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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估委托合同(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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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估委托合同(通用3篇)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 篇1

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编制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_________》等有关法规文件。

二、甲方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及时地提交乙方所要求的进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所需的各项有关资料。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到甲方实地了解和核实有关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废物运输、贮存、加工利用过程中正常和非正常条件下的环境风险分析,明确废物进口利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乙方所作的评价结论如果由于主观的原因而缺乏可靠及准确性,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编制费自本合同签字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在收到编制费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成国家环保总局最终审批手续后自行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 篇2

第一章总则

一、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为,达到业主的满意和要求,制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共分为:《总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资金结算》、《监督管理与检查考核》和《附则》七个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大楼(电力大厦)及其附属和共用设施全权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及事项

(一)管理范围:

甲方将位于_______号及其区域范围内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物业类型:写字楼

建筑占地: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二)管理事项: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包括:屋顶、梁、板、柱、墙体等承重结构,楼梯间、门厅、走廊、墙地面等。

2.区域内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供水、供暖、供电、照明、消防及其他设备设施。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5.公共卫生的清洁、垃圾收集、清运。

6.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安全巡视、门岗值勤、安全监控、人员登记。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二、委托管理期限:一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甲方: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遵守公约。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5.向乙方提供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

6.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图纸、档案、资料。

7.负责保证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8.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1.参与确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2.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乙方和乙方人员,有权终止或要求调换人员。

13.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各项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权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5.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工作。

6.对物业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管理区域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

9.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10.管理期满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2.负责编制物业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管理费、保养费及特约服务费等。

总计:_______元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 篇3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__),委托方与治理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委托方提供室内空气初检的正式报告,治理方据此提出治理方案、治理产品并负责施工。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达标要求:保障本治理工程完工后,室内环境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后附的条款说明第2款)。

7.委托方保证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的物件与初检时的名称、数量相同。

8.治理效果检测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定为在治理完工之后_________天,以保证治理工程的长期效果。

9.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0.验收监督:双方检测监督人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此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13.验收证书:由合同第9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4.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治理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不需支付治理费用;□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它:_________。若治理后造成二次污染的,由治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目标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射指数(Iγ)≤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量

A类

B类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射指数(Iγ)

≤1.3

≤1.9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面;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0

≤0.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mg/m3)

≤0.50

≤0.60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治理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