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管理制度【三篇】》
个体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个体管理制度 篇1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副总为副组长,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综合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劳保用品发放应依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xx)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使用。
三、主要职责
1、综合处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个体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适用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所需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2程序
2.1项目部购置程序
2.2施工队发放程序
3职责
3.1安保部根据人员作业及工种需求编制采购计划,3.2物资部负责向项目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防护用品信息和负责采购。
3.3物资部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质量检验,安保部负责发放、设施的检测和监督使用。
3.4施工队负责人提供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人员工种,及相关危险区域和需求防护设施的信息。
3.5安保部负责确认施工队提供的信息,并建立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
3.6施工队安排专用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仓库,重要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看管。
3.7由财务部提供安全生产经费的费用,建立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台帐。
4规定和要求
4.1安全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内容: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手套、袖套、安全绳、手套;钢管脚手扣件、挡脚板、避雷针、防静电柱、灭火器、护目镜及面罩、绝缘鞋、临边防护设施(高处作业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周边)的材料;洞口、桩口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彩条旗、企业安全文化彩旗;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电保护器、临时供电电缆、电焊机二次侧保安器、临时供电用配电箱(柜)、低压变压器、断路器、低压配电线、低压灯泡;中小型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维护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所用的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设施装置。
4.2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3安保部在施工前根据工程的需要编制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计划。安全总监和项目经理签字确定后可购置。
4.4购买特种防护用品,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4.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安保部发放。
4.6劳保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可移动)在各施工队设立一个专门仓库,安排一个责任人进行管理,避免其丢失、损坏、被盗。
4.7新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建卡。由项目部统一购置和配发统一的工作服。配发岗位证、安全帽、其他的劳保用品。其他的非统一配发的劳动用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需要配发。
4.8安保部根据领用人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标准进行发放。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4.9员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不允许进入现场。不听劝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4.10任何个人都必须爱护自己和他人的.防护用品。属于从业个人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对各种防护装置需爱护使用,不得随意拆卸。
4.11主管领导和安全员负责组织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安全标识进行安装,拆改、变动安全防护技术装置、设施,需经项目安全员批准验收。
4.12已到使用期限或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报废,安保部确认后重新购置配发。
4.13安保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佩戴情况,不能满足随时配置。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4.14现场的防护措施必须随时维护、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重大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4.15按季节特点对防护装置、设施进行专门检查,查出问题随时纠正。
4.16各部应做到在相关设施和劳保用品在其寿命周期内能够使用,对使用时间低于其2/3寿命周期的部门,安保部对施工队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由故意造成的,安保部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4.17相关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购买的费用,由安保部根据发放的相关台帐,交由财务部,财务部从各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5表式
《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购置计划表》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登记表》
《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进场验收记录》
《安全物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装置)配置计划表》
6附则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安保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个体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为切实推进两个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两个体系建设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两个体系考核奖惩管理。
3考核依据
3.1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企化管控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1.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企化管控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
4.2.2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管理及“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50-1000元奖励。
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xx元。
4.2.7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xx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1.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违章违纪处罚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