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业考核细则通用三篇》
文明行业考核细则(通用3篇)
文明行业考核细则 篇1
为了明确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作用,顺利摆脱目前我乡被动落后的计生工作局面,经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计生专干每月考核采用个人实绩考核与各村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其中个人实绩考核占60%,各村实绩考核(驻村干部平均值)占40%。
二、个人实绩考核内容:
1、应对上级考核的奖惩
被省市县暗访或考核,顺利通过的,奖500元,顺利通过且成绩列全县前三名的,奖20xx元;暗访或考核过程中发现业务工作差错或与部门间沟通不好,导致全乡倒数三名的,扣3个月考核奖,导致“一票否决”的,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扣6个月考核奖,取消年终奖,同时按青委办[20xx]16号文件进行处理。
2、经常性工作的奖惩
①人口出生与上报。做到每月与公安户口、民政结离婚登记,每周与卫生院出生登记、预防接种等26种资料的核对,全面收集出生信息,做到当月出生人口当月上报,否则,计划内出生漏报一例扣100元,计划外出生漏报一例扣300元。
②孕环检工作。按县考核时间达到96%以上的,奖1500元,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00元,孕环检率低于90%的不奖不罚。另外,孕环检对象到乡参检,无故推脱不检的,发现一次扣50元;孕环检对象参检后未登记的,发现一例扣100元;孕环检时查出计划外怀孕的对象未及时向片里汇报落实人员监管致使怀孕对象逃脱的,该怀孕对象由责任人自行追回落实补救措施(费用自理),如追不回的,扣责任人500元,若怀孕对象计划外生育的,责任人承担三分之一的社会抚养费,逐月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通过评估从严追究责任。
③帐册管理。要求:一是3月底前完成18-49周岁育龄人员管理档案(分未婚男性、未婚女性、孕环检、结扎四类)的清理和与卫生院01-20xx年出生情况的核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无差错的,奖1300元,漏管或多管1例扣100元,二是4月份起,要求当月发生的新婚、离婚、四术、出生等情况及时上册上网,同时将情况全部反馈给驻村干部,做到信息准确率100%,统计误差率为“0”,否则,因信息动态管理不及时或因操作不当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00元,每少上册上网一例或少反馈一个扣50元。
④宣传摸底。要求每月提供宣传资料帮助驻村干部或计生服务员更新村计生宣传栏;每半年每村育龄妇女大会至少要参加1次以上;科普知识宣传资料每村每半年至少要发放1次以上;每月进村入户调查摸底、随访时间不少于8天(每村至少一天);每月对村级服务员培训至少一次以上;否则,每少一次扣50元。
⑤行政执法。要求对违法生育对象立案及时,执法文书规范,起诉结案按时,否则,一例扣50元。
⑥公章管理。要求公章按乡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一是公章实行经办人签名登记;二是需要用章的一律先由村委、驻村干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盖章;否则,属违约、应征、应落实措施、应孕环检对象相关工作未落实到位,擅自盖出的,除一次性扣工资200元外,应交金额由盖章人承担,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⑦流动人口管理。一是外出对象管理率98%以上;二是外来对象信息反馈率达95%以上;三是外出违法怀孕对象,接到通报后汇报及时;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的扣50元,不及时汇报的每例扣50元。
⑧乡村基层。要求村村建立计生领导小组和计生协等组织;计生活动室规范;建立好党员联系重点户制度;否则,少一项扣50元。
三、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明行业考核细则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行业作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成果,进一步提高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水平,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全行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着力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努力创造新型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努力构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地税、电力、法院、公安(交警、消防)、工商、国税、国土、环保、交通、金融、教育、建设(供水、供热、供气)、计生、检察、劳动保障、旅游、气象、审计、商务、统计、通讯、物价、邮政、药监、医疗卫生、质监等行业和系统。
第四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从各行业的实际出发,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要充分体现“行业创建、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全市各行各业都要充分认识创建文明行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
第二章 文明行业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领导重视,常抓不懈。市级主管部门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力,工作制度健全。坚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教育深入,活动扎实。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特色鲜明的行业文化。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科室、班组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群众参与面广,活动效果好。
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纪律严明,奖惩分明。
4.业务优良,实绩突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坚持开展优质规范服务活动,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各项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全省同类系统先进水平。
5.廉洁自律,行风端正。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在整顿和规范行业秩序中取得显著成绩。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
6.关心社会,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城市、爱护环境,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性活动,每年都能推出一些便民利民的服务举措。
第六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两年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1)行业内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纪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法律上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行业内发生大案要案,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
(4)行业内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的;
(5)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第三章 文明行业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按照市文明委的统一部署,在各行业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创建,各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是创建文明行业的组织者和责任者,要立足行业特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操作性强、标准明确的文明行业创建实施意见和考评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文明行业实行届期制管理,每两年考核命名一次。由市文明办负责对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进行考评。在此基础上,由市文明委审定并批准命名。
第九条 文明行业的创建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被命名的文明行业,经复查考核,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如发现有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处理方法为批评、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
第四章 文明行业的考核办法
第十条 文明行业考评、考核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其基本步骤是:
一、制定细则。参评行业要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出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细则,作为本行业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具体依据。
二、行业自评。参评行业的市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系统和单位创建活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文明办。
三、群众评议。1.群众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形式,群众评议结果将作为文明行业评选的重要依据;2.以参评行业的服务对象为主体,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议机构进行评议。
四、媒体评议。市文明办将根据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新闻单位对参评行业进行阶段性评议或专项察访,评议结果作为综合考评阶段的依据之一。
五、综合评议。市文明办汇集各方面对参评行业的评议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参评行业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文明行业的命名和表彰
第十一条 市文明委全会审议批准受表彰的晋城市文明行业,由市文明委召开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结大会,正式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 被命名为市级文明行业的行业主管单位,由市文明委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文明行业实行动态管理。凡被命名为文明行业的部门,市文明委每两年对其考核验收一次,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并予以年度重新命名。被取消(撤销)荣誉称号的行业,经两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创建标准的,方可重新申报原级别文明行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xx年颁发的《晋城市文明和谐行业创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文明行业考核细则 篇3
一、总则
文明行业是指全行业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绩,社会公认,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着力于提高全行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着力于提高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着力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全省各行业都要积极创建文明行业,尤其是“窗口”服务行业、执法部门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要带头搞好创建活动。
文明行业创建要以行业自建为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级文明办要予以指导和检查。文明行业分为省级和地市、县三级,实行分级创建命名和管理。
二、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共有八大项,每项100分,共800分。
项目 考 核 内 容 达标分 得分
一 组 织 领 导 (100) l、行业党政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团结协作,求实创新,勤政廉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努力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工作实绩处于当地同行业的前列。 40
2、精神文明建设纳入行业发展整体规划,和物质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 30
3、组织健全,措施得力。设立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有经费、有制度、有目标、有规划、有活动。 30
二 思 想 道 德 (100) 1、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员工,经常不断地开展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5
2、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行业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25
3、有健全的行业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 25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无偷税漏税,无违反财经纪律,无重大事故,无重大疫情,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和传播淫秽物品现象。 25
三 创 建 活 动 (100) 1、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实效。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经费落实。 20
2、单位内部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等活动,争创文明职工、文明标兵、先进工作者等活动,全行业争先创优蔚然成风。 20
3、优质规范服务“窗口”达标单位要达到本行业“窗口”单位总数的80%;全行业应有80%以上的基层单位进入县、市、省级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和本系统的文明单位的行列,其中20%的单位荣获地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其他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 20
4、在创建文明城、卫生城、环保模范城、双拥模范城等活动中发挥了行业作用,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肯定,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 20
5、创建工作的台帐资料齐全(主要文件、会议材料、活动记录等)。 20
四 规 范 服 务 (100) l、服务观念明确,服务态度端正,服务程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 20
2、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用品齐全,便民措施得力。 20
3、服务人员挂牌上岗,衣着整洁、仪态端庄、用语文明、热情周到、有问必答、童叟无欺。 15
4、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落实,监督措施完善,纪律严格,奖罚分明。 15
5、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5%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率每年在3‰以下。 30
五 综 合 治 理 (100) l、法制教育形成制度,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完成上级规定的普法任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风气。 25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25
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计划生育“四率”达标,无集体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 25
4、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的工伤事故和责任事故。 25
六 文 化 生 活 (100) 1、企业文化建设富有成效,形成了行业精神和服务理念,确立了行业标识。 30
2、文化活动阵地、设施建设得到加强,70%以上的基层单位文化活动设施基本齐全,并充分发挥作用。 25
3、有计划地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文化、技术、管理业务学习,每年岗位培训率达到100%,岗位规范知晓率达到100%,岗位规范执行率达到98%以上,职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25
4、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开展,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比较丰富,职工生活文明健康。 20
七 环 境 卫 生 (100) l、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落实。 30
2、基层单位营业、服务工作场所布局合理,环境卫生整洁,橱窗、招牌、货架等整齐美观。机关办公室卫生干净,用具摆放有序,窗明几净。 40
3、积极搞好室内外环境的绿化、美化,基层单位环境保护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0
八 生 产 效 益 (100) 1、行业中,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的,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属于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内部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效率高,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落实,优质服务,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良好。 50
2、发挥行业特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好评。 50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法律上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3)行业内发生大案要案,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
三、评选办法
1、自我申报。凡行业按照文明行业评比条件自查达到780分的可申报文明行业,达到750分的可申报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文明行业的考核验收,由同级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2、群众评议。在大众传媒上公布申报单位创建文明行业的达标情况,让群众评议。
3、抽样调查。随机发放问卷,进行行风评议,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实地考察。明察暗访,了解职业道德状况和服务质量。
5、集体审核。把各项考核情况上报同级文明委审核,最后报相应的省、市、县(区)党委、政府审批。
四、命名表彰
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文明行业”或“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奖牌,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文明行业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分两个档次命名 表彰。第一档次为广东省文明行业,第二个档次为广东省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
五、动态管理
文明行业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管理。各级文明办 对创建活动予以指导。
文明行业实行复查制度。凡被命名的文明行业,由同级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保持文明行业称号。对放松管理,工作质量和创建水平明 显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 整改、撤销称号处理。撤销称号的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称号的行业两年后达到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