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档案管理制度(汇编三篇)》
行政档案管理制度(精选3篇)
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篇1
(一)管理内容:
1、工程档案:从接管开始的所有工程技术、维修、改造资料、各种竣工图及各类设施设备资料等;
2、业主档案:所有业主购、租房合同(复印件),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装修申请表和住户健康状况登记表等;
3、文件档案: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公司文件等;
4、管理资料:绿化资料、日常巡查(清洁、维修、保安)记录、值班记录,车辆管理记录、监控记录、荣誉资料等。
(二)管理措施:
1、制定档案制度,并严格执行;
2、专人管理(由负责内勤的.管理员担任),专室专柜,编目造册,存放有序并且尊重业主隐私,保守秘密;
3、科学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确保档案完好率达100%;
4、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计时可靠的掌握相关信息,提高管理水平。
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篇2
本公司素以严格规范的管理而着称,在某某行政中心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我们将依然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作到治而不乱、管而不死,坚决贯彻规范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路线。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要的规章制度是作好物业管理服务的保证,要使该物管区域的管理与服务走上正轨,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必须从基础抓起。本公司目前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是以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业主需求的为依据,并在多年的实践运作中反复补充修改,逐步健全完善和提高的。
概括地说,这些制度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公司操作管理制度,是公司在各物管点提供优质服务的操作准则和依据,其总体涵盖:公众制度部分,内部岗位责任制,管理运作制度和考核标准,它们整合形成一套完整的操作体系,以指导日常物业服务的方方面面,与传统的管理方式相比,其更显科学、规范。
二是专门针对某某区行政中心物业服务项目所制订的系列内部岗位制度,它包含事务所各岗位/部门职责描述、各类人员职能规范、考核标准等,这一套制度的建立,为该物业服务项目完善内部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高绩效的员工队伍奠定了基础,以完美的物业服务夯实政府办事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一、规章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1、行政中心物业管理处管理制度的建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有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基础,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对行政中心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细化,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如实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2、在建立某某区行政中心物业管理内部管理制度时,以我公司现有的管理运作制度和iso9000质量体系为基础,结合行政中心物业管理的具体特点和要求,并导入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对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作适当的修订和整合,使整套规章制度体系更切合实际,操作性更强。
3、规章制度注重服务、管理和责任的统一。每一项制度责任者对所承担的管理、服务各项责任明确具体并相互关联。
4、在定性的基础上强调定量的要求极其重要性,使绩效考核评估具有标准尺度和依据,又能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5、注重物业管理活动中各部门人员职责范围和工作接口关系,梳理各个环节,用制度使其环环相扣,做到有序规范的运作,协调一致。
6、制度文字条款简明扼要,便于员工理解、记忆、接受、执行。
(规章制度的内容见物业管理服务方案附件《管理制度汇编》)。
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通过档案管理手段来实现。某某区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就是围绕规章制度的执行而进行的,对相关记录进行规范、整理、归档,做到每一项管理工作都有计划、有标准、有规范、有记录。因此,我们将在行政中心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严格的、科学的、系统的管理,为整个管理工作的分析和改进提供可靠的依据和信息支撑。
三、物业管理档案的分类
1、物业管理档案的分类以公司的档案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管理规定以及质量体系中的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等为工作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可量化、可考核。
2、物业管理档案按三个层面进行分类管理:
(1)第一层面:以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建立管理档案框架,对档案资料采用统一格式。
(2)第二层面:融合了行政中心的实际情况、iso14000、ohsas18000管理体系思想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管理运作制度、公众管理制度等,通过适应性修改,形成复合型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第三层面:将执行复合型管理体系文件、相关规章制度的各种现场记录补充到管理档案架构中,形成档案管理的终端。
3、x区行政中心是某某区政府的首脑机关,保密范围涉及到原始文件资料,其保密方式和保密要求都不同于其他物业。因此,我们将对日常管理档案采用定期归档、密级保管等的方式严格进行。
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资源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网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置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设置国家档案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国家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职责,拟订档案资料收集的具体范围,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向本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范围。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形态的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接收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接收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等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加快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档案目录中心。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以及专门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电子档案目录。
电子档案目录格式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电子政务要求和规范制定。
第十五条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馆之间,国家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目录。
第三章档案开放与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的下列馆藏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除外:
(一)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
(四)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八条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组织鉴定小组对拟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开放条件,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予以开放。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