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书集合(通用3篇)》
诊断证明书集合(精选3篇)
诊断证明书集合 篇1
兹有我单位职工:王麻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与李美女,(性别:女,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08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夫妻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壹女孩,取名,是属政策内第壹胎,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名下无收养子女。目前两人婚姻无变动。
特此证明。
x单位
X年9月20日
诊断证明书集合 篇2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系非农业户口。x年x月x日与(男,生于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特此证明
X年XX月XX日
诊断证明书集合 篇3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
2、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B5纸)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出生人口登记等工作,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