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合同【汇总4篇】》
人防工程合同(精选4篇)
人防工程合同 篇1
甲方(场地提供方):密云县民防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场地使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是法人的按①填写,乙方是个人的按②填写)
①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 ,委托人姓名: ,法人驻址: ,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1)。
②个人基本情况:性别: ,年龄: ,身份: ,住址: ,约定的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附件1)。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甲方人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密云县
人防工程提供给乙方使用。
工程编号: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地面管理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工程其他附属物:
(见附件2)
2、工程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工程简况和主要设备设施状况》(附件3)。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使用期满,交还该工程时的验收依据。
二、工程使用期限及用途
1、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该工程仅作为 使用。
3、使用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继续使用,则必须在使用期满两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取得有关行政部门许可后,重新签订使用合同。
三、工程使用期间乙方应承担的有关费用
1、人防工程内部相关设施设备应列清单,经双方确认后备存。合同到期或终止时,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 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归乙方所有的,乙方拆除后应恢复原状。
2、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3、使用期间的所有物业管理费和保险费用。
4、因乙方使用该工程发生的其它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等)。 四、工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工程具备条件如下:
甲方保证工程本身结构完好、安全可靠。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于五日内向对方提出。如未提出,视为交付合格。
3、乙方应于工程使用期满时,将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本合同前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交还甲方工程应当保持附件2及附件3所列工程及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及设施设备,甲方有权处臵。
五、工程使用与修缮
1、乙方在使用期内,应承担工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责任。 2、甲方如需对工程设施设备维修,须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3、当乙方发现工程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4、乙方应合理使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支付经济赔偿。
5、乙方使用工程期间不得进行影响周边单位、个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活动。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变更或提前解除。一方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且对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同意。如对方1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或变相地出租、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该工程。
七、与人防工程有关的特别约定
1、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发现乙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不履行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甲方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乙方进行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培训。乙方的相关管理人员上岗前,未经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乙方应至少每季度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培训,经常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3、乙方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以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服从民防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遵守民防县民防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消防、防汛、治安、卫生防疫等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制度、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设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健全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管理记录,负责消防、防汛、治安、卫生防疫等工作,履行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如果发生火灾、水灾、治安等事故,一切民事、刑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须符合工商、消防、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颁发相关证照。乙方应遵守经营行业的有关规定,做到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5、《人防工程使用证》每年进行年度审查,乙方必须按通知时间到密云县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办理使用证相关手续。
6、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人防、消防、防汛、治安、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求乙方经营使用工程必须配备的:上下水、洗漱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备;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臵;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简易)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汛、防雨水倒灌等设施设备的购臵、安装和维护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保持各种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7、乙方装修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材料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装修改造的,必须将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报送甲方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8、乙方应每日检查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报告甲方。并承担工程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责任,保证工程及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战备及平时使用状态。重大隐患未排除前,乙方应停止使用。该隐患排除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继续使用。当需维修时,乙方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予以技术指导和监督。甲方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后,乙方应按要求实施维修。
9、乙方不得占用人防工程设施设备专用房间(风机房、消毒间、滤毒室等)。
10、保证工程通道畅通,确保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有人时不得上锁,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
11、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应质量合格并符合用电规范,配电线路不得擅自进行改装。
12、工程内严禁生产、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化学危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电器用品。
13、乙方使用工程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需配备有效消毒设施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14、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使用用途。如需改变工程使用用途或使用人,须经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乙方和申请使用人防工程法定代表人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即重新申办《人防工程使用证》,并重新与甲方签订使用合同书。
八、补充条款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可行使下述权利:
(1)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达到整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对情况严重并无法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使用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工程。
十、免责条款
使用期间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调整;因民防部门对使用场地用途予以限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战争、破坏性地震等突发事件;市政工程建设;人防工程维修、改造、回填或人防工程结构出现重大隐患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如遇拆迁,本使用合同自行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拆迁补偿款及经济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按法人驻址或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发出通知等材料,视为乙方收到该材料。
3、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验证后可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合同使用。
4、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住址等如果发生变更,须及时告知甲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须加盖骑缝章),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防工程合同 篇2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施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址:
3. 防护单元 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
4. 设计单位: 。
5.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 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 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 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制作、产 品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竣工 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 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 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地人防主管 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期
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 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 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守材料除外)。
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 工程进度确定。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纸加工生产和安装防护(防化)设备,保证所生产、安装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乙方出售的产品必须是本定点厂生产的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乙方除提供产品合格证、维护使用说明书外,还必须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预埋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人防工程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通过后才算工程合格。
3.产品加工生产质量、预埋件安装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必须达 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 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 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 一百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其中安装费¥: 元,此合同款不包括第三方安装检测费。工 造价经本合同价为准,实际数量若有变动,须有人防部门批准的设 计变更图纸才能作结算调整。
2.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
3.乙方应在进场安装门框及预埋件的45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 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 的30%给乙方作为门框及预埋件的生产进度款。
4.乙方应在安装门扇、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的100天 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设备的生产进度款。
5.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 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 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结 清本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护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 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套,以便 乙方编制预算报价,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相 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土建施工进度计 划,以便乙方结合土建施工进度制定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计划方案,甲 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核。
2.甲方委派 为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表”职责,负责施工 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管理、负责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 和签证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须在绑扎地下室底板钢筋的7天前通知乙方将门框及相关 预埋件运抵施工现场,并疏通工地运输通道,清理平整堆放设备的场 地,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若因工地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造 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4.防护(防化)设备及各种构件进场时,甲方应提供塔吊将防护 设备及构件吊卸到指定位置,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前,甲方应派技术人 员提供防空地下室的轴线、标高及标高基准点,安装时,甲方应提供 380V、220V两种电源和支撑固定门框所需的钢管或型钢及钢筋,同时 调整好工序流程,优先绑扎或焊接防护门洞处的钢筋,乙方派出足够 的工程技术人员紧跟土建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预埋施工,使防护设备 预埋件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确保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质量,若因 现场不具备上述施工条件造成误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5.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 构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设计、监理、人防监察等有关人员验收 通过后才能封模隐蔽,若未经检测或验收手续不全就封模、浇灌隐蔽, 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在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乙方隐蔽验收申 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7.甲方应按施工图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预埋吊装门扇所必须的吊 钩,若甲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门扇所需的机械由甲方 负责解决。
8.甲方应在主体封顶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制作门扇,并在封顶前 30天负责拆除地下室及通道模板和支撑,清理地下室及通道杂物、垃 圾、积水等障碍,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施工作业和运输通道,同时通 知乙方提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需要甲方配合 的技术要求,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核,协商 安排施工计划,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通知乙方进场按合同及施工图 安装所承包的防护(防化)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监理、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安排吊装机械配合乙方构件、设备到位, 若因甲方配合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负相关 责任。
9.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 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10.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 程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 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
1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 人工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在乙方遵守约定的情况下, 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履行《人民防空法》,严格按施工图及有关 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监督乙方将防护设备保质保量的全部安装到位, 督促监理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及防护功能,若因甲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 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是广西区内的国家定点厂,具有相应的生产、安装资 质和施工能力,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2.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发现图纸不能满足规范 和施工要求应及时提出。
3.乙方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 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配合和项目管理,参与设备 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若施工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 甲方。
4.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跟踪掌握土建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安 装防护设备的时间节点,按合约时间申请工程进度款,告知产品生产 进度,以避免误时误工和耽误安装预埋件的最佳时机。
5.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框及预埋件安装施 工方案,在门扇等防护设备进场安装前3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扇、 滤毒、通风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提出需要甲方配合 的具体技术要求。
6.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应及时加工生产和按时进场安装,因乙 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安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安装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是通过本厂质检部门和第三方检 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乙方对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8.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后和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 乙方应主动配合检测机构检测。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须提 前2天通知甲方组织验收。所承包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遵守甲方工地 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法 规,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 等安全责任,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由 乙方自行负责。
10.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 人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 备案资料,包括: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设备 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人防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资 料。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资料。
12.建立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保质期 内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 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 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 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 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 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 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 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 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 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 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 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 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权利 和义务转让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若合同一方更换名称或由第三方接替,本合同的权利、 义务及效力不变,变更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别一方办理变更 或移交的相关手续,以便正常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 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双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因故终 止后的合同由乙方原原本本的如数交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作废 处理:
1.由于乙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 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 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本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 起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和赔偿损失。
4.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5.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免责
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 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遭遇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 方根据事件影响的程度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适 用于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 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下,可 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属专用制式合同,未经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批 准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复印,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毁坏, 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但必须作为本 合同附件才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式贰份分别交自治区和属地人防 办主管部门备案,副本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九条 附件
1.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
2.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人防工程合同 篇3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 市(县) 区(镇)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邮政编码: 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生效后 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 元,共计 元;
2.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 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
第七条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 。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八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出租人将工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 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 元;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 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逾期不归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外,偿付违约金 元。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 天与对方协商。
2. 3.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承租人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人防工程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年开发建设________工程,地上建筑层数为________层,建设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应同步建设人防工程________平方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建成。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1、工程防护等级为________级,战时功能为________,平时功能为________。
2、工程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
二、双方责任及任务
1、甲方责任及任务
(1)按时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合格后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防护专业验收。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前报甲方审查。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开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3)及时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加强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建成人防工程。
(4)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完整的施工资料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甲方。
(5)不能按时报送设计文件审查、开工和竣工以及不建或工程规模、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防护专业验收合格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