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规定有哪些(汇总3篇)》
合同违约金规定有哪些(精选3篇)
合同违约金规定有哪些 篇1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此销售合同。经双方确定,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供货清单与合同金额
第二条、交货方式及费用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运输费用:乙方负责货物的保险和货物的.相关运费。
第三条、付款方式
合同总经额: 元整(大写),小写: ¥元。
货到后验收合格后 3个工作日无问题,甲方支付全部款: 元整,小写: ¥ 元
2个工作日内把货交付至甲方单位所在地。如有特殊原因双方应友好协商确认。
第五条、货物验收
1、验收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为原厂产品,所有的货物保证符合原厂商产品质量标准;
2、验收方式:甲方在收到本合同所包含的全部货物后,即应与乙方工作人员共同对货物进行检验。
第六条、所有权
在未全部结清款项时,货物所有权按已付款项比例双方按比例拥有,付清全款则归甲方完全拥有。
第七条、风险承担
在乙方按合同将货物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货物丢失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之后,丢失风险和物理损环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责任:
乙方如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本合同不能按双方约定条款履行,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方须按照合同总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的,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方须每日按合同总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须每日按未付款部分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无故拒绝接受符合约定要求产品或中途退货,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应向乙方支付其拒绝接受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的0.0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其它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因战争、台风、地震、水灾等依法视为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且应在15日内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公证机关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因此违约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如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首先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在合同的履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传真件有效)。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如有附件及补充协议即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地址: 地址: 电话:邮编: 网址:传真: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违约金规定有哪些 篇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违约金规定有哪些 篇3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
合同保全主要的目的也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保全又具体分为了代位权和撤销权,那么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呢?这是对于合同保全要了解的必要内容。下面就由天津合同纠纷律师范栋就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来为大家做具体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您进一步了解合同保全的相关内容。
一、把握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之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因为赌博、买卖婚姻违法行为形成债务,或因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已过诉讼时效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民法典解释第13条规定:“民法典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总之,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导致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3、期限性。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货币性。依照民法典解释的精神,人们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主要是因为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且程序复杂,也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的嫌疑。
上述四点被有的学者称为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同时,代位权行使的消极要件则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为这些权利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同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联系,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民法典解释第12条规定了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安置费等权利,这些都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以上的内容就是天津合同纠纷律师范栋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保全的应用,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合同保全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范栋律师,他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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