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劳动终止合同精选三篇》
企业职工劳动终止合同(精选3篇)
企业职工劳动终止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赁_______公司_____标的,现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中___标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_____
1、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___元;乙方补交印花税,共计人民币___元。
2、双方签订后,合同终止协议即时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联系电话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联系电话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职工劳动终止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因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中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年月。
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乙方的任何行为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停止缴纳。
五、因乙方离岗日期较长,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的岗位。
六、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甲方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对乙方进行考评,合适的予以安排上岗。
七、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八、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九、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协议自劳动合同中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职工劳动终止合同 篇3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最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破产
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行
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现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合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也没有被依法追求形式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