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进行讨论。
1.4 本章小结
本章对公民法律意识的背景和意义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背景和指出本论文的意义,并介绍本文的整体结构,规范指导论文的整体内容结构
第二章 论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目前,在很多人眼里持有“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工具”,“强者自己就是法律”这样的观点,在很多影视剧里的正邪较量的夸张演义,媒体的大肆宣扬某人索赔一元钱就为讨个“公道”之类的案件的背景下,一部分人的法律认识反而片面、扭曲了,因此,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问题就摆在了政府的国家部门的面前了,但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能做的又是什么呢?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关键在于互动,这包括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互动等多方面的互动 [1]。
2.1道德与法的互动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2]。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3]。
在当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基础下,很多不能用法律来规范的行为,社会上总是用道德来谴责,但是,道德总不是法律,法律也不仅仅是道德。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因此,法律为民众所接受,就不能脱离了社会的道德规范,这也需要二者在很多时候产生良性的互动[4]。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所以,道德与法律应相互融会贯通,使彼此更加的和谐统一的存在。因此我们应将道德与法律作一体化运作。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
2.2民众与政府的互动
大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体并不总是亲自参加到法律活动中,其对于法律的印象也并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文本,因而公民个体对于法律的体验更多来自于在他们的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法律活动的承担者。因为个体直接接触法律的稀少,对于这些主体之言行的冷眼旁观极有可能促成某种法律意识的根深蒂固。而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对于法律的态度或基于其身份的言行,会促使社会主体由观感而生心态,更会从这些行政人员、司法人员身上去验证这是一个“权力社会”还是一个“法治社会”。而对于部分地方的民众来讲,他们对于法律,只是处于一种观望的地位,他们并没有真正参与到法律中来。而在执法者的角度来看,一些执法者由于
脱离了群众,并不能真正的为百姓谋福利,其实很多人也都知道法律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体独有的,不能由某个人单独决策,它代表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只是把法律的执行权交由部分人,但是一旦在执法者与普通民众缺少沟通,那么他执法的难度就加大了,他就不能真正的代表大众了,因此,我们看到国家机关是非常重视信访这一块的,一次高质量的信访能使政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产生非常良好的互动行为,这于执法单位和普通民众都是很有利的。但目前的情况是:人民不相信政府。从每年被揪出的政府官员腐败案以及最近几起重大事故中央政府对官员问责 及官员“自动”引咎辞职来看,政府正在试图与群众“互动”,对一些群众反应激烈的热点政府说是被逼得也好还是主动出击也罢,总之政府是动手治理了,效果好与不好由人民评价[5]。但由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我们不能期望突然哪一天我们的法律环境就变好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对政府的作为应持支持的态度,应该主动的与政府配合,搭建一条沟通群众与政府的桥梁[6]。
2.3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互动
在发展较快较好的大城市,由于民众素质也较高,因此很多人也比较配合执法者的执法。而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经常可以看到暴力抗法等很多不应出现的行为,为地方执法带来很多困绕,对于“暴力抗法”行为者,社会舆论大多持批判态度。然而,唯物辩证法却告诉我们,对于任何事物的分析,我们都应该坚持全面的观点,要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种种联系,把握事物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虽不否认“暴力抗法”行为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但在目前整个执法环境尚待净化,特别是个别执法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亟需提高的前提下,这种行为未免不是一种警醒:“暴力抗法”者究竟为哪般?是不是在“暴力抗法”的同时也存在“暴力执法”?如果说最初的责问在于暴力抗法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那么最终的改善则在于全民法治观念的提高和执法部门的“人性执法”[7]。
当前,我国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过分夸大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忽视执法的“柔性”和“人性”的现象还相当普遍。我们的执法者应该清醒的意识到:面对强大的国家执法机构,你的相对人是弱势力量,这时如果遇到不理解或是不合作,为何我们不能够耐心细致的去讲解和说服呢?为何我们一定要通过运用强制力来彰显我们“不可战胜”的威力呢?如果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考虑到“人性化”,我想即便是“刁民”也可能会转变成“良民”;相反,如果我们忽视“人性化”,“良民”也可能被逼成“刁民”[8]。同样的,法治的建设需要全民的理性参与和遵守,尤其是对于掌握着执法资源的人员来说,科学、文明、健康、富有“人性化”的行使自己的手中的权力,对于整个社会法治的建设来说,加强两方面人员的沟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一切都是为了加快净化我们的执法环境,无论自己在这里扮演的是什么角色,遵法守法是前提,以上各个方面的互动其实也就包括了国家每个公民的互动,比如,看到路边一块垃圾,自己上前捡起,总好过只在那里站着张口大骂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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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的法律意识及其提高途径 篇6
公民法律意识及提高的途径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加强的实际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建国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制建设。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只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水”涨了,依法治国之“船”才能真正地高起来。
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从这方面讲,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我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又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表现在他们对相
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依赖政策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去了解、咨询法律,从而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有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
首先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参加了普法宣传教育,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的法制节目,主动接受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其次,人们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的主张范围在不断扩大。近年来诉诸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这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救济方式。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数量增长也表明了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还存在较多问题,
(四)、法律意识层次有待提高。
文化素质高的人的兴趣较为广泛,获得信息的渠道也较多,因此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就有可能较高,而文化素质低或文盲恰好相反。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讲,与公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并实现程度较好的法律,他们就较容易知晓,反之就少些。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感性认识,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此外,我国公民中文化素质低下、文盲、半文盲人数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缺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主动性,一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心理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初始状态,因而难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从以上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列举及存在的问题可见,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呈现出多方面、多因素的不平衡状态。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的确立,成为占有统治地位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并且与许多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混杂在一起,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一)、商品经济不发达
我国目前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自然经济,在我国农村占有较大比重。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将成为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因素。其一,从商品经济与法和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看,没有商品的经济产生和发展,就没有法和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是产生民事法律的客观基础。而自然经济却不能提供民事法律之基础,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只能起到巩固和确立财产归属权利的作用。其二,从商品经济活动的自身特性看,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进行的,法律上的平等要求不过是价值规律的法律语言,由此形成平权法律意识。
(二)、特殊的历史环境因素
特殊的历史环境和某些政策、方针上的失误和偏差,致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了一定影响。一是我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在依靠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的过程中进行的,没有群众运动,就没有革命的最后胜利。然而,由于群众运动是不依靠法律的,并且在我们发动群众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和有关规定,而不是用法律来严格规定约束群众,因此也就产生了群众对自己创造的、表明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太尊重的副作用。二是由于法制建设的目的主要是创造一个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法制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和平建设时期的地位,显然不同。
(三)、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灿烂的民族之一,有着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纵观中国法制史,这种传统文化体现在中国法律方面的显著特征有三个:一是缺乏对权利的逻辑规定和论证,权利观念极其淡薄;二是强化专制主义,权利崇拜观念极其狂热;三是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这种宗族伦理传统使法成为一种伦理道德的附庸,这种状况必然产生重人治轻法制的思想,并成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重负。
(四)、法律生活的失调
社会主义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律生活应该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国家法制健全,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生活本身协调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法律生活的协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实生活表明,我国法律生活要实现真正的和谐与协调,还要作出久远的努力。目前,我国的法制还不十分健全,法律还不是真正完备,法律的渗透还不太强,法律的触角还没能完全伸展到各个角落;再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内容到贯彻执行还不够严谨,有些地方甚至相互矛盾。如:同一性质或后果的行为,在不同地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有的权威就会受到削弱,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抓好普法教育
一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二是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三是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四)、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公民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它既包括不同的层次和方面,又涉及各个领域和部门,也不是短期内就能奏效的。在法治城市的建设中,我们应当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系统化和长期化,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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