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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购销合同汇编(通用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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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汇编(精选9篇)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景融时代广场项目砂、石料采购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如下:

一、标的物的供应:

甲方在江滨时代项目工程施工中,乙方负责向甲方供应0.5cm左右中粗砂,石子粒径为2.0cm及以下的石料,乙方保证按需、分批次、及时、按规格向甲方供应砂、石料。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每次交货前,甲方提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需求量交货的详细时间,乙方保证24小时电话开机。

2、目工地现场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用汽车运输到甲方指定工地现场,车辆进、出本工地须符合环保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否则所发行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履行期限:自20xx年03月01日至景融时代广场项目主体结构完工

四、价格、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1、石子粒径为2.0cm以下的石料每立方米石子粒径为2.0cm左右的石料每立方料68元整,(石料单价根据市场波动双方协商调整,此单价包含运费、油费,不含税收)

2、0.5cm左右中粗砂每立方米(粗砂单价根据市场波动双方协商调整,此单价包含运费、油费,不含税收)

3、货到工地现场实测实量,以实际方量为准签发小票计算。

4、付款方式:每月结一次,按签收的小票双方核对无误后次月月末结前一个月料款。

五、技术规格要求: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标准供应,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不予以签收。

六、货物验收

1、建筑用碎石、砂严格执行GB/T14685-20xx标准。

2、甲方现场验收质量、规格及方量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3、如甲方因工程需要,须从其它料场进砂石料,乙方不得干涉。

七、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能按时供应造成耽误甲方正常施工的严重后果,须承担违约责任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因乙方无法按时提供质量合格和相应规格的砂、石料,造成延误甲方施工的后果须承担违约责任且赔偿损失。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果不能按约定时间供应甲方石料用量需求而耽误工程进度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九、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积极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以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亦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的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2

甲方: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旧城村州城沙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路面工程施工用河砂购销一事,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河砂规格、数量、合同单价、供货时间及进度

1.河砂规格:按照甲方要求生产供应。

2.数量:暂定150000m3,到旧镇拌和场、杜浔拌和场各75000 m3。如量有增加,甲方将优先考虑乙方供料。

3.合同单价:乙方供应甲方旧镇拌和场河砂到场价为8.48元/m3,供应杜浔拌和场河砂到场价为14.50元/m3。此单价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包括可能增加用量部分河砂的供应也按此单价结算。

4.供货时间及进度:按合同所附《河砂供应计划表》供应。

二、质量保证,技术标准。

1.乙方材料必须提供样品给甲方试验室进行检测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大量生产。

2.乙方所供材料必须严格按甲方所规定的规格型号供应,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材料需要送甲方以外试验检测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交通部部颁标准。

三、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旧镇拌和场、杜浔拌和场。

四、安全措施

乙方在组织料源、装车、运输及卸车堆放过程中,均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并给相应机械及人员上保险(费用自负),若发生事故,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验收方法

材料验收由甲方负责,前期可考虑甲乙双方共同量方的办法。甲方在料场设立磅房后,所有进场材料均需过磅。材料重量折算方量的系数,以甲方试验室根据现场试验提供的数据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过磅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材料进行现场量方,签字确认。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结算,首次付款按结算额的75%支付,其余价款工程结束三个月内付清。但若由于业主对甲方拨款延迟,则甲方对乙方的拨款也相应延迟。

七、履约保证

甲方将从前期付款中扣留乙方伍万元材料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河砂供应计划表》及时供应河砂,甲方将增加其他供料商,由此引起的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通过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可免除承担经济责任。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工程施工结束三个月时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河砂供应计划表》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代理人):

日 期: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代理人):

日 期: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3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和金额

第二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乙方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建筑用砂》GB14684-20xx、《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xx。产品质量以进场后的检测结果为准,甲方有权在生产地和尚未交付的产品中进行抽检。

第三条、产品的验收

1、材料到场由甲方物资人员点验数量、验看外观,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

2、根据砂子实际的含水情况,甲方可以按如下标准扣减重量:

3、数量、外观点验无误后,由项目部试验室取样检验,并及时给物资部门反馈检测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是否支付全部款项的依据。

第四条、付款及结算方式

1、每月14日前乙方持甲方物资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货单并连同正规税务发票到甲方物资部门核准实际收货数量及金额,结算数量以m3为单位,重量和立方的转换标准为1.57t/ m3。

2、结算时乙方所持有的票据必须和甲方物资科所存底的票据(附磅单联)对应上,如对应不上或者不符,甲方对这部分数量不予结算。

3、甲方根据业主支付计量款的情况给乙方支付货款。

4、合同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对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款项如要汇入其他账户,必须要有乙方授权委托书和收到款项的书面确认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本合同中的结算单价为上限单价,只允许降价,不允许涨价,若乙方提出涨价,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决定乙方具体供应的数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物资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甲方要求运送砂子,在没有接到甲方物资人员的通知之前禁止将砂子运送至甲方拌合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对于情节恶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2、甲方如发现乙方或者和甲方内部人员勾结,有虚开票据、在重量上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有权对乙方处以20xx0.00元至5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于没有过磅的砂,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3、如果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建设要求,所用材料数量、型号、质量要求发生变化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4、材料运到现场后,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进行验收,乙方负责将物品卸到甲方指定的存储容器中。

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用料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

6、乙方交货时应一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

7、乙方负责处理因供货而引发的与其他第三方的所有纠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车辆在运输途中及在甲方卸货过程中的(车辆由乙方负责)安全责任乙方全程负责。

9、如在在施工现场给甲方设施造成了损坏,则乙方照价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产品供应不及时,耽误甲方工程进度,对乙方处以不低于20xx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由于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甲方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担,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材料,甲方有权对此部分材料不予结算,或者立即终止合同。

3、由于乙方没有能力继续保障供应,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4、乙方提前交货或交货数量超过甲方要求或未按照交货地点交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5、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负责退货、换货,并承担相应费用;不能退货、换货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6、乙方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的或经项目部试验室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换货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若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并将合格产品及时送到甲方现场;若乙方拒不退货,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并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处罚。

2、乙方在接到甲方对不合格产品处理的书面通知后,应在2日内积极处理,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处理结果。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但是一方延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除外。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货完毕并结清货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4、之前签订所有相关合同全部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特别声明:双方签订本和同时已经详细了解了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责任承担条款无需特别标明,双方已经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承担责任。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为甲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4

供方:

需方:

经过招标程序,需方确定供方为随州金环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用砂的供用商。供需双方就砂购销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材料名称、单价

1、材料名称:原砂

2、单价:

注明:

1、供方必须具备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供货能力,供货期至年

月底,具体供货时间及供量均以需方向供方发出的通知为准。

2、上述单价指含上车费、运费、卸车费、税费在内的每吨到场价。

第二条 质量与验收标准

1、砂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GB/T14684-20xx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细度模数应在2.5~3.0之间(0.630累计筛余在45%以上)、含泥量≤2.0%、泥块含量≤1.0%、4,75mm以上颗粒≤10%。需方将进行抽查,如抽查不合格,供方必须将该批材料无条件清除出场,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经需方过磅验收,以开具的过磅单为结算依据,按实际测得的含水率扣除吨位。

第三条 交货方式、地点

1、本合同采用按计划通知供方分批送货的采购方式。合同生效后,需方于供方供货前一日内向供方发出通知。

2、供方必须及时按计划要求送货至需方指定的位置,在送、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供方自负。

3、供方供货车辆进出需方场区必须遵守有关制度,服从需方有关人员的统一指挥。需方给予供货车辆一定的方便,尽可能做到安排及时卸货。

4、供方在交付砂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条 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供方垫资给需方材料款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2、供方每月2日前应与需方财务进行上一月所进黄砂对账,双方确认数量,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解除后,需方一年内无息结算返还履约金。每月需要付履约金___。

5、需方采用转帐支票或的形式支付货款,供方必须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供方不依约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其自身原因造成需方损失,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终止合同。

2、供方应按需方通知要求的质量和数量及时供货,如果不能满足需方生产需要,给需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并终止合同。

3、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货物,需方每检验一次不合格,供方必须将该批材料无条件清除出场,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材料市场价格连续15日出现涨或跌,双方应协商进行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

4、需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第六条 其它约定

1、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另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货物送达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5

甲方: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旧城村州城沙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路面工程施工用河砂购销一事,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河砂规格、数量、合同单价、供货时间及进度

1.河砂规格:按照甲方要求生产供应。

2.数量:暂定150000m3,到旧镇拌和场、杜浔拌和场各75000 m3。如量有增加,甲方将优先考虑乙方供料。

3.合同单价:乙方供应甲方旧镇拌和场河砂到场价为8.48元/m3,供应杜浔拌和场河砂到场价为14.50元/m3。此单价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包括可能增加用量部分河砂的供应也按此单价结算。

4.供货时间及进度:按合同所附《河砂供应计划表》供应。

二、质量保证,技术标准。

1.乙方材料必须提供样品给甲方试验室进行检测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大量生产。

2.乙方所供材料必须严格按甲方所规定的规格型号供应,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材料需要送甲方以外试验检测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交通部部颁标准。

三、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旧镇拌和场、杜浔拌和场。

四、安全措施

乙方在组织料源、装车、运输及卸车堆放过程中,均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并给相应机械及人员上保险(费用自负),若发生事故,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验收方法

材料验收由甲方负责,前期可考虑甲乙双方共同量方的办法。甲方在料场设立磅房后,所有进场材料均需过磅。材料重量折算方量的系数,以甲方试验室根据现场试验提供的数据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过磅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材料进行现场量方,签字确认。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结算,首次付款按结算额的75%支付,其余价款工程结束三个月内付清。但若由于业主对甲方拨款延迟,则甲方对乙方的拨款也相应延迟。

七、履约保证

甲方将从前期付款中扣留乙方伍万元材料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河砂供应计划表》及时供应河砂,甲方将增加其他供料商,由此引起的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通过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可免除承担经济责任。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工程施工结束三个月时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河砂供应计划表》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代理人):

日 期: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代理人):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6

甲方责任:

1 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石英砂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 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7

供方:

需方:

经过招标程序,需方确定供方为 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用砂的供用商。供需双方就砂购销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材料名称、单价

1、材料名称:原砂

2、单价:

注明:

1、供方必须具备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供货能力,供货期至年月底,具体供货时间及供量均以需方向供方发出的通知为准。

2、上述单价指含上车费、运费、卸车费、税费在内的每吨到场价。

第二条质量与验收标准

1、砂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14684—20__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细度模数应在2.5~3.0.之间、含泥量≤2.0%、泥块含量≤1..0%、4,75以上颗粒≤10%。需方将进行抽查,如抽查不合格,供方必须将该批材料无条件清除出场,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经需方过磅验收,以开具的过磅单为结算依据,按实际测得的含水率扣除吨位。

第三条交货方式、地点

1、本合同采用按计划通知供方分批送货的采购方式。合同生效后,需方于供方供货前一日内向供方发出通知。

2、供方必须及时按计划要求送货至需方指定的位置,在送、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供方自负。

3、供方供货车辆进出需方场区必须遵守有关制度,服从需方有关人员的统一指挥。需方给予供货车辆一定的方便,尽可能做到安排及时卸货。

4、供方在交付砂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条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供方垫资给需方材料款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2、供方每月2日前应与需方财务进行上一月所进黄砂对账,双方确认数量,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解除后,需方一年内无息结算返还履约金。每月需要付履约金___。

5、需方采用转帐支票或的形式支付货款,供方必须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供方不依约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其自身原因造成需方损失,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终止合同。

2、供方应按需方通知要求的质量和数量及时供货,如果不能满足需方生产需要,给需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并终止合同。

3、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货物,需方每检验一次不合格,供方必须将该批材料无条件清除出场,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材料市场价格连续15日出现涨或跌,双方应协商进行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

4、需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第六条其它约定

1、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另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货物送达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方:需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8

供方:

需方:

经过招标程序,需方确定供方为________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用砂的供用商。供需双方就砂购销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材料名称、单价

1.材料名称:原砂

2.单价:

注明:

供方必须具备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供货能力,供货期至年月底,具体供货时间及供量均以需方向供方发出的通知为准。

上述单价指含上车费、运费、卸车费、税费在内的每吨到场价。

第二条 质量与验收标准

1.砂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GB/T14684-20xx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细度模数应在2.5~3.0之间(0.630累计筛余在45%以上)、含泥量≤2.0%、泥块含量≤1.0%、4,75mm以上颗粒≤10%。需方将进行抽查,如抽查不合格,供方必须将该批材料无条件清除出场,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经需方过磅验收,以开具的过磅单为结算依据,按实际测得的含水率扣除吨位。

第三条 交货方式、地点

1.本合同采用按计划通知供方分批送货的采购方式。合同生效后,需方于供方供货前一日内向供方发出通知。

2.供方必须及时按计划要求送货至需方指定的位置,在送、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供方自负。

3.供方供货车辆进出需方场区必须遵守有关制度,服从需方有关人员的统一指挥。需方给予供货车辆一定的方便,尽可能做到安排及时卸货。

4.供方在交付砂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条 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供方垫资给需方材料款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2.供方每月____日前应与需方财务进行上一月所进黄砂对账,双方确认数量,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解除后,需方一年内无息结算返还履约金。每月需要付履约金___。

5.需方采用转帐支票或的形式支付货款,供方必须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供方不依约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其自身原因造成需方损失,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终止合同。

2.供方应按需方通知要求的质量和数量及时供货,如果不能满足需方生产需要,给需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并终止合同。

3.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货物,需方每检验一次不合格,供方必须将该批材料无条件清除出场,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材料市场价格连续____日出现涨或跌,双方应协商进行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

4.需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第六条 其它约定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另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货物送达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砂购销合同汇编 篇9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_

电话: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 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

电话: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建筑用河沙及石子,并且双方一致同意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品名

1,,河沙(中沙)。

2,石子(大三)

二、交货期:自卖方收到定金之日起15日内。

三、数量:

1,河沙5000吨

2,石子5000吨

四、交货地点:成武县紫荆花园工地(老农行家属院)。

五、价格及价格调整:

单价:1,河沙人民币65元/吨,共计人民币325000 元。

2,石子人民币45元/吨,共计人民币

六、付款和结算:

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将总货款的60%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货物全部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一次清支付总货款的35%,剩余总货款的5%作为卖方的质保金,买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支付给卖方;卖方凭正本过磅单向买方进行结算货款。

七、货物发运:

运输方式:汽运。卖方承担运费。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违约及违约金: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全部或任何一项合同义务,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标的额的5%作为补偿。

十、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买方 卖方

指定账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