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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实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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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精选3篇)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篇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xx〕22号)及工信部、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来宾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

第四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领导带队来校进行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其余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学校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条 公务接待执行审批程序,事前制定接待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师生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如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校内宾馆或餐厅安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标准按南京市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活动期间,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欢迎牌,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根据人员情况尽量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可根据情况安排校内参观,参观点要与活动内容相关,并能展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参观过程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校园内一般不设交通礼仪岗,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报销公务接待费用。

财务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控制,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接待暂行规定》(校字〔20xx〕44号)同时废止。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篇2

第一条 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院、机关部处及业务实体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接待规格。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两办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两办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两办,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一)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按规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七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其标准不得超过成都市规定的开支标准。

(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八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动范围。

(一)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三)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四)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旅游费”、“旅游团费”等名目均不能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四川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在学校财务处网页“资料下载”下载。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二)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各单位涉外公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xx〕15号),结合《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xx〕51号)执行情况,修订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县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乡镇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岳阳县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岳阳县渔政局、岳阳县砂管局、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苇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岳办等驻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岳单位)到岳阳市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郊范围)以外办理公务视同为出差。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县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长途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岳阳市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到岳阳市(含所辖县、市、区)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60元、其余人员1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驻岳单位工作人员到岳阳县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市)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 下乡下村

第二十七条 下乡是指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县各乡镇、村、居委会执行公务(荣家湾镇政府及县城范围内的居委会除外)。确需住宿的,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下乡往来交通费、标准限额之内的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单位安排车公务车下乡下村不予补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下乡下村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及县直其他事业单位出县公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xx〕51号)停止执行,乡镇及县直机关单位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