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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参保指南(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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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新政解读: 篇1

2016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称,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

从2016年到2018年末,经过三年努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每年增加20万人以上,期末达到80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参保人数每年增加8万人以上,期末达到1078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1落实社会保险缴费减负政策

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降低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

2完善参保扶持鼓励政策

支持困难群体参保缴费

对于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75%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50%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满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用人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中断缴费人员接续缴费

对于长期中断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照规定以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发养老保险金融产品。

鼓励外来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对于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对于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已在原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在我市参保的人员,可以按照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落实相关规定,促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顺畅衔接,权益累计计算。实行异地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认证结果互认,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3开展全民参保登记

建立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

以社会保障卡数据库、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信息为基础,将人力社保部门的人员参保信息、公安部门的全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常住人口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新注册企业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各类社会保险已参保和未参保人员信息的采集、交叉比对和动态管理。

组织开展调查摸底

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参保登记工作,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对信息缺失、错误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实和补录,摸清底数,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参保资源,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保登记。

开展动员参保

各区县要加强对缴费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大型企业缴费督查,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的排查,认真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用工参保等情况,对于少缴漏缴、逃避参保的,督促其依法及时参保。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到边登记边动员参保。确实不能参保的,登记清楚原因,并建立跟踪推动机制。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指导,组织学生、儿童集中参保、及时参保。

4简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建立社会保险、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信息共享。对办理了“一照一码一章一票”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精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实现企业注册一户、社会保险登记一户、跟进推动参保一户。逐步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监管体系,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用人单位在市场准入、融资服务等方面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5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转变服务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依托单位和职业开展参保转向以人为中心开展经办管理和服务。大力推进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便利化,扩大网上申报缴费覆盖范围,积极推行网上缴费、移动缴费新型缴费方式,大力拓展自助终端、手机应用程序(APP)、短信等新型查询渠道。不断延伸经办服务触角,将参保缴费工作逐步下沉到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

提升信息化水平

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通过社会保险卡发放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失业保险金、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各项待遇。健全完善人力社保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信息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共享。进一步规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核、审批及发放等工作程序,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严控资金安全。

6强化参保缴费执法监督检查

加大监管力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通过催收、加收滞纳金,查询和划拨银行存款,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提供财产担保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举报人予以资金奖励,并对当事人信息严格保密。

7完善参保扩面考核激励机制

继续将社会保险参保扩面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完善社会保险参保扩面人数和基金征缴额等考核指标,结合各区县特点调整考核办法,全面落实参保扩面工作属地化管理要求。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推动全民参保计划深入实施。

办理时间 篇2

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8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办理时间 篇3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办理时限

受理当日办结。

办理流程 篇4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几类人员缴费说明:

1、用人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为录用人员办理《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申报缴费后,通知职工去办理社会保障卡。

2、用人单位录用在本市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原单位携带转出职工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转出社保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现用人单位携带转出社保分中心审核完毕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增员审批材料,到转入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单位办理 篇5

所需材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登记时您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篇6

1、个人缴费窗口新参保人员携带材料1、2、4;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以内的人员,还需携带3,到社保分中心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

2、新参保人员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到社保协议服务银行现金缴费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

3、新参保人员持缴费凭证,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