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优秀9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这次为您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优秀9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答案: 篇1
1—5 CBCAA 6—10 CBBCB
多项选择题: 篇2
1、ABCD 2、ABC 3、ABC 4、ABCD 5、 BCD 6、ABCD
最新安全生产法试题及答案 篇3
1、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对立法目的做了两处修改,分别是( )。
A、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B、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修改为“避免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C、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D、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下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以人为本 B、安全第一
C、政府监管 D、预防为主
E综合治理
3、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B、 生产经营单位参与
C、职工参与 D、政府负责
E、政府监管 F、行业管理
G、行业自律 H、社会监督
4、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是( )
A、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B、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C、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D、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提出意见E、必要时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 )
A、各岗位的责任人员B、各岗位的责任范围;
C、考核标准D、主要负责人财产状况;E、安全生产守法情况记录;
6、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正确的表述是( )
A、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
B、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出
C、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D、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7、下列单位中,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 )
A、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B、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
C、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D、从业人员150人的百货公司
8、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 )
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9、《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措施是( )
A、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C、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D、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决定
E、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 )
A、登记建档
B、进行定期检侧、评估、监控
C、制定应急预案
D、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11、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宿舍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 )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B、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C、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杨通的出口
D、禁止锁闭、封堵员工宿舍的出口
12、生产经营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他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A、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B、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承担全部后果
C、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13、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体现在( )
A、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B、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C、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D、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E、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4、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 )
A、不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也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B、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部分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部分义务
C、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D、由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决定其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以及是否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E、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1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符合的要求是( )。
A、以保证安全为前提
B、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C、通知采用书面形式
D、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报上级部门批准
16、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的记录和公示制度,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B、违法行为信息库要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C、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D、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不予贷款,投资部门不予核准有关项目等
17、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规模及较小的除外)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
A、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B、矿山
C、金属冶炼企业 D、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E、建筑施工单位 F、道路运输企业
18、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A、科学严谨 B、认真负责
C、实事求是 D、注重实效
E、依法依规
19、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如何处理 ( )
A、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处理( )
A、直接予以关闭
B、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C、予以关闭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D、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日以下拘留
21、安全生产中的“四不伤害原则”是指( )
A、不伤害自己B、不伤害他人C、不被他人所伤害D、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22、《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
A、知情权B、赔偿请求权C、检举权D、安全保障权E、指挥权
23、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
A、建议权B、批评权C、拒绝权D、报告权E、服从管理权
24、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
A、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B、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C、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D、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E、它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的事项包括( )。
A、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
B、生产经营计划
C、事故应急措施
D、安全防范措施
E、环境保护政策
26、《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B、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C、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E、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的义务
2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应当( )。
A、立即展开事故调查
B、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C、立即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
D、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E、在控制事故扩大后再上报有关部门
28、某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中规定,“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企业因此而承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 )。
A、协议无效
B、责令停业整顿
C、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D、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刑事处分
E、责令限期改正
2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包括( )。
A、从业人员120人的矿山单位
B、从业人员130人的机械制造单位
C、从业人员140人的道路运输单位
D、从业人员11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E、从业人员100人的金属冶炼单位
3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七十的罚款
E、发生一般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有( )。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B、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C、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E、事故情况下,抢险救灾的义务
32、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法律赋予他们享有( )的权利。
A、停止作业B、紧急撤离C、拒绝违章指挥D、强令冒险作业
E、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33、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方法( )
A、保护接地B、工作接地C、重复接地D、保护接零E、速断保护
34、 火灾发生的三要素是( )
A、助燃剂 B、可燃物 C、温度 D、一定的风量 E、引火源
35、如下哪些心理现象与事故有关( )
A、侥幸心理,好奇心理 B、盲干心理
C、逞能心理 D、谨慎心理 E、麻痹心理
36、下列选项中属于事故调查的内容是( )
A、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 B、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C、事件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建议 D、采取的应急措施
37、项目部机械设备现场管理中,实行“三定”管理原则,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保养,做好检查记录。以下属于“三定”的是( )。
A、定人 B、定岗 C、定目标 D、定机
答案:
1、AD 2、BDE 3、ACEGH 4、ABD 5、ABC 6、BC 7、ABCD 8、ABCDE 9、ACE 10、ABCDE 11、ABCD 12、ACD 13、ABCE 14、CE 15、ABC 16、ABC 17、ABCDE 18、ACDE 19、AB 20、BC 21、ABCD 22、ABCD 23、DE 24、ABCD 25、ACD 26、ABCD 27、BD 28、AB 29、ABCDE 30、BCE 31、ABCD 32、AB 33、ABCDE 34、ABE 35、ABCE 36、AC 37、ABD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篇4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分公司发布《关于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为了贯彻分公司的学习精神,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责任落实到个人。
对新法的学习,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企业来说,学习好安全生产法,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让企业每一位员工都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5
通过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使我重新认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我们交通行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来说安全是不能缺少的大环节。新安全法中确立了新的理念: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企业来说增加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特别是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
牢记安全不是一句时髦的空话,也不是嘴上的功夫。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行动。遵守安全生产法体现在我们收费人员每一个细微之处。从交接班起,必须穿上红色的反光背心,走安全线路;不从拦杆机下经过,不在车道上逗留。佩载好口罩和手套,检查车辆戴好面罩。对设备设施的进行班前检查,用电用气按规程等,这些都是每天的必做工作。隐患就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一但有违规操作或不小心失误时,它就会窜出来侵吞我们的健康、财产,甚至生命。所以不管何时何地都做到:一小时就要安全六十分。安全是抵御隐患的杀器,安全如同我们的影子要形影不离,安全是我们的朋友一路同行,它是幸福生活的保障。
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们更加清晰认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的警钟长鸣,我们的工作安全只是起点,没有终点。并且安全要全员参与,只要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讲安全,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努力化解安全风险,那么就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篇6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7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议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对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中,以下几点对笔者启迪深刻。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总之,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二、确立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了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例:一些违法的企业总是躲在小街小巷里,只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村和居委会能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一级的责任,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及时消除隐患。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创新工作,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样规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的问题,它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态势。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篇8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全面提升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既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又要突出安全生产法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去推动人民群众对生产安全、生活幸福的新期待,进一步开创安全生产事业的新局面,是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
如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到位,深入人心,成为我们每个人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习惯,是我们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其实真正的安全第一源于我们对工作的“素养”,也是我们每天工作前的一种好的习惯,我们只有每天坚持对自己的工具,设备维护好保养好,做到及时发现设备有无缺陷和故障做到及时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我们养成了这种习惯,经过长期训练,渗入血液,渗入意识,我们就会开始自动化地这样工作,不需要思考,不需要比较,不需要排序,我们如果不这样我们会感到有些事情错了有义务去纠正和调整。
所以我们每个人能否把安全摆在第一,自觉实现安全生产关键是我们能否从改变自身的不良习惯开始,坚持做下去,做到持之以恒,践行新安全生产法,我们从改变自己的习惯开始。
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篇9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