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实用3篇)》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精选3篇)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近期我院修订了差旅费管理办法。
和原文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由150元/天提高到330元/天(省内)、310-350元/天(省外)。
二、补助标准提高。伙食补助由50元/天提高到100元/天;公杂费由30元/天提高到80元/天。
三、明确了审批流程。我院职工外出学习、参加会议、进修前,需先经部室主任、主管部门、主管院领导签批。
四、规范了报销票据的要求。报销发票的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要齐全,票据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进修学习还需附主管部门出具“进修学习考核表”。
五、改变差旅费支付方式。研究院工作人员报销转入公务卡;医院工作人员报销原则上转入工资卡内。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篇2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经费,规范本单位教职工因公出差行为,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 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教职员工;
2.本制度中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
3.本制度中涉及费用的报销由报账员进行初次审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对于费用的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4.本制度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教职工出差签核流程
1.所有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审核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出差教职工(管理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办公室办理考勤登记。
3.出差人员需事先和办事有关部门联系,确认可以办理时,按时出差,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
出差教职工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因公出差的教职工需预支差旅费的,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审核表”到报账员处按规定办理差旅费预支,预支金额为核准金额的50%。
5.教职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办公室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6.员工出差核准权限:a.省、市内出差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核准;b.国内出差须经—文教局主管领导核准;
7、凡参加各种会议,交纳会务费,在会议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差旅费;
8、凡两人一同出差,住宿费用按一人计算,超出标准住宿者,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9.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出差费用核销及提交相关报告。
三.教职工出差相关规定
1.市内出差
学校教职工在市内出差,一般情况下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单位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出差费用管理制度
①住宿费、交通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由会议安排住宿的,不得重复报支。
②差旅费用一律凭证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④出差当日返回不报销住宿费。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预算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xx〕97号),结合学校所在地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学校建立公务差旅费审批制度,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区内外各种会议或培训需经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参加区内外各种会议或培训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上述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需持领导批准的参加各种会议或培训通知书,财务处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固原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包括教师带学生实习、见习、写生等);在区内其他四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和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0元。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按自治区内、区外和地区确定。在自治区内具体标准如下:
银川市:学校校级领导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学校校级领导每人每天43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住宿费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具体标准和规定根据财政部、财政厅另行发布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校级领导、其他公务人员依据住宿费等级开支标准住普通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费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以上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第五章学习、培训、会议、实(见)习差旅费
第十九条经学校同意离职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在就读学校的普通学生公寓住宿。经学校同意在职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住宿费上限标准每人每天150元。其他费用报销按宁师院发〔20xx〕11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经学校同意参加自治区厅(局)组织的学习或培训(个人继续教育学习除外)一个月及其以上的职工,学习期间因公事,经学校领导同意返回单位的,报销往返长途客车或火车交通费(学校派车接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同意安排去党校、干部学院、其他大学等单位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挂职的人员,按财政厅转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行)发〔20xx〕1312号)规定执行,在自治区内: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元;在自治区外: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元。住宿费按校内住宿规定,据实凭据报销不再发放公杂费。宁师院发〔20xx〕116号文件关于“参加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者,专任教师每月核发生活补贴600元,双肩挑人员岗位津贴照发”。在途期间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安排学校职工在区内挂职(学习)的,按财政厅转发的的通知(宁财(行)发〔20xx〕1312号)规定执行,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该条款根据新文件规定可随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同意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由召集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费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凭据报销,不享受住宿费和伙食费包干补贴;召集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往返在途期间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教师带学生实习(见习、写生)期间学校计算课时津贴,教师带学生实习(见习、写生)期间,在自治区内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在见习、写生期间或参加一些竞赛、演出活动等期间,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两个学生住一个标准间。在自治区内:标准间每天200元;在自治区外:标准间每天300元。
第二十五条学校安排的长期支教、扶贫人员,实行交通费、差旅费包干补助办法。原州区内每人每天补助12元,固原市所属其他县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二十六条两地分居的教职工探望配偶或与父母长期远居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乘坐火车或长途客车交通费。与父母长期远居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乘坐火车或长途客车交通费(分居和远居指居住在自治区以外省(市、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师院发〔20xx〕20号、宁师院发〔20__〕15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