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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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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十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1

(一)、合同信息管理

1、合同信息管理原则:

(1)、信息登记及时、准确

(2)、对已变更的信息更改及时

(3)、各部门之间达到信息共享,及时核对

2、信息分类:

为方便查找,规定商品房预售契约信息按物业类型(soho、半岛公寓、豪宅等)楼号进行分类录入。

在合同按物业类型分类的同时也应按合同类型分类。

信息录入形式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统一,以达到销售及付款信息共享。

3、合同信息管理:

(1)、合同指售房合同及销售相关的办理贷款过程中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精装修合同,合同变更协议、退房协议等。

(2)、合同信息指与上述合同相关的信息总称。

(3)、有关合同的信息及时分类进行登记并录入电脑。

为保证合同信息的及时性,应在正签合同转交到开发商客户服务部36小时内进行合同信息登记。

遇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退换房的情况,及时将新合同信息登记,原合同信息作废。

合同信息登记做到每份合同都有登记记录。

(4)、定期提交销售信息分析统计表,如月销售分析统计表、季度(年度)销售分析统计表,分物业类型销售分析统计表等。

(二)、客户信息管理

1、客户信息的收集:

客户信息收集渠道:调查问卷、网络(项目网站)、客户登记表、公关活动等。

客户:为了保障调研资料的真实性、可参考性,主要对

正签客户的资料、信息进行收集。

2、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信息存放形式:客户基本资料(客户正签时所填写的客户调查表,见附件1)实行一人一户的档案存放形式。

在正签后出现的阶段性调查问卷按调查问卷的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及保存。

随时与客户保持联系,掌握与客户联系的有效方式,对变更的客户信息,如通讯方式、家庭住址等及时更正。

(三)、销控信息管理

1、每日早10点做前一日的正签统计工作,及时调整销控表,与售楼处一线销控保持一致,保证销控信息的及时性与可靠性。

2、遇合同变更和退房的情况及时调整销控表,进行新的销控信息的登记工作。

3、按月提交销售数据统计及销售情况分析报告。

4、按销售策略控制销售节奏,阶段性组织销售代理商对销售速度、各种户型的成交量和速度进行分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就无先例事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口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及其它资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会全体成员和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六)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出任关联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关联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其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披露事宜;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理情况、盈亏情况,并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答复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投资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六章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将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涉外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信息披露审批权限签发或报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及时报告须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将可能达到对外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投资发展部,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对于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负责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投资发展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和资料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投资发展部和财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初稿;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认可后由投资发展部办理具体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投资发展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投资发展部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披露;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文稿,根据审批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七章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六十四条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注意保密”等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发展部存档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七十五条本管理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3

一、文件、信息、资料的登记:

接收上级的来电、文件、传真及各矿上传或报送的资料应立即登记,认真填写《文件信息接收报送登记表》。

二、文件、信息、资料的报送:

1、每天白班收到上级来电、文件、传真等,应立即送局办公室。

2、每天白班收到各矿上传的文件、传真或其它资料,应于当天下班前送局办公室。

3、每天夜班收到上级下发的文件、传真,应立即把相关内容电话通知分管领导,按分管领导的指示及时或于第二天早8:30分之前报送到局办公室。

4、每天夜班收到各矿报送的文件、传真、资料等,应于第二天早8:30分之前报送到局办公室。

三、文件、资料的传达:

1、以传真电文形式下传:电话通知各矿调度员接收传真,记录接收人姓名,填写《转发文件(传真)登记簿》。

2、复印文件(传真)形式下发:电话通知各矿来局调度中心取文件,记录接收通知人姓名,填写《发放文件(传真)登记簿》。要求来取人员签字。

四、文件、资料的`存档:

将存档文件按要求填写文件索引目录,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然后将文件分类保存至档案柜。

五、文件、资料的梳理、存档、报送职责:

1、各类表格、记录的内容由当班相关人员填写。

2、每天接收各矿井(公司)向局上报的资料,由当班相关人员负责梳理、汇总、报送、存档。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5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②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六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四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局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十九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6

一、资助对象

在肥合六八一中学就读的全免费生中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学生。资助比例不超过全免费生的10%。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勤工助学: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相关学习费用,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标准为10元/小时,按每人工作时间,由学校按月向学生发放现金。

三、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程序:由学生本人书面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初审后交年级部,由年级部统一审核,并报政教处。

2、申报资料:

(1)学生书面申请及《肥合六八一中学贫困助学申请表》。

(2)学生所在村委会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班主任及生活教师的意见。

(4)年级部签署审核意见。

3、申报时间:每年9月15日前。

(二)评审

1、评审程序:

(1)各年级部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报送学校政教处。

(2)政教处报学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定,确定受助名单。

2、公示

(1)获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2)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获得勤工助学资格学生名单。

(3)审定时间:每年9月30日之前。

(三)学生助学实行一年一审。

四、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一)机构及职责:由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有关规定及方案的制定,资格审查及认定,以及负责相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经费管理:

1、由会计室负责现金发放。

2、每学年由学校安排足额专门款项用于助学,专款专用。

3、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平时款项使用的管理;并在每年6月底之前进行助学款的财务审计。

(三)情况跟踪与反馈

1、加大管理力度,及时了解享受勤工助学者家庭经济的真实情况,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学生身上。

2、班主任应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一旦好转,应及时通过年级部向助学管理办公室反馈,由助学管理办公室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3、由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6月30日前各年级部应将接受资助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情况报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4、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在贫困生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及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立即停止勤工助学资格,追回已发款项,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六、其它

1、勤工助学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半途而废。

2、受助学生如因学习成绩不佳导致补考,则暂停受助资格。

3、受助学生如因行为不端导致纪律处分,则取消受助资格。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7

一、日数据资料,保存五年以上。

二、日报表和文字分析保存两年以上。

三、上级通知、通报、传真电文和本单位下达的通知和传真电文,分类保存两年以上。

四、报警记录及瓦斯超限记录作为永久保存资料。

五、建立存档保密制度,各项数据和记录,不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监控室日检查制度

一、维检员负责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巡检工作。

二、维检员负责每天将日检查记录及时记录存档备案。

三、维检员每天检查各种报表、故障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联网数据上传情况,甲烷传感器校验情况等是否进行详细记录登记,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备案。

四、维检员每天负责检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线路、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甲烷传感器是否校验;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类传感器是否及时跟进;

五、维检员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监控室监控员;发现人工监测瓦斯值与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要以读书较大者为依据,立即通知矿监控室主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仪器校准完毕。

六、维检员每天对检查数据及时汇总分析;同时上报本矿监控室主任,并存档备案。

七、负责确保每天检查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

监控室巡检制度

一、维检员负责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巡检、测试工作;同时将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二、维检员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每十天进行一次巡检,自带超过1。5%的标准气样对所有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进行测试,对传感器位置设置情况(应标明设置地点)、报警值、断电值情况进行测试、检修。主要包括: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电闭锁测试、检修等,打印井下巡检后各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报警超限记录表、当天日报表、报警曲线图。

三、巡检表、报警超限记录表、当天日报表、报警曲线图巡检完毕后报矿监控室主任,经矿监控室主任认可后签字盖章。

四、负责确保井下各工作面三大闭锁功能正常实现;确保各项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并及时存档备案。

五、每十天将巡检表、报警超限记录表、当天日报表、报警曲线图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存档备案

甲烷传感器校验制度

一、甲烷传感器按照规定要定期校验。

二、甲烷传感器要执行10天校验一次。

三、校验后的传感器要贴好标签,注明完好与否及教研时间。

四、校验时发现个别甲烷传感器不符合要求要立即返厂修理,不得使用校验不过关的探头。

五、每次校验的瓦斯探头要存档备案,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换。

六、严格执行瓦斯传感器校验的有关规定。

班前、班后会议制度

为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班组班前、班后会制度,望大家认真落实实施。

一、根据每日生产及日常工作安排,由当日值班人员主持召开班前、班后会议,并负责记录。

二、班前会要具体分配当日任务,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根据当日安排情况,班前会要学习相应的规程、措施,提出各环节中安全要点,注意事项等。

四、班后会要总结当日工作完成情况,讨论施工质量、工艺水平,分析遗留隐患,做到总结经验,堵塞漏洞。

五、班后会根据当日个人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报表等资料。

六、根据工作及人员实际情况,必要时对相应人员可做适当调整。

七、相关人员进行调换工种后,必须经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八、班内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相应程序,认真操作,严防发生事故。

九、班内所有人员要团结协作,相互照应,做到三不伤害。

十、班组长要带头遵守矿上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班内全体人员遵守矿上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班内人员发现各种不良现象时,要及时上报相关人员或单位,以便将各种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

一、坚持开好科内每星期的监控例会,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二、每天由维检员对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和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成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书面向监控室主任汇报。主任负责落实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三、凡限期整改的安全监控隐患,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及安全质量要求和整改复查负责人,“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整改负责人,一份交整改复查负责人,一份留底备查。由整改复查负责人对整改情况作信息反馈报监控室主任。

四、凡未按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对责任者一项一次罚款50-1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五、当班组长负责当班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若有由公司查出不应出现的安全隐患,将给责任者一次30-100元的罚款。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及验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提高安全监控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施工工程中,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规范的操作。

二、在作业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要以《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执行说明的实施行为为准则进行作业。

三、每日由组长进行日检,根据标准进行打分。

四、每月按照《监控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一次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打分。

五、检查验收的项目包括:

①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

②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

③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

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校验。

⑤监控中心站应能24h连续正常工作,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⑥建立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

⑦有设备仪表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日(月、季)报表,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⑧是否文明施工、有三违事故发生。

绩效考核制度

为了调高每位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体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特制定本制度。考核按《监控室员工绩效考核评分标准》进行。

《监控室员工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具体参照监控室检查验收项目②、③、④、⑤、⑥、⑦、⑧进行考核。监控室员工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每违反一项,一次扣5分。

监控员交接班制度

一、每个班组必须对当班工作情况逐一详细记录,对当班未完成需处理的情况应逐一交待清楚,重点事项应反复强调,让接班人员妥善处理。

二、对上一班交待事项,当班人员必须逐项进行处理,对不清楚内容应反复询问明白,做好上班遗留工作,接班监控员应仔细翻阅上班各种记录及报表,做到心中有数。

三、对上一班遗留工作,当班如情况有变化,可灵活进行处理,但事后必须将处理过程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四、上下班交接时,必须在交接簿上签字,注明时间,如出现差错,便于查询。

五、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准提前下班。如交接班时间已到而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到接班人员或上级指派的代理人员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

六、接班监控员在接班后,应认真检查试验计算机、打印机、传真、大屏幕和电话等设施,确认其完好正常,交班者方可离岗。

七、若交接班时,有未尽事宜需两班人员同时处理时,应延迟交班。

班组学习制度

一、安全教育:本科室内部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由负责人主持全室职工参加(分班次上、下午不脱产参加)。教育内容:主要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及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指出本部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学习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由科室负责人主持全科工人参加,培训内容:“煤矿三大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矿井灾害知识及预防、处理措施等。

三、安全教育,培训纪律规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20元,累计2次及以上不参加者,将停工教育并加倍处罚。

四、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在上年明确制定。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事故追查分析由发生事故班组的当班班长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追查,班后组织当班下井班长、事故责任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

二、事故追查分析要有记录,并将处理结果上事故台帐。

三、对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停工学习。

四、通过对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科室,使广大职工从中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汇报,隐瞒不报者扣责任人50—100元。

六、对发生人身事故,严重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安全科。

七、上述规定由值班人员负责,否则每次扣值班人员50元。

监控室职责

一、负责本矿安全信息网络的运行、维护、检查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二、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监管处理决定书,并及时回复。

三、定期参加知识培训。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填写各种工作日志和表格,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向煤矿值班领导及县级监控调度室上报,同时存档备案。

五、煤矿企事业要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日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

日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井下各安全监控系统线路、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甲烷传感器是否校验;各灯传感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国空想关规定;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测定值与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进行对照;将对照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室。

巡检制度主要包括:巡检工作每十天进行一次,维检员要对所有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进行测试、校准;对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及故障电闭锁进行测试、检修。

六、负责煤矿安全信息和安全监控数据的全程监测、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对各种资料备份和存档。

七、负责安全监控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进通知煤矿值班领导,上报县级监控调度室。矿值班领导立即安排维修人员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县级监控调度室。

八、煤矿监控员要坚持持证上岗、人证统一,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

监控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本矿安全信息网络运行、维护、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种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检查本矿监控室各项工作。

四、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监控处理决定书,及时回复。

五、负责管理本矿维检员和监控员的工作。

六、负责确保煤矿监控室各项记录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及时归档。

七、每天检查各种报表、故障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联网数据上传情况,甲烷传感器校验情况等是否进行详细记录登记,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备案。

八、负责提高煤矿监控室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本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全程监控工作,并将各种监测数据存档备案。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正确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向监控室主任的领导汇报,同时将情况上报县监控调度室,存档备案。

三、负责每天地填写各种报表、故障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联网数据上传情况,甲烷传感器检验情况等,并将资料存档备案。

四、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异常情况处理登记表》;发现瓦斯超限、主扇停风、无数据、断线、曲线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煤矿监控室主任、矿值班领导,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县监控调度室,存档备案。

五、监控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排除,必须立发即通知矿监控室主任,同时填写《煤矿监控系统故障申告程序处理表》及进通知服务单位处理,同时上报县监控调度室备案,在故障期间煤矿必须安排维检员采取安全措施,并存档备案。

六、煤矿监控室监控员收到上级的监管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监控室主任和矿值班领导,同时在十分钟内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调度室。若情况消除则只向县监控调度室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七、煤矿监控室监控员,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统一,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

维检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巡检工作,及时存档备案。

二、每天煤矿维检员到井下各工作面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线路、设备及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煤矿监控室主任,存档备案。

三、煤矿企业要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日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日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井下各安全监控系统线路、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甲烷传感器是否校验;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测定值与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进行对照;将对照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室。

巡检制度主要包括:巡检工作每十天进行一次,维检员要对所有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进行测试、校准;对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及故障电闭锁进行测试、检修。打印井下巡检后各工作瓦斯传感器超限记录及相关报表。巡检表和相关报表必有煤矿维检员和监控室主任签字盖章。并将巡检报告及时移交给本矿监控室,由本矿监控室监控员及时上报小队和县级监控调度室,并存档备案。

监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验收岗位,做到五不:不迟到早退、不睡觉、不干私活、集中精力、认真工作。

二、熟悉安全检测有关规定和输配电系统计算机业务知识。

三、随时掌握计算机运行情况,做好各种运行记录,熟悉主机系统软件的各种指令,能随时调用有关数据和图表。

四、加强要害管理非工作人员时入机房必须进行登记,并持有关领导批准手续。

五、爱护设备,加强维修,保证设备完好,经常保持市长辅助设计室内、外整洁卫生。

六、严禁吸烟、饮酒、娱乐等活动,一经发现,轻者罚款,重者辞退。

七、发现某处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身分管领导或值班矿长汇报,并通井下瓦斯员进行处理。

八、发现某处传感器异常,应及时通知有关领导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维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维检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和掌握监控监测系统的操作技术和保养方法,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网。

二、严格执行行《矿井安全监测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及有关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无特殊情况,严禁随意开、关机和退出系统。

三、维检员必须时刻掌握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井下监测点运行变化情况,若发现情况异常或其探头中断运行,立即下井进行维修,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按照规定要求,对当班出现的各种故障以及采取的措施进行详细记录,填入运行日志。

五、必须按规定执行日检查制度和定期巡期巡检制度,保证三大监控系统和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严格执行各类传感器的按时校验制度,保证各类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七、认真学习和本工作有关的技术书籍,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监控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依法监矿,文明执法。

二、围绕本矿监控工作和本科室职责在矿长主管、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负责监控室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大家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使每一名监控员都能够严格执行《监控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

五、监督维检员对井下各类传感器进行日检查制度和定期巡检制度,保证三大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银行账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真实性”,是指客户个人的身份资料、银行账号、联系信息等准确无误,完整有效,没有虚假、错误和无效的信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及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普通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五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应具备客户关键资料完整性控制功能。即在客户信息、保单资料录入系统时,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键信息资料不完整,系统自动核保应不予通过,需让客户补充告知有关资料后方能承保。

客户关键信息资料应至少包括:

(1)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

(2)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未成年被保险人除外)。

第六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应具备客户身份检验功能。即在客户信息、保单资料录入系统时,系统应对客户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关键字段设置必要的校验,确保其身份证号码符合身份证编码规则,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无逻辑错误。否则系统自动核保将不予通过,需让客户补正有关资料后方能承保。

第七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具备可疑客户提示功能。客户服务部应根据核心业务系统在T+1个工作日内自动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资料问题件清单,在犹豫期回访前完成可疑调查和资料的修正录入工作。

客户信息资料的可疑线索包括“同一电话、同一银行账号在2个不同客户的信息资料中重复出现”。

第八条客户服务部和业务支持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了解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在分析有关情况后形成汇总意见及时向总公司反馈。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九条培训部应负责将投保单的规范填写要求纳入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包括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下同)等渠道销售人员的日常培训中,设计制作专门的培训教材与培训课件,安排不少于2个课时的培训课程,并定期组织相关内容的专项测试,强调客户资料真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客户服务部应协助培训部完成有关投保单规范填写要求教材课件的设计制作。

第十条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应通过培训部组织的有关投保单规范填写要求的专项测试才能具备销售资格。

第十一条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应当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引导客户如实完整地填写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和联系地址、电话等投保信息,在向公司递交投保单前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严禁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以本人、本机构(或机构员工)、亲属等的地址和电话替代客户个人资料,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实资料。

除非特殊情形并依循公司内部的调查审批程序,严禁从非投保人以外的银行账户扣划缴纳保险费。

严禁利用客户的身份资料私自设立并控制客户银行账号行为。

严禁代签名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客服柜台应放置“请您认真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提示牌,引导客户主动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部应充分利用电话回访、客户咨询、保单保全、给付理赔以及举办客户关怀活动等方式,进行客户信息资料的核实、补正,并提醒客户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客户服务部负责通过系统提示、电话回访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资料问题件清单的获取、整理和分发工作,并督促各销售渠道管理部门进行问题件的.情况调查、核实、证据收集及后续变更等工作。

销售渠道管理部门收到客户服务部分发的问题件清单后,应立即由渠道内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疑排查,同时将问题件清单及时提供给各业务团队负责人。渠道内勤可以联系业务人员告知其可疑情况,也可以自己单独处理。各业务团队负责人应督导业务人员协助渠道内勤完成可疑排查。

渠道内勤应在犹豫期内及时完成可疑排查,以实现犹豫期内客户真实资料的及时补录。渠道内勤在进行可疑排查时应按照申请办理保全业务的相关手续取得客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亲笔签名确认,必要时还要取得来自合作机构和业务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可以排除可疑的必要证明(包括由渠道内勤亲笔签署的调查情况报告)。

分公司合规和客户服务部对可疑排查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排查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客户服务部可以根据渠道内勤的调查需要,综合考虑调查成本采取电话回访、会晤等方式帮助支持渠道内勤进行可疑排查,必要时也可以亲自开展可疑排查。

对电话回访发现的可疑排查应同时执行公司有关电话回访的操作管理规程。

第十四条对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有销售误导行为2次及以上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或代理机构,客户服务部应对其销售的保单客户资料进行重新核查,必要时进行客户再次回访,防止客户资料不真实及销售误导问题。客户服务部应对有关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并告知分公司合规和销售渠道管理部门。

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根据渠道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对以本人、所负责机构(或机构员工)、亲属等的地址和电话替代客户个人资料,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实资料的业务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考核。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处罚情况告知分公司合规,并记录存档。

第四章查询提示

第十五条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和客户服务部应宣传推广公司提供的电话、网络、柜台等查询服务方式,鼓励客户主动核实保单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应主动向客户提示告知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上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的保单信息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并引导其阅读“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拔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第十七条除总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外,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应有专人负责回答客户的电话查询。回答电话查询应先核实查询人的身份,在确认查询人为我公司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后方能提供查询服务。所提供的电话查询服务范围包括保单资料、保障利益、缴费情况、赔案(给付)信息等。

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标准应执行总公司电话中心的电话查询服务有关指引。

第十八条客户服务部应定期收集、了解、汇总保单信息网上查询平台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总公司反馈,确保客户可通过我公司网站进行注册,提供保单资料、保障利益、缴费情况、赔案(给付)信息等查询服务。分公司IT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条公司客服柜台提供查询服务时应先核实客户的身份,客户凭本人身份证和保险合同可查询保单、赔案(给付)、保全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工作中应遵守“以客为尊”的接待礼仪

第二十条客户服务部应定期收集、了解公司向投保人发送的保单生效时间、续期保费缴费时间、保费到账、索赔资料审核结果、保险金领取、保单重大变更等信息告知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总公司,帮助客户及时、准确地收到总公司的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提供查询服务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防止任何第三方人员在未经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客户的保单及赔案(给付)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渠道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将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性纳入营销员和银保专管员的考核中,综合运用薪酬(佣金/工资)、级别晋升、解除合同等多种手段,对提供不完整或虚假客户资料的营销员和银保专管员进行约束和惩罚。对提供虚假客户资料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合规,并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提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上报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销售保单的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对拒绝提供客户真实资料或故意提供客户虚假资料的代理机构要及时报告分公司合规,并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提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上报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合规有权对其所发现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的不诚信行为提出批评整改意见,并提交分公司合规委员会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梳理内部工作流程,明确业务操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对本细则施行前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实时关注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柜台查询服务和手机短信通知服务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后,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引发重大风险的,将依据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9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的信息考评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切实提高我院信息质量,准确及时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帮助,服务审判工作,根据院《岗位目标及考核实施办法》,经研究,对我院20xx年制定的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作如下调整和改进。

一、信息报送要求

报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重大紧急情况应于事发当日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二、全年工作指标及记分办法

1、每位干警(指在编干警)年提供信息2条,以院《审判动态》或《工作简报》采用为准,各庭室原则上根据本庭室在编干警人数按人均2条信息确定庭室信息总任务,个别庭室考虑信息来源渠道有限等因素适当降低要求,具体为:刑庭8条,民一庭10条,民二庭8条,简案庭12条,行政庭6条,立案庭10条,执行局18条,监察室4条,法警队4条,审监庭4条,政治处4条,法庭12条,法庭8条,法庭8条,法庭6条,##庭6条。

2、工作简报和情况反映每1篇按2条信息计,简讯每4条按1条信息计。

3、被市中院、省高院同时采用的信息、简讯、情况反映和工作简报,累计记分。

4、被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同时采用的信息,累计记分。

5、院办公室对各庭室、各干警信息采用情况分别进行统计,年终作为各庭室、各人考核时信息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办法

信息工作纳入各庭室及各人的年终考核。

庭室完成任务的,得基础分30分,完成任务的人均数超过(少于)2条的按每条20分的.比例加(扣)分。未完成任务的50或报送数未达到人均2条的,取消庭室评先进资格。

个人完成信息任务的,得基础分5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条加5分。个人未完成信息任务的,取消评先进资格;庭室未完成任务的,庭室主要负责人取消个人评先进资格。

本办法自二0xx年一月起实施。

20xx年xx月xx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作好信息管理,加快我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在我校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各别属于机密的信息则不允许非核心人员私自传送和带走。

2、市场信息:对于学员文件、来往传真、电话、档案;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学员信息、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我校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全校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学校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总校及下属各工作点、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学校信息室,以及各信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各科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学校信息室负责我校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各科部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信息室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业务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我校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学校信息室日常负责监察我校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学校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学校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学校相关文件中的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学校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学校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四节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八条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业务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发布,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业务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业务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学校,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业务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学校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学校业务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学校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学校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节其它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没有脱离具体行政活动、业务活动而独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检验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标准,是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