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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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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精选3篇)

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篇1

企业名称: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已通知债权人。清算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本企业债权债务等事项逐项进行处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清算结束。现将清算结果报告如下,该清算结果得到全体合伙人确认。

一、至企业清算开始之日(清算基准日)止,企业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注:净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本企业已经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及履行其它法定义务。

三、本企业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至企业清算结束之日止,企业的负债为零。

四、企业剩余资产元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按合伙协议规定分配给合伙人。

五、清算人严格履行了清算职责,保证清算过程及结果的真实、合法,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六、全体合伙人保证企业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报告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七、合伙人同意清算结束后注销本企业。

清算组成员签名:

合伙人确认签名:

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篇2

转让方:__________(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万元。其中,甲方占_____%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_____%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合伙企业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合伙企业拥有的_____%份额。

现甲、乙方根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_____%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_____%的出资额以人民币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份额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伙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合伙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_____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份。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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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

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5.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    本表适用于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__〕253号)规定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

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需提交第3项,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4.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