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_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规定【最新2篇】》
为加强土石方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应制定规范的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_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规定【最新2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土石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预决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项目每期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第三条 小区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和土石方施工的原则是依山就势、少动土、挖填平衡。
第四条 设计施工所用地形图
新项目在收地后,地区公司总工室在竖向设计报审前,工程部须对工程设计所用地形图进行复核,如地形图与现状差别较大或精度不满足要求的,地区公司须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重新测量地形图;地形图精度不低于1:500;如场地内有池塘或新增大量垃圾的,须进行池塘底部及垃圾表面标高补充测量并估算池塘淤泥及垃圾方量,工程部经理及其主管领导须对地形图签字确认,工程部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2天内将确认后的地形图发预决算审计中心备案。总工室在工程部所确认的地形图上进行竖向设计、并报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核。地形图有重大误差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直至开除处分,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五条 竖向设计方案的确定
集团设计院下发竖向设计条件后,总工室须组织当地外委设计院完成竖向设计方案、编制土石方平衡方格网图(10m�10m)和场地剖面图,并组织工程部对土方利用情况进行判断,对不可回填土情况进行说明并签字确认,总工室将竖向设计方案及初勘报告等相关资料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后, 2天内,组织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集团设计院(普通住宅项目不参加)、外委设计院、工程部、工程技术部到现场踏勘,讨论小区竖向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后,地区公司完善竖向设计方案并报集团设计质量成本中心,在踏勘后4天内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完成审批。未按要求组织的,扣罚总工室主任500元。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对方案有重大异议时,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的一把手)确定最终方案,并在7天内报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集团设计院备案。每延迟1天,扣罚总工室主任100元,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考核。
地区公司总工室在小区竖向施工图下发前需对土石方量进行测算,并将施工图和测算结果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备案,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复核土方。未按要求备案,扣罚总工室主任500元。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考核。
小区场地土石方工程须在竖向方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动工。未通过竖向方案审批动工的或未按审批通过的竖向方案动工并造成重大土石方工程成本浪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直至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六条 土石方复核及抽查复测
1、土石方原地面、完成面数据复核流程:施工单位对土石方原地面、完成面数据进行测量后,工程部须通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同时工程部在3天内对测量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过EMS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
土石方原地面、完成面数据抽查复测流程: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在收到工程部的复核结果后2天内确定是否抽查,每月抽查项目比例:原地面不少于50%,完成面不少于30%,对确定抽查的项目,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在3天内派测量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抽点复测。
3、未达到抽查比例的,扣罚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相关责任人500元,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不按时通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复测或在复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直至开除处分,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4、原始测量数据要求:
(1)土石方挖填前原地面、挖填后完成面必测。
(2)实际挖填范围线、边坡线、坡度拐点、其它的轮廓点必测;测量点要求布点均匀,间距大致为10m,遇地形复杂的间距大致为5m。
(3)所有测量数据均须是三维坐标(X,Y,H)。
5、场地接收单位已进场的,完成面测量数据结果须由场地接收单位确认。
6、土石方测量资料须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在完成复核或抽查复测后3天内交资料员归档未按时归档,或资料存在问题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直至开除处分,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七条 土石方施工过程控制
1、招标前,大型土石方堆放方案、土石方施工方案须报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审批,并作为招标资料。
2、如条件变化,需对上述方案变更的,须重新报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审批,如涉及增加合同造价的,须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上述审批后的方案实施,否则给予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工程技术部考核。
4、施工组织管理不力,导致土石方二次倒运产生费用增加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以上工资处分,预决算部考核。
5、招标计价方式统一为综合包干单价、按实测方量结算,招标时须确定:场内挖填或堆土、外运、购土回填等不同情况下的价格。未按以上规定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预决算部考核。
6、遇大面积岩石、淤泥时,由地区公司工程部组织总工室、预决算部、工程技术部、施工单位到现场判断、测量并签字确,否则每次扣罚工程部责任工程师500元、工程部经理2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八条其他
1、经工程部、土石方施工单位、接收场地的施工单位确认的土石方工程挖填前和完成后的测量资料(含电子版、现场测量的原始数据原件)、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的复测记录作为土石方结算的主要计算依据。
2、土石方月度复测计划
地区公司工程技术部须在每月28日前向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提交下月土石方复测计划。未提交的,每次扣罚工程技术部经理500元,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九条 以上由地区公司考核的,考核部门把考核结果报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部于每月月底前汇总,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交财务部实施;由集团考核的,考核部门把考核结果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预决算审计中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解释。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 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 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计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结合周围地形,对取砂、采石、挖土或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排放的地点、工程量、控制标高等制定具体方案。具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实施措施;
(六)其他
第十条 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第十一条 土石方工程中凡填土造地、平整场地等需取砂、采石、挖土等,应在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区域)采运,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对取土点进行场地设计,设计中要有水土保持和交通组织方案,经水务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管理,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土石方工程所产生的余泥渣土、 建筑垃圾(不含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排放至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余泥渣土受纳场由市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应进行排放场地设计,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有土石方或建筑工程的',应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报建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余泥渣土受纳场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即,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单位红线范围内如需对外接受余泥渣土,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红线范围外排放和清运余泥渣土。建筑垃圾需制定排放计划,并取得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颁发的排放证和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的车型、档板高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并配备覆盖用蓬布或具备其它有效防止泥土洒漏和飞扬的措施。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正本和排放证副本,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在离开建设工地或余泥渣土受纳场时,必须冲洗车体,严禁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土石方工程及土地开发中为防止水土流失需修建高边坡、排洪沟、箱涵等土建工程,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实施工程监理、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土石方工程设计(含水土保持设计、场地设计)、施工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务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七条 凡从事土地开发及项目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等相关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致使原有水土保持设施功能降低的,应予补偿;既不治理,又不补偿的,其有关工程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施工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土地开发及土石方工程,以违章建筑施工论处,工程不予验收,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排放证和准运证而擅自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无证或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以及不冲洗车辆或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沿途洒漏导致污染道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分工对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互相推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