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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示本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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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章程起着规定组织纪律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幼儿园章程示本优秀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章 总 则 篇1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宝山幼儿园;地址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环城西路288号;邮编为315200;官方网址为宁波镇海宝山幼儿园;注册域名为b;微信号为zhbsyey;微信公众号为灵动宝山。

第三条 本园由镇海区人民政府举办,经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由招宝山街道属地管理,业务主管是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第四条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计规模为18个班级。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幼儿。

第五条 本园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51万元。办园经费由街道财政全额拨款。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六条 本园遵循“人文为本,生命成长”的办学理念,潜心打造富有活力的家园、乐园、创想园,致力于让幼儿在更为“自然、自由、自主”的绿色教育环境中和谐成长。

第七条 本园发展目标:“塑灵动宝幼,享幸福教育,育稚趣孩童”,让幼儿园尽显生命之“真”灵性,让教师体验成长之“真”幸福,让幼儿乐享童年之“真”快乐。

第八条 幼儿的培养目标:我们鼓励每个幼儿--在自我尝试中养成习惯,在自主探究中萌发智慧,在自然观察中生成兴趣,在自由交往中体验快乐;我们的愿望--给每个幼儿一片本真、适宜的成长天空,让每颗童心舒畅,让每份童趣盎然,让每个童颜绽放。

第九条 教师的发展目标:凸显两个园本化--师资培训园本化、课程实施园本化;弘扬三种精神----爱岗敬业、务实创新、追求发展;瞄准四个目标----积累丰富经验、练就多元技能、促成反思研究、造就专业能手。

第十条 本园以“科艺”为特色文化主元素,通过“科艺启童阅”、“科艺诱童趣”、“科艺展童健”、“科艺亮童辉”、“科艺呈童秀”等载体,使科艺扎根幼儿心田、伴随幼儿成长。

第十一条 本园园标: 确定《太阳?月亮?我的家》为园歌。

第十二条 本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本园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本园教职工大会监督。

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本园保教、行政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四)领导本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本园秩序;

(五)负责本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和谐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镇海宝山幼儿园党支部在本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本园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全园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六条 本园建立全体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及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过。

第十七条 本园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园党支部和街道工会的领导下负责工会会员的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协助行政搞好教职工的`浮福利,支持配合幼儿园行政实施各项工作规则。筹备教职工大会。工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原则组建。

第十八条 本园设置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行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园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由园长、副园长、党支部书记、工会负责人、年级组长组成。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借助园长信箱、园长热线、工会等途径,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职工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园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本园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章 幼儿园资产管理 篇2

第四十五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侵占本园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本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将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损害本园财物、人员的单位、个人将依法追究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八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园长领导下开展财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章 附 则 篇3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大会审议,园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镇海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本园决策机构园长办公会议通过,报镇海区教育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园长办公会议。

章 组织管理制度 篇4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幼儿园章程 篇5

附件 1-1

幼 儿 园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北京市××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经××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公司出资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园的宗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本园的业务主管单位:××区教育委员会和××区民政局。第五条

本园的住所地:×××。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向北京市××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幼儿园筹设的申请和方案;

(二)推荐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三)制定幼儿园章程;

(四)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园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决定幼儿园重大事宜;

(七)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幼儿园剩余财产的清算。

(八)举办者必须遵守幼儿园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幼儿园的债务。在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九)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幼儿园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公司。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3~6岁学前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园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幼儿园园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园园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园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园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合理使用幼儿园办学经费;

(八)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园财务状况;

(九)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园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园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园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园财务;

(二)对本园董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园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园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本园董事、园长必须及时改正。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