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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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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篇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通知

劳社部发〔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一项新职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制度平稳运

行。

(二)整合资源,探索创新

要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础,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中要注意探索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加强指导,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整合现有的管理资源,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平台。

(三)把握特点,注重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以管理促服务,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简化缴费报销手续,着力推行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四)广泛宣传,加强咨询

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印制简易宣传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公开参保缴费、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等程序。要依托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为城镇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有条件的城市应在劳动保障网站开设专栏。

二、经办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有效证件及资料,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经办机构委托的相关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开展上门登记参保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受经办机构委托的单位对参保人员身份、缴费标准等进行初审,经办机构复核。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缴费方式,可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方便参保人员到银行直接缴费或委托代扣缴费。医疗保险费原则上

按年收缴,收费单位应出具统一的缴费凭证。

(二)信息采集与证件发放

在遵循金保工程信息结构通则和已有数据标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要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按照统一要求采集、录入基础数据,指导协助办理参保手续的相关单位报送有关资料。要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对工作,并及时维护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可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受理,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变更处理。

省级经办机构要指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的参保和缴费信息,制作统一的医疗保险证卡、专用医疗手册等相关证件,相关证件可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委托的单位及时发给参保人员,保证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

统筹地区使用IC卡作为证卡的,须遵循全国统一标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三)定点就医与协议管理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及其地址,为参保人员选择定点机构提供便利。要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

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按规定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卡、专用医疗手册等有效证件。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定点医药服务协议,应就医疗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结算办法、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机构履行协议的情况作出评估。要不断完善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分级管理,对公众应知情的信息实行披露制度,促

进定点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降低费用,提供优质医药服务。

(四)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急诊、转诊、异地就医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再向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申请工作可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受理。

各级经办机构要探索各种有效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遏制浪费。

(五)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准确、完整地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以便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基金支出要按照规定的支出项目严格管理。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探索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防范违规机制,保证基金安全。要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基金收支情况,涉及基金风险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法定部门的外部审计。按规定定期向由政府机构、参保人员、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的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经办机构要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努力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充实经办力量,落实管理经费,配置工作设施,开展人员培训。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配备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技术标准,实现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二)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要拓展社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功能,争取在相关单位支持下及时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工作经费。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培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在经办机构指导下,认真开展城镇居民参保身份和缴费标准初审以及参保登记、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规范经办管理服务规程

省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要求,指导统筹地区制定统一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包括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与报销等各项经办服务项目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办理事务时需要提供的凭证资料,以及经办机构的审核管理责任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渠道公开办事程序,开通监督电话,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信息系统建设要遵循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并有效发挥其信息网络和基础

数据库的作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管理的需要,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基础上,增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功能。建立完善连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信息网络,拓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系统功能。探索与公安、民政、卫生、医药、残疾人管理等信息系统联网,在社区建立城镇居民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五)加强基础数据建设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建立基础台账,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类档案资料。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报表,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填报。

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就医流向、医疗费用支出和定点机构管理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工作,建立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工作措施 篇2

自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区人劳社保局接管以来,区人劳社保局高度重视,全力开展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达68000人,完成市定目标任务7万人的97%。2010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征缴工作,力争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成立新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与各镇街道(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引导城镇居民增强参保意识,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积极性。一是专门成立了宣传动员小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各镇、街道,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学校、社区居民家中逐门逐户进行宣传。二是充分利用新华公众信息网和手机短信发布相关信息;在临街、广场等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形式,广泛宣传参保目的意义、筹资政策、保障水平及待遇支付等相关内容。三是联合教育部门作出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各中小学学生参保登记工作,实现全区中小学生全员参保。

(三)网络覆盖,强化服务

2010年,我们将尽快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社区平台、医疗机构以及缴费网点的全面联网,同时在社区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居民登记参保、信息变更、政策咨询、就医管理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一是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以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建立社区医保服务网络平台。把宣传医保规定、提供政策咨询、汇集医保信息、经办医保业务、监控费用支出等延伸到社区平台;二是完善信息化办公手段,提高业务数据电算化管理水平,推进基金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三是利用金融系统的网络资源,开展社会化服务,方便居民缴费。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和社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经办机构与社区服务机构职责明确、相互衔接的服务体系,强调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规范管理,严密监督

去年以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等社保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将医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切实做到了应收尽收、管理规范。今年,我们将充分借鉴其他社保基金监管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运行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三是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五是建立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建立健全医保基金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四家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2010年,我们切实担负起本部门的职责,并积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与协调,齐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一是与财政部门配合,将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二是与卫生部门配合,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三是与民政部门配合,将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这“四类人员”纳入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范围,努力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3

泰宁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1、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2、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个人(家庭)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补助,个人(家庭)负担不多;

(二)城镇居民不需健康体检,都可自愿参保,住院不分病种都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部分门诊大病病种也可享受补偿待遇。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出,经办机构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4、哪些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县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上

(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

(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怎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居民(不含在校生)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1张,并填写《泰宁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还应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1张,并填写《泰宁县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还应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财政如何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政府补助100元,参保个人缴纳140元;

(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再予补助90元。

7、参保居民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镇居民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泰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参保居民需自付不同数额的起付标准金;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起付标准金以上的住院费用,在三级医院发生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居民自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按规定应由居民自付的费用,由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8、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和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城镇居民医保以每个公历为保险(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费按一次缴纳。2008年启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自参保次月起享受规定补偿待遇。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应在每年10月8日至12月10日缴纳下一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险费的视同停保,停保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待遇视同超过启动期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浅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篇4

浅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自20世纪50年代中国逐步建立起时代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以后,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减轻职工家庭负担,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百姓安居乐业、社会更加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社会医疗保障的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安全网”,是事关社会稳定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稳压器”。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以及维护社会安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这项制度实施的几十年来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