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承包合同(实用6篇)》
仓库承包合同(精选6篇)
仓库承包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仓储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仓库概况
1、甲方提供仓库供乙方存储货物,甲方。甲乙双方对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共同确认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完好,满足乙方使用目的,符合本合同约定。
2、库房所在位置:
3、库房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仓储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仓储服务费用为每月 人民币,共需支付 人民币,在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该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的,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该保证金用于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全额补足。
4、乙方在货物存储或领取货物时,如需甲方搬运,则乙方
5、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职责
1、甲方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4、甲方具有危险告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仓储物自然特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于储存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6、甲方在乙方货物入库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签发货物清单,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条 乙方职责
1、乙方有权利用甲方提供的仓库自行经营,存库内财物由乙方自行管理。
2、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仓库及附属设施,造成毁损,由乙方负责维修、赔偿。
3、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甲方仓储服务费。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负责其在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安全。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货物坍塌、火灾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对甲方仓库及附属设施或其他业户造成损失的,乙方
5、乙方使用仓库期间,因其自行经营产生的税、费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基于经营需要增加仓库设施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构成违约。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仓库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第三人(含与第三方以承包、联营或以其他方式合作经营),不得改变仓库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仓储服务费不予返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8、乙方在领取货物时应携带货物清单,经双方签章确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3、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仓储服务费用,甲方有权按每日仓储服务费用的10%收取滞纳金,乙方延迟支付超过3日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提存仓库中乙方现存的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存后应通知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7日内,乙方仍未支付所欠仓储服务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存货物进行折价、拍卖。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协议履行期满,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续签。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3、若甲方经营项目调整或无力经营,不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告知对方,并按实际使用仓库时间收取仓储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尚未履行部分的仓储费用
4、若乙方经营项目调整或无力经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尚未履行部分的仓储费用。
6、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及时将存储货物运走,若乙方不能如期出库交还仓库,甲方有权按使用日期向乙方收取仓库使用费用。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代表人: 年 月 日
仓库承包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经营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常德“武陵农资交易大市场仓储中心”的 栋 的仓库(以下简称承包经营物)租赁给乙方使用。承包经营物面积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平方米(共间)。
1.2 本承包经营物功能为,承包给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擅自改变承包经营物的功能。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本承包经营物采取乙方自行管理的方式。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2.1 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乙方如需续包须于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即 年 月日前)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承包经营事项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同等承包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续包要求,则视作乙方放弃续租,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作任意处置。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三条 承包经营物的交付
3.1 在本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日起 日内,甲方将承包经营物交付乙方使用。
3.2 如甲方未按期交付超过七天,则应按乙方应交付承包金的日万分之五给予乙方损失赔偿。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费用
4.1 承包经营保证金
本租赁合同的保证金为首月承包金的叁倍,即人民币 元(大写: )。 备注:
4.2承包金
承包金为平价部分 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议价部分 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承包金总额为 元(¥ )
第五条 承包金的支付
5.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承包金人民币 元,余额 元于承包经营物交付前即 年 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否则甲方取消给乙方的所有优惠,承包金的总额按人民币元收取。乙方延期支付应付款项如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取消该承包经营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已交付之定金,乙方无权异议;如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其他:
5.2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得租金、电费及因本租赁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完好无损的承包经营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七日内,甲方将向乙方退还承包保证金。
5.3 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拖欠承包金总额的万分之五。
第六条 承包经营物的转让
6.1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承包经营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尽力使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6.2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擅自将其承包的标的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收回该承经营物,并不予退还乙方已交付之承包金及定金,乙方无权异议。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七日内乙方仍占有仓库不予退出,则仓库内货物视作乙方放弃,甲方任意处置。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承包经营物附属射死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承包经营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承包经营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日常检查监督权。
7.2 乙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经营物及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保管之责,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应爱护承包经营物,因依法使用不当造成承包经营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十日后乙方仍不予维修,甲方可自行维修,所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本仓储中心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在承包经营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房屋内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
8.3 承包经营物内确因维修等事物须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甲方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完成。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承包经营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合理时间内检查承包经营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甲方负责承包经营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承包经营物内乙方自有的财产及其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罚分包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承包经营期满之日前或提前终止之日前将承包经营物打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承包经营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承包经营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在使用承包经营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常德市法规及甲方有关承包经营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应向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付。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11.1在承包经营期内如乙方须对承包经营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且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共用部门及其他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正。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承包经营物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物的转包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承包经营物的部分面积转包,但转包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包户收取承包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包而改变。
如发生转包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包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包期限;
2、转包承包经营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包协议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于转包户的转包合同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包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包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包合约同时终止,转包户无条件迁离承包经营物。乙方应将转包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包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甲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包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6、乙方因为转包行为的转包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承包经营期内,若遇乙方欠交承包金或物业管理费(如有)超过一个月,甲方在通知乙方缴纳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全额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承包经营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单不限于乙方及转包户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若遇乙方欠交承包金或物业管理费(如有)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包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承包经营物内的财务(包括受转包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甲方将申请排名留置财务拥有抵偿应支付的因承包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 若因政府有关承包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14.2 若因规划变更须拆迁仓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无条件搬迁,乙方不得因此提出补偿,合同同时终止。
14.3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起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衣服,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该向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正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免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包协议的,乙方应于承包合同终止之日或其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迁离承包经营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承包经营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承包金,如乙方不接受支付双倍承包金,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承包经营物,并强行将承包经营场地内的物品搬离承包经营物,且不负任何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广告
若乙方需在承包经营物建筑物的本体上设立广告牌,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并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
若乙方须在承包经营物建筑物的本体上设立广告牌,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常德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做为发包人,甲方作为承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出发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的电话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即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发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常德分行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他条款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手气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发包方(甲方):
代表:
承包方(乙方): 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仓库承包合同 篇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经营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常德“武陵农资交易大市场仓储中心”的栋的仓库(以下简称承包经营物)租赁给乙方使用。承包经营物面积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平方米(共间)。
1.2本承包经营物功能为,承包给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擅自改变承包经营物的功能。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承包经营物采取乙方自行管理的方式。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限
2.1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乙方如需续包须于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即 年 月 日前)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承包经营事项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同等承包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续包要求,则视作乙方放弃续租,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作任意处置。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三条承包经营物的交付
3.1在本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日起日内,甲方将承包经营物交付乙方使用。
3.2如甲方未按期交付超过七天,则应按乙方应交付承包金的日万分之五给予乙方损失赔偿。
第四条承包经营费用
4.1承包经营保证金
本租赁合同的保证金为首月承包金的叁倍,即人民币元(大写:)。备注:
4.2承包金
承包金为平价部分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议价部分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承包金总额为元(¥ )
第五条承包金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承包金人民币元,余额元于承包经营物交付前即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否则甲方取消给乙方的所有优惠,承包金的总额按人民币元收取。乙方延期支付应付款项如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取消该承包经营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已交付之定金,乙方无权异议;如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其他:
5.2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得租金、电费及因本租赁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完好无损的承包经营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七日内,甲方将向乙方退还承包保证金。
5.3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拖欠承包金总额的万分之五。
第六条承包经营物的转让
6.1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承包经营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尽力使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6.2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擅自将其承包的标的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收回该承经营物,并不予退还乙方已交付之承包金及定金,乙方无权异议。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七日内乙方仍占有仓库不予退出,则仓库内货物视作乙方放弃,甲方任意处置。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承包经营物附属射死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承包经营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承包经营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日常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经营物及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保管之责,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应爱护承包经营物,因依法使用不当造成承包经营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十日后乙方仍不予维修,甲方可自行维修,所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8.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本仓储中心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承包经营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房屋内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
8.3承包经营物内确因维修等事物须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甲方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完成。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承包经营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合理时间内检查承包经营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甲方负责承包经营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承包经营物内乙方自有的财产及其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罚分包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物业管理
10.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承包经营期满之日前或提前终止之日前将承包经营物打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承包经营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承包经营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在使用承包经营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常德市法规及甲方有关承包经营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应向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付。第十一条装修条款
11.1在承包经营期内如乙方须对承包经营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且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共用部门及其他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正。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承包经营物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承包经营物的转包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承包经营物的部分面积转包,但转包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包户收取承包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包而改变。
如发生转包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包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包期限;
2、转包承包经营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包协议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于转包户的转包合同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包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包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包合约同时终止,转包户无条件迁离承包经营物。乙方应将转包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包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甲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包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6、乙方因为转包行为的转包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承包经营期内,若遇乙方欠交承包金或物业管理费(如有)超过一个月,甲方在通知乙方缴纳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全额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承包经营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单不限于乙方及转包户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若遇乙方欠交承包金或物业管理费(如有)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包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承包经营物内的财务(包括受转包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甲方将申请排名留置财务拥有抵偿应支付的因承包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4.1若因政府有关承包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14.2若因规划变更须拆迁仓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无条件搬迁,乙方不得因此提出补偿,合同同时终止。
14.3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起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衣服,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该向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正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免责。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包协议的,乙方应于承包合同终止之日或其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迁离承包经营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承包经营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承包金,如乙方不接受支付双倍承包金,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承包经营物,并强行将承包经营场地内的物品搬离承包经营物,且不负任何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广告
若乙方需在承包经营物建筑物的本体上设立广告牌,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并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
若乙方须在承包经营物建筑物的本体上设立广告牌,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常德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做为发包人,甲方作为承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出发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的电话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即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发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常德分行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其他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手气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仓库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今有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甲方货物,乙方主要负责承包货物,装卸发货、移库、盘点、铲车搬运、信息反馈、货物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安排壹名铲车工、两至四名发货工负责货物的正常运转(叉车、托盘由甲方提供);
2、乙方在货物保管期间,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结算吨位按照入库吨位结算 元/吨,每次月 日结清(每月保底 吨)。
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流程,设置消防安全员,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二条:双方责任
1、 乙方应提供时,不分节假日的全天候服务,随时满足甲方提货的需求;
2、 在工作过程中,乙方人员应该接受甲方有关人员的正确指导,遵守甲方的操作规程;
3、乙方应确保操作安全,保证其所有人员在仓库和装卸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问题,如果在仓储和装卸过程中,乙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甲方人员不得以有效凭证以外的形式(如:口头通知或白条)让乙方发货,否则,乙方可拒绝发货,并应将上述情形及时向甲方告知;
5、乙方不得存放违法物资;
6、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储存货物的数量等信息,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库房,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本着求同存异,友好协商的原则,有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将问题积累下来,从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第三条:变更及解除合同
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书面通知对方续签或终止合同,如果继续承包,则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并续签合同。
第四条:违约及仲裁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在合同执行中产生纠纷,协商无效时,诉讼方可向签订地张家港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仓库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今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甲方仓库,乙方主要负责承包仓库管理、出入库、装卸发货、运输、移库、盘点、搬运、信息反馈、货物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责任
1、严格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办理出库发货
2、保持所辖物资库存准确率及系统数据准确率;
3、库存数量即将达到安全库存量时要及时预警,通知相关人员;
4、区域划分、标示清楚,保持所辖物资码放整齐、无散乱混放现象
5、将人为引起的库存产品损坏控制在0.1%以内
6、确保仓库安全,对安全工作人员分工部署妥当,做好防火防盗
7、保持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好坏产品及废弃物按类别有序堆放
8、每月末盘点清楚,无差错,制定盘存表,盈亏要有分析(见盘点制度)。
9、服从上级安排、配合各部门及客户工作、做事态度端正、不拉帮结派。
10、乙方应配合及管理金榕桥所属所有门店仓管工作。
11、其他事宜详见公司规章制度、盘点制度及考核制度。
第二条:双方责任
1、 乙方应提供至少每天8小时以上的工时上班制,不分节假日的全天候服务,随时满足甲方提货及仓管需求;并在每日24:00前保持手机通讯正常。
2、 在工作过程中,乙方人员应接受甲方有关人员的正确指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甲方人员不得以有效凭证以外的形式(如:口头通知或白条)让乙方发货,否则,乙方可拒绝发货,并应将上述情形及时向甲方告知;
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储存货物的数量等信息,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库房,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本着求同存异,友好协商的原则,有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将问题积累下来,从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第三条:承包劳动报酬及违约规定:
1、乙方承包人员分别为:仓储主管翁怡利月薪6500元/月、仓管员陈忠友4900元/月、陈长青、吕洋分别月薪为4300元/月,其中除翁怡利扣除1000元/月作为押金外,其余人员均为500元/月。总薪资费用20_0元,期间每月总和薪资不得超出20_0元,超出部分公司不予发放。
2、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于年底返还,以下条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违约金
A、乙方中途离职者;
B、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者;
C、偷窃公司财产者;
D、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3、乙方若未按甲方合理要求管理仓库,甲方将从乙方承包中的20_0元内扣除相应部分。
第四条:变更及解除合同
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书面通知对方续签或终止合同,如果继续承包,则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并续签合同。
第五条:违约及仲裁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在合同执行中产生纠纷,协商无效时,诉讼方可向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解决。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仓库承包合同 篇6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 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方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
保管方:_________(公章) 存货方: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户: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