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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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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章 附则 1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