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中秋节庆国庆讲话稿 优秀3篇》
《终南别业》是唐代诗人王维的代表作之一,这首诗把诗人退隐后自得其乐的闲适情趣,写得有声有色,惟妙惟肖,突出地表现了退隐者豁达的性格。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迎中秋节庆国庆讲话稿优秀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终南别业王维 篇1
听民声,聚民意,勤于调研
2006年3月,正值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之际,躺在病榻上接受治疗的王维忠身体虚弱极了,但他仍按大会安排的议程参加会议,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审阅案卷,征求议案附议代表签名……在会议召开前的一段时间里,他就已经知道自己得了重病,卧床两个月后,腹水始终不消,一些领导多次劝他在家休养治疗,都被他婉言谢绝了,坚持按时出席了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0年来,王维忠调查研究的足迹几乎遍及吉林省广大乡村。每天的调研时间他都安排得很满,有时在一个乡镇进餐后立即到另一个乡镇,午间很少休息。有时感到疲乏和肝区疼痛也顾不上,灵感来了,即使是半夜也要爬起来伏案疾书,甚至通宵达旦。他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要尽快把群众的呼声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促使发现的问题及早得到解决。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起始年,如何迈出这重要的一步,引起了王维忠的认真思考。为此,他先后到吉林、通化、四平、白城等地的7个县(市)的13个乡镇进行调研,就制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些现实问题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最终形成了一份极具说服力的调研报告――《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调研与思考》,送交全国人大、吉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手中,很快得到省里主管领导的批示,相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及时予以采纳。
2004年9月24日,王维忠来到与内蒙古科右前旗俄体乡仅一山之隔的吉林省洮南市北部山区调查“一号文件”和国家“一免三补”政策落实情况。然而,他所看到的情景却有“一山之隔两重天”的感觉。山那边群众生活富裕,而山这边却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十几万农民还在为生存发愁。在洮南市那金镇,眼前呈现的是绝收的庄稼,按季节推算,此时应该正值作物收割时节,但王维忠却有种身在盛夏的错觉:在农民午饭的桌子上,仍摆放着玉米面饼子和大葱、大酱。乡里的农民们告诉他,当地已连续8年绝收,5万多公顷耕地中有4.7万公顷绝收,绝收率达84%。有些村的农民人均收入已经降到负1000元左右,农民种地越多亏损也就越多。调研中王维忠了解到,农村债务链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进一步加剧了干群矛盾,有的甚至动摇了乡村政权;“一事一议”方式缺乏法律效力,农村干部和群众要求将“一事一议”上升到行政法规;《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作适当修改;乡村干部提出应该把“三农”变成“四农”,把乡村干部难也包括在农村问题中;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农民贫困的第一原因……这次调研王维忠前后整整花了一个月的时间,最终有针对性地形成了《认真落实“一免三补”及对出现问题的思考》、《落实“一号文件”及对农村暴露出问题的思考》、《关于农民医疗保障状况的调查》等三个调研报告,分别送吉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阅。省农委、省卫生厅根据王维忠的调研报告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研,并在随后制定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建设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网络时,相继采纳了王维忠在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多项建议。
近年来,王维忠在全国人代会上均提交质量较高的议案,如《关于尽快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建议》等均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是王维忠参加的最累的一次全国人代会。这次会议上,王维忠提交了14件议案,被采纳9件,其中,涉及“三农”问题的5件,涉及权利监督和民刑法律的4件。为了在会议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会议前夕,王维忠用休假时间,深入到吉林省九个市(州)对“三农”问题进行调研,广泛接触基层干部群众,举行大小座谈会30余次,写出了近二十万字的调查材料。人大代表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使王维忠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很快,一份三万余字的《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农”问题的调研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为了能够在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更多、质量更高的议案,王维忠从2004年8月开始,不间断地深入到吉林省23个县、48个乡镇进行关于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立法调研。调研中,王维忠对我国粮食供求现状及影响因素、粮食安全的概念以及保障粮食安全的对策做了系统和科学的分析,并翻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最终形成了该法草案。这份立法建议提交给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后,被大会列为议案。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正组织力量对《国家粮食安全法》(草案)作进一步研究,将择机适时出台该项法律。
切要害,抒直言,重之于“表”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维忠向大会提交了12件议案,其中,“关于制定《公务员法》要有重大突破”的议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他提出的“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也被大会采纳。2006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正式开始审议《义务教育法》修改草案。
今年68岁的王维忠是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的教授,从199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至今已有8个年头了。虽然他来自医学界,但在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中,他却把自己的眼光放到了更广泛的领域,经济、法律、社会等各方面都有涉及。如他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的93件议案中,修改和健全法律方面的议案就占了29件,其中关于修改广告法、土地法、刑法、水法、村委会选举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等建议,均被大会采纳,会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做了认真修改,继续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王维忠最早与农民打交道是在1999年。当时他在农村调研时听到农民反映辛辛苦苦干一年,到头来却出现“卖粮难”,农民拿到手的是“白条子”而不是现金。于是王维忠把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省长对此事非常重视,专门派人调查,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王维忠觉得,只有真正为人民群众做点实事,才对得起“人大代表”这几个字,为此,他给自己约法三章:参政议政要尽职尽责;行使法律赋于人大代表的权力要一丝不苟;反映社情民意要尽心竭力。
2004年春节刚过,王维忠自费到数百公里之外的扶余县三岔河镇走访时了解到,时下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他提出了《将农民工权益保护列入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议案》,认为必须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他提交的《修改农业税收办法,取消特产税、农业税的议案》中指出,减轻农民负担必须从免除农业税做起。仅2004年一年,王维忠就向有关部门提交了11件反映社情民意的建议,刊发在省人大常委会给副省级以上领导参阅的《代表之声》上,有的建议直接得到主管领导的批示,如将洮南市列入吉林省贫困县(市),每个自然村由省里统一提供资金打一眼井的建议,经王珉省长批示后,此建议很快得到了落实,使当地已连续八年干旱绝收的状况得以缓解。
作为来自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每次参加全国人代会都会提出这样一个话题:对粮食主产区免收农业税应该一次到位。为此,会上会下无论是接受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还是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王维忠始终不忘为农民代言。在他和吉林省有关方面的不懈努力下,2004年,吉林、黑龙江两省成为免收农业税一次到位的试点省份,同时还推出对种粮农户直补等7项政策,使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王维忠对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如何作为有自己的见解:“人大代表不能把参加活动当作走形式,更不要堵住‘耳朵’听不进选民和群众的声音;闭上‘眼睛’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视而不见;闭上‘嘴巴’不提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不应该闭会闭嘴”。2002年前后,在吉林省东部山区的和龙、蛟河、舒兰等市相继发生了老虎和黑熊伤人、袭击农民牲畜事件,在当地群众中引起议论纷纷。老虎和黑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伤者却得不到很好的救治,赔偿更是无着落,人们对此十分不解。王维忠抓住这些事件,利用作客电视台访谈节目的机会,提出对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他认为,动物伤人给群众造成损失,政府必须埋单,这个道理必须写进国家法律中。该建议后来经王维忠整理形成两份代表建议,均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促公正,解民难,矢志不渝
群众的事无小事。“人民群众之所以特别关注司法公正问题,是因为他们痛恨司法腐败。”1998年3月,王维忠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第一次参加全国人代会,作为一名新代表,他在会上只提交了一个建议,反映长春市某区检察院用追缴的赃款购置一台捷达轿车供自己使用的问题。当时参加吉林团代表分组审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把情况仔细记录下来。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此案作为全国检察系统督办的23件案件之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办结了此案,几个违纪的当事人便受到了严肃处理。王维忠常常引用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在每年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王维忠都要拿出一定的时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001年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王维忠以《梅河口市公安局违法介入经济案,使一民营企业濒临破产》为题,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提出意见,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使问题得到了解决。
终南别业王维 篇2
祸起盲目扩张
华星时代广场,距离南宁市中心传统商业圈不足两站路,历来是商家必争之地,而贯穿于“新民路”和“七星路”的新商业街是南宁知名的购物胜地,本地人和旅客都热衷于在这个被称为“南宁第二商圈”的地方淘宝。2001年,桂建公司看中了该区的发展潜力,联合广西贵港市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开始此项目的开发,定位是综合性的大型购物中心和商住楼。
后来,桂建公司当时的董事长通过北京的关系,和王府井的高管开始洽谈进驻华星时代广场的合作事宜。在当时来看,一方是慕名而来,渴望强势品牌进驻的出租方,一方是财大气粗、正筹划全国扩张的国内百货业巨擘。合作的条款几乎是一边倒的,王府井要求所有商场使用面积由其统一管理,甚至包括一些桂建公司自有的物业,而且对场地装修的灯光、电梯、空调等品牌要求极高,鉴于王府井“国字号”的背景以及较高的品牌影响力,桂建公司几乎是毫不犹豫地满足了王府井的所有要求,双方的“婚事”一拍即合,于2003年4月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合作协议,合同期15年。
由于2003年“非典”的影响,王府井在南宁的开店延缓了,而就在这个时候,华纳娱乐公司强势进驻,通过南宁万达商业广场的“订单模式”,投资兴建了华纳国际电影城,与已经落户邕城的沃尔玛、新加坡大时代、台湾特立、德国和乐、大洋百货以及2004年进入的百盛商场形成了强势的商业圈。而此时,定位于大众化消费市场的王府井却没有清晰的战略规划,董事长郑万河甚至放话:“如果有人要和我们打价格战,我们随时可以拿出一两个亿来陪他们玩。”
然而,当时的王府井只不过是在全国拥有十几家店的国有上市企业,就雄心勃勃地在外地市场尝试“百货+超市”的经营模式,而且消费定位与邻近的购物街“七星路”貌合神离,无法最大化吸引过往的目标人群。所以,两个关键点使得王府井败走邕城:一是定位模糊,百货和超市都没有做出差异化,被崛起的大商圈所孤立;其二是没有摸清当地消费习惯,周边配套的娱乐餐饮设施不足。
实际上,这是很多国有企业固有的弊病,没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就急于上新项目、投资新领域,总以为只要“不差钱”一切皆有可能。可当一个企业没有战略方向的时候,一切的执行就会越来偏离目标,这就像两条射线,只要一开始跑偏,结果就是越走越错、越错越远。百货商场的发展不像便利店、快餐厅,从投入到真正产出需要两到三年的市场培育期,此间如果没有长期的战略规划则很难达成既定目标。在战略规划里面,商场的定位一定要非常清晰,还要懂得分析城市建设的趋势以及不同类型商圈的形成走向,否则前期的巨额投资就可能化为乌有。可惜的是,王府井仍然没有从南通店、石家庄店的倒闭中吸取教训。
逆市而上拒绝变革
在王府井南宁店经营的早期,由于效益不佳,桂建公司和商场合作的商户都提出过改善的建议,但王府井的答复却出人意料:这是王府井的家务事,与你们无关,如果王府井做不好,那别人也肯定做不好,这些都不是问题。甚至在停业之后,王府井宁愿支付每年1200万的租金继续空置,也不愿赔偿桂建公司来友好地终止合约,还强势地单方面告知桂建公司,将对场地进行分租和转租,而这种做法是合同所不允许的。
在当今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商业社会,不懂得聆听和分析市场前线的声音,不能及时改变自己策略的公司终将走向穷途末路。王府井南宁店也正为自己的高傲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一是没有及时改变不合理的卖场布局和品牌结构;二是不尊重比自己规模小的合作伙伴,而招致官司缠身。
百货商场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必须是能听得进各种声音、能够随着市场走势而及时变革的领导者,但仍有很多企业存在着决策与执行断层的情况。信息提供不及时或有错漏、汇报机制繁琐、审批流程冗长、决策时拍脑袋、执行时偷工减料,甚至这中间还存在着利益链条或是潜规则,最终的结果就是直接造成企业与市场脱轨。企业管理的效率是需要高效的机制来支撑的,机制就如同身体的血管和神经,决定了脑袋的思维模式以及手脚的反应速度。
用人不当管理混乱
王府井南宁店开业后,就一直有管理问题和服务纠纷见诸当地媒体,派往邕城上任的总经理更是前后换了三位:一个是广州店的总经理兼顾两职,有能力却分身乏术;一个则出道于公司人事部,后任职南通王府井,南通关店后又被派遣到南宁,结果证明此人是“南”字的克星;最后一任似乎不是来做事的,经常找桂建公司的高层聊天,当了解到王府井一旦停业,桂建公司将步履维艰之后,王府井就“神奇”地宣布进行经营调整、暂时停业,而且并没有事先与业主桂建公司进行过任何沟通。
企业发展最关键的因素还是人。国外许多经营了百年以上的企业,他们拥有成熟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可以有效地指导如何经营和创新、合作与分工,可以支撑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但在中国,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绝大部分还是要靠人来做事,靠感情和关系来合作,所以人选错了,一切就很难挽回。
宣布停业之后,南宁王府井对顾客的购物卡进行了现金兑现,商场员工前后回答不一、工作效率低下引起许多顾客的不满,由于通知很突然,许多合作的商家也匆匆忙忙撤柜,现场一片混乱。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王府井内部管理的问题。停业事发后广西的一家媒体做了调查,60%的消费者表示即使王府井重新开业,也不会选择去那里购物。
近些年来,王府井在企业信息化系统的改造,以及采购管理和运作流程上都下了功夫,但在长期战略规划上还是有待提升,特别是对市场的快速反应,在重要决策上做到理性和准确,以及如何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还需要继续修炼。否则,不仅是让自己遭遇发展瓶颈,还损害了国有资产和股民的利益。这对国内很多企业来说,实际上也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战略、管理机制和人,永远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课题。
终南别业王维 篇3
在王大锁的举报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2010年,在办理该煤矿采矿转让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时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和工商局的五名工作人员,均被法院判刑。
2010年2月,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确认鲁山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同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鲁山县工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8日,王大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鲁山县工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5亿元,此案索赔数额全国罕见。2013年3月14日,南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个人煤矿“被”转让
地处鲁山县城东北15公里处的梁洼镇,因其辖区内煤矿众多,是鲁山县的经济重镇。当地部分人靠开煤矿富甲一方,家住梁洼镇北郎店村的王大锁也按捺不住发财的欲望,于1995年12月1日取得了位于该镇北店村四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开始投资生产。
与其他精明能干、见多识广的煤老板不同,王大锁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也不擅长搞经营。2002年5月18日,王大锁将北店四矿委托给当地的杨某经营管理,后双方因合同纠纷,王大锁将杨某告上法庭。2003年5月20日,平顶山市中院判决解除了他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王大锁收回了煤矿经营权。
吃过一次亏的王大锁并没有引以为戒,2003年7月13日,他又和当地的一个生意人王某签订了北店四矿承包协议书。合同内容是,矿上经营事务他不得干预,王某给他15%的提成。谁知,合同签订后没几个月,再生变故。
2004年1月15日,王某在王大锁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王大锁的名义与第三人马某签订了北店四矿的资产转让书,将北店四矿转让给马某。后经认定,转让协议上所谓“王大锁”的签字并非王大锁本人所签。
2004年3月30日,马某持北店四矿资产转让协议等材料向鲁山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2004年4月1日,鲁山县工商局就把北店四矿的投资人变更为马某。2004年4月19日,鲁山县工商局为北店四矿颁发了投资人为马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005年12月16日,鲁山县人民政府下文要求,决定对包括北店四矿在内的31个已经注销采矿证的煤矿实行关闭。2005年6月11日,北店四矿与北店村福达煤矿签订了资源整合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两个煤矿整合为一个煤矿,拟定企业名称为“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实际上仍是北店四矿,马某作为北店四矿的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
王大锁认为,此次整合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大锁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在举报材料中王大锁写到:为将煤矿彻底占有,王某打通了鲁山县工商局注册股股长安某、鲁山县梁洼镇工商所所长王某的关系,在鲁山县工商局副局长董某的指使下,由二人出面伪造了一份“王大锁”签字的转让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合法拥有可开采的三个煤矿井口及资源廉价转让给了马某。
2006年6月份,王大锁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鲁山县工商局给马某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因为种种原因,鲁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不受理此案,后在河南省政法委纪检督察驻平顶山市工作小组的督促下,鲁山县人民法院才受理此案。2006年8月3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又裁定中止审理。
终获刑
为了讨回煤矿,几年来,王大锁家无宁日,险象环生。先是王大锁被鲁山县人民法院拘留15天,放出拘留所的当天,他又被别人强行带到广西长达一年多,不让其回家,后他乘看守人员放松警惕时才逃出,沿途要饭从广西回到鲁山县。他的妻子也被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殴打他人为由送进了看守所。他在家的女儿,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后来不得不寄居在亲戚家中。王大锁的儿子晚上住在家中害怕,就唤其伙伴晚上陪他同住在家中,夜间被人翻墙入室将他和伙伴殴打,头部被菜刀砍伤多处,案子至今未破。
在王大锁四处举报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张某、工作人员李某,鲁山工商局副局长董某、其他中层负责人安某、王某,因在办理北店四矿的采矿转让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时未正确履行职责,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区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月至2007年年底,董某担任鲁山县工商局副局长,主管注册工作。2004年4月1日,在其审核梁洼镇北店四矿投资人由王大锁变更为马某的注册登记过程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在申请人未提交投资人王大锁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申请书》和委托书及原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批准投资人变更为马某,并颁发了马某为投资人的营业执照,致使北店四矿产权变更,造成王大锁个人财产损失224.13万元。
法院认为,董某在办理鲁山县梁洼镇北店四矿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时,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罪。鉴于被告人董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定,时任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开发股长的张某,在整合煤矿负责审查材料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按工商部门错误的营业执照,以北店四矿马某作为该矿法人代表,参与煤矿整合,剥夺了王大锁的采矿权,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投案自首,且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010年2月3日,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安某和王某等人也分别获刑。
2010年2月16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王大锁诉鲁山县工商局一案作出行政判决,判定鲁山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鲁山县工商局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大锁认为,两级法院均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因为鲁山县工商局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己理应得到赔偿。于是,2010年12月8日,王大锁向鲁山县工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因其失职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亿元人民币。2011年3月8日,鲁山县工商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工商局摊上大官司
2011年4月28日,王大锁将鲁山县工商局告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为2.5亿元人民币,此案索赔数额全国罕见。2011年7月10日,河南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同年7月15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开始立案,王大锁向法庭递交了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购买炸药信息的资料,用以证明采煤数量。另外,王大锁还提交了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国土厅的备案资料一份,以证明其煤矿资源的价值。在庭审中,鲁山县工商局辩称,我局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原告即使有损失,也是承包人没有按约履行给付义务,与我们工商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理由是,2003年,原告王大锁因无力经营,将北店四矿的生产经营权交由王某,并承担该矿的安全责任及债权债务。2006年3月3日因王某未按协议支付款项,王大锁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承包提成款,并终止承包协议。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自2003年至2006年6月18日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时止,该矿一直在王某手中正常经营,为此,王大锁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另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7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的凭证。从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18日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到2005年12月北店四矿被鲁山县政府关闭,王某仍在承包经营的有效期内,原告无权利要求行政赔偿。再者,工商登记只是对经营者合法经营资格的确认,是一种经营身份的确认,不是所有权的确认,所以不会使企业的所有权改变,企业资产的转移应由双方依法转让。因此,工商登记不会造成所有权人财产的转移。
因案情复杂,2012年8月1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三个月。
2012年11月18日,卧龙区人民法院查明,按照《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被告鲁山县工商局在办理北店四矿工商变更登记时,在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王大锁没有签署变更登记申请及委托书的情况下,违法将北店四矿登记在马某名下。该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因违法已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撤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性质,因此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新华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张某、李某二人因造成王大锁600万元的重大损失,对董某、安某、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三人因造成王大锁个人财产损失224.13万元。可见600万元考虑了矿产资源价值的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就是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因此不能把600万元作为赔偿依据。
工商败诉
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3条的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王某以王大锁名义签订的转让协议也是导致被告鲁山县工商局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原告王大锁已就北店四矿的承包合同纠纷将王某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至今尚未审结。故本案应适用“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以承担224.13万元的40%赔偿责任为宜,赔偿原告89.652万元,其他损失应在另案中确定。原告诉讼请求为2.5亿元,明显超出实际损失,因此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认定,原告所举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购买炸药信息资料及该公司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资料,不能证明北店四矿在被告变更登记在马某名下资产时的价值。同时,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系重组企业,拥有多个矿井,不能将该公司的资产与北店四矿等同。故原告所举的计算财产损失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北店四矿开采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煤炭实际生产量作出鉴定。该申请忽视了北店四矿先后由王某、马某、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事实,即使现在作出勘验、给出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计算原告财产损失的依据。对此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3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鲁山县工商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大锁财产损失89.652万元,驳回原告王大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发后,王大锁以应当全赔为由,提起上诉。被告鲁山县工商局认为,王大锁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造成错误变更登记的原因是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所致,工商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投资人,王大锁认为争议的变更登记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的,上诉人鲁山县工商局在办理北店四矿工商变更登记时,显属违法。且该变更登记行为已由平顶山市中院生效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争议的变更登记行为给上诉人王大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中,王某以王大锁名义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导致鲁山县工商局错误变更登记的原因之一。王大锁也以北店四矿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一审判决鲁山县工商局赔偿王大锁财产损失89.652万元是适当的,剩余损失王大锁可另寻救济渠道予以解决。上诉人王大锁请求赔偿2.5亿元的计算方法不严谨、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中院不予支持。鲁山县工商局的上诉理由,中院不予支持。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