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门销售合同(汇编11篇)》
木门销售合同十一篇
木门销售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b产品价格
规格
单价
备注
2400900
1050
门芯板做实五金包括猫眼、防盗链、门吸、五寸不锈钢合页三块
2100900
950
门芯板做实五金包括猫眼、防盗链、门吸、五寸不锈钢合页三块
2100750
950
门芯为框架结构五金包括门吸、五寸不锈钢合页三块、门锁所配五金经为甲方验证的产品
乙方负责安装甲方所提的锁具,但甲方提供的锁具不在乙方保修范围内。
二、付款方式、
订货下单预付75%的货款,货到现场预付22%,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
三、产品交货周期和验收标准
1、在甲方预付定金之日起乙方下单生产
3乙方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进行生产安装,生产周期在工地能具体测量门洞尺寸之日起40天货到现场,50天内安装完成
2、甲方必须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如甲方未付清合同规定的进度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送货及安装。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有甲方承担。
四、安装和保修范围
1、木门交货后即可安装,具体安装进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2、甲方现场如不具备安装条件,经双方协商可延期送货安装,但因此造成的'工程延误有甲方负责;
3、乙方对出售的木门出现非人为损坏提供一年的保修服务,具体保修内容:_________________油漆起泡、起皮;门扇、门套、口线等木制品,在非受潮和浸泡的情况下严重变形开裂;门扇分层。
4、乙方所提供的锁具非人为破坏质保一年。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门颜色的色板。
2、实际生产的产品若与甲方所提供的纹理、颜色上有差异属于正常范围。
3、本合同签订的木门是乙方专为甲方定制的产品,除非材质尺寸和颜色与本合同严重不符,否则一律不与退货。
4、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合同附件(洞孔尺寸确认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木门销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一、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项目工地木门。
1、木门数量约樘
2、开工时间:
3、竣工时间:
4、每樘门价格xx元
5、合同总价约xx元
二、要求: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制作安装,相关方确认封样认可后方可制作。乙方保证产品质量与样品一致。
2、乙方到甲方工地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争做单项工程和精神文明双优先。
3、甲方如发现本工程质量或相关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书面),乙方及时更改或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以达到甲方的要求为准。
4、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基本工作和生活环境,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甲方应为现场安装工人做好安全并购买工地保险。
5、产品到达工地后,甲方须提供货场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协同乙方人员做好成品保护。
6、乙方提供的产品包括门框、门扇、小五金等,但不含锁具,并进行现场安装和油漆。
三、付款方式:
1、定货金额:
2、门框安装完毕
3、门扇进场安装
4、油漆进场漆刷
5、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总款。
6、如果超时未付清余款,按当时银行最高利息支付欠款利息及余款本金。
四、纠纷解决:
双方本着真诚务实的'态度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先协商后解决,如果双方在约定最后期限未履约解决。将诉讼当地法院裁决。
五、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木门销售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供货范围
购货单位承建位于惠州市沙田镇花塘村的惠州高飞标志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办公楼所需木质门由供货单位供货。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详见《产品及价格清单》(附件一)。
第二条质量要求
详见附件二:《木门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服务承诺
供货单位提供的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为壹年,从业主颁发的竣工日期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商品包装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供货单位的产品包装应有供货单位名称(或标志),供货单位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供货单位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材料单价内。
第五条交卸货时间、地点及运输
1、交货时间:_________
运输及装卸方式:_________,供货单位送货到达购货单位指定地点(地面),其运、装、卸及全过程保险等费用包含在材料单价内。供货单位承担卸货及验收合格完毕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供货单位提前交货的,供货单位承担购货单位要求交货时间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材料价格
1、材料价格含货价、货品包装费、装卸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保险费用、税费等,详见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
2、如供货单位包装品需要回收,回收费用则由供货单位负责。
第七条结算与付款
1、结算数量:按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进场确认单》计算。
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_________
3、每期收款的同时,由供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开具有效等值收款收据。
4、为保障供货单位的利益,由购货单位在建设单位各地区的支付中心设立材料款共管帐户,建设单位按经购货单位、供货单位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设备)货款通过共管帐户直接支付给供货单位。材料(设备)款支付流程如下:
(1)由购货单位负责制订材料进场计划(含材料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时间等),并通知供货单位按《供货通知书》供货;
(2)供货单位供货后,与购货单位办理《材料进场确认单》(附件四),盖单确认后作为月度材料款的支付依据;
(3)供货单位当月供货的材料款支付在第二个月的23日前办理;
(4)每月由购货单位根据《材料进场确认单》汇总当月应付材料款并编制《月度材料款汇总表》(附件五),《月度材料款汇总表》及《材料进场确认单》,在工程款支付时作为当期总进度款中本合同材料款的支付依据;
(5)建设单位支付中心将材料款支付至共管帐户,通过共管帐户支付给供货单位。
(6)材料款支付比例按月度确认量的90%,余款在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质保期满后(质保期不少于一年)二个月内通过共管帐户全额支付;如非供货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无限期停工,则在供货经验收合格一年期满三十日内支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购货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供货单位索取或收受供货单位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不得刁难供货单位,否则供货单位及时向购货单位投诉。
2、供货单位不得对购货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否则购货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货单位处以当供货金额20%的违约金;给购货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有恶意串通、行贿购货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购货单位保留移交司法处理权利。
3、购货单位逾期付款:从合同应付款的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
4、供货单位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次供货通知书的货款总值的1%向购货单位支付违约金;如供货单位逾期交货超过10天,购货单位除了要求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有权按照本合同供货总价的10%向供货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向供货单位索赔。
5、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该产品不管是否已被购货单位使用),购货单位有权视实际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要求供货单位在购货单位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天内无条件进行无偿更换,因此逾期交货的,按本第第4款处理。
6、供货单位交货重量(数量)必须与送货单相符,如抽检发现重量(数量)不足,则购货单位有权将当月供货总量按不足比例扣除后进行结算,并有权按当月累计货物价值的10%追究供货单位违约责任。
7、供货单位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必须合法。如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享有知识权,所需申办的手续和费用由供货单位全权负责。如供货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若他人因此追究责任,向购货单位索赔致购货单位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向供货单位追偿。
8、供货单位供货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问题,使用后造成购货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供货单位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及其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双方明确本条款不受合同有效期及保质期限制,本条款属于独立性条款。
9、供货单位在送货或收款时,须向购货单位提交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授权委托书》,否则购货单位有权不办理收货或付款手续,一切责任由供货单位负责。
10、供货单位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联系办法(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要更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必须提前1周书面通知购货单位,否则,因无法联络供货单位而造成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供货单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累计货款的5%向合同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交货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建立在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的基本上,如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发生变更而造成本工程停建、缓建时,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货单位不得因此而发生任何形式的索赔行为。
2、在供货单位承包范围内,部分工作量如由购货单位代理完成时,其费用按实扣减。
3、本合同各缔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缔约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全部转让第三人的行为,对本协议其它缔约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4、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一并参阅,互为补充,不能单一解释真正含义,若合同文件有差异,供货单位必须通知购货单位,购货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一切差异之索赔,概不被接纳。
5、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如任何一方有变化,应互相书面通知。否则,有关函件的往来都以本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准。购货单位通讯地址为:_________;供货单位通讯地址为:_________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田心福长岭。
7、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供货单位执_________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9 、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木门销售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鉴于甲方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合同宗旨
第一条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保证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乙方保证其用于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内木门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并归属统一管理。
第五章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元。
第三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木门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500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五条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乙方保证不以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并执行甲方统一规划的市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定单管理办法定货,并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许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进行跨区域经营。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经营部申报项目,经木门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有关标识,停止与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第三条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五条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及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第三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甲方义务
第一条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第四条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对因有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无偿组织维修,调换,对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有偿维修,调换。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商品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六条甲方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根据特许经营授权不同,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八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有权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十章合同终止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三条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届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一条一切带有表示或与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条若乙方违反本章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本合同签定地:
木门销售合同 篇5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鉴于甲方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合同宗旨
第一条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保证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乙方保证其用于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内木门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并归属统一管理。
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元。
第三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木门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 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六章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五条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品牌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乙方保证不以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并执行甲方统一规划的市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定单管理办法定货,并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许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进行跨区域经营。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经营部申报项目,经木门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有关标识,停止与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第三条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五条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及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第三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章甲方义务
第一条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甲:
年 月 日
乙:
年 月 日
木门销售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乙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 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 保证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内木门产品的 特许经营权,并归属 统一管理.
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元.
第三条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木门 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 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 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500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五条 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品牌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乙方保证不以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并执行甲方统一规划的市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定单管理办法定货,并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许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进行跨区域经营.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经营部申报项目,经木门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有关标识,停止与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第三条 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五条 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及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第三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 甲方义务
第一条 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木门销售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乙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 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 保证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内木门产品的 特许经营权,并归属 统一管理.
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元.
第三条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木门 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 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 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500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五条 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品牌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乙方保证不以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并执行甲方统一规划的市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定单管理办法定货,并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许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进行跨区域经营.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经营部申报项目,经木门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有关标识,停止与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第三条 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五条 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及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第三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 甲方义务
第一条 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第四条 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对因有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无偿组织维修,调换,对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有偿维修,调换.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商品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六条:甲方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根据特许经营授权不同,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八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有权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十章 合同终止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三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届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推荐合同范本·销售合同范本·家电销售合同 ·煤炭销售合同 ·房产销售合同 ·批发商合同 ·图书销售合同 ·产品代理协议 ·中英文销售合同 ·垫底销售合同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条:一切带有表示或与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条:若乙方违反本章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则:一,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
留存,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乙方执行第五章第二条规定后自动生效.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后)
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附后).
甲 方:xx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本合同签定地:
相关附件一: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附件二: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木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木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 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家装建材流通业经营现状和xx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具有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 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服从《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xx集团木门经营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一条 市场细分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县级城市
第二条 特许经营分类
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将"木门"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木门特许经营权.
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将"木门"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木门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特许人(xx集团)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收费种类
特许经营加盟金,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二条 特许经营收费标准
1,特许经营加盟金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
2,特许经营保证金:
一级市场: 委托特许经营:人民币8万元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5万元
二级市场: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3万元
三级市场: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1-3万元
第三条 商号使用原则
1,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木门"商号.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特许经营形式确立原则
第一条 一般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一,二级市场卖场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总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4,受许人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5,受许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
第二条 委托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卖场总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4,受许人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5,受许人必须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的其它城市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的形式,开发两个以上一般特许经销商(二级特许经销商).
6,受许人必须确保完成年度销售回款指标的同时,且实现年度销售回款不低于200万元(不含所属二级特许经销商销售回歀).
第五章 特许经营市场体系布局原则
第一条 在一级市场,原则上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如一级市场所在省域市场无其它特许经销商,则可设立委托特许经销商,对整个省域进行深度开发经营.
第二条 在二级市场,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如市政区相距20公里以上,在每一市政区可分别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
第三条 在三级市场,设一般特许经销商.
第四条 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客观上与其它特许经营受许人和特许人所属经营公司发生业务交叉,按特许人现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木门特许经营体系由xx集团木门经营部负责规划和市场布局,并负责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确立.
第二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下属各区域特许经营部受指派负责所辖地区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特许经营受许人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
第三条 木门委托特许经销商负责其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区域特许经营部负责协助委托特许经销商对一般特许经销商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负责监督本运作细则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决定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延展或终止.
第五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对确立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受许人授予统一使用的"木门"商号和特许经营授权书,终止合作关系时收回.
第七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价格及结算管理
第一条 受许人原则上必须执行特许人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针对特殊区域市场,在得到特许人同意后,其市场标价可以在规定市场价格基础上浮动,但幅度不超过±10%.
第二条 受许人可根据本区域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卖场样品和残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第三条 受许人必须遵循特许人的价格管理规定,否则特许人将根据情节扣罚 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四条 xx集团金鹤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与受许人结算货款,货款结算一律采取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为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构建和运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特许经营体系正常运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 《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是本细则的法律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xx集团木门经营部,针对本细则的条款和内容,受许人可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建议被采纳后,本细则可修订执行.
特 许 人:xx集团有限公司 受 许 人: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本细则签定地: )
木门销售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____人民医院医技内科楼钢木门工程委托乙方制作安装,现就具体事宜拟定条款事项如下,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木门制作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
人民医院
三、承包性质:
包工包料
四、工程工期:
钢木门生产时间为20xx年7月7日至20xx年7月20日止,钢木门到工地时间为20xx年7月28日。
五、工程数量及造价:
(见附表)总造价:
注明:由于行业惯例及门类产品的安装便捷性(门体与墙体采用钢钉连接,现场无用水要求,仅少量用电),工程造价中不考虑现场施工的水电费及配合费。
六、质量技术要求:
依据乙方所提供的样品,经甲方认可的门样、图案及颜色。
七、付款方式:
1、签定本合同后预付
2、乙方提货时,甲方付
3、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十日内,除留,付清剩余所有货款及安装费元。
八、责任范围:
1、甲方提供正常的施工用电,协助乙方处理施工外部环境,保障工程能按合同工期及时到位,参与工程验收和签字。
2、乙方按甲方认可的.样品进行制作安装,否则,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乙方不承担五金、税收、钉子、胶等其它费用。
5、乙方负责门的制作及安装质量,如延误货到工地时间,按1000元/天处罚。
6、乙方门出厂时负责提供检测报告5份及出厂合格证。
7、乙方门到现场安排人员搬运至各楼层。
8、增减工程量据实核算。
9、安装费、运费见附表。
九、门制作要求:
门面板:0.56—0.6mm,门套高分子面板1.8—2cm厚,门扇4.2—4.5cm厚,门套线C型线条7.2—7.5cm,颜色缅甸黄柚,金铂利品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名称:________(章)
乙方名称:________(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木门销售合同 篇9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各方的义务,协商一致商订本合同。
一、此工程包含内容:数量、单价、规定如下:
此单价包括三层板门扇、门框、贴脸、制作、安装、手刷调合漆、除锁以外的小五金。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参照国标西南J611图集进行制作安装,以质检站验收合格为准。
三、计算方式: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为准,设计洞口尺寸办理相关结算。
四、付款方式:门框安装完毕后,付给供方总工程款的30%,门扇安装完毕后付给总款的40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7%。余款3%(保证金)一年后付清。
五、供货期限:根据需方进度年月日前把需方订购同的全部产品安装完毕。如遇施工现场有干扰情况下,不可抗拒因素,则工期顺延。
六、违约责任:供、需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每天赔偿总货款的`%作为违约金。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在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木门销售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及施工地点:
2、工程内容:
3、合同标的价格及数量
二、工期
1、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乙方在日内完成所有木门的安装。
2、因为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必须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甲方违约金。
3、因为甲方原因,乙方不能按时进场,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任何禁忌损失,工期顺延。
4、发生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预付工程款
2、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5%,预付款抵扣。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8%,保留2%的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后无质量缺陷返还。
3、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付款。
4、乙方向甲方出具保真正规发票。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在能力范围内有义务在乙方施工期间给予乙方必要的方便,免费提供水、电及工人住宿。
2、由甲方提供的'洞口尺寸和相关材料。乙方测量门洞尺寸并保证尺寸符合安装要求。
3、文明施工、避免扰民、遵守甲方相关的施工制度,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其它相关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中途要求终止本合同,除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外,还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一万元。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双方若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质量验收条款
质量达到规定范围内的优良标准(以样品为准)本产品保修期一年
八、其它
1、本工程以上数量为预算,最终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木门销售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一、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项目工地木门。
1、木门数量约樘
2、开工时间:
3、竣工时间:
4、每樘门价格元
5、合同总价约元
二、要求: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制作安装,相关方确认封样认可后方可制作。乙方保证产品质量与样品一致。
2、乙方到甲方工地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争做单项工程和精神文明双优先。
3、甲方如发现本工程质量或相关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书面),乙方及时更改或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以达到甲方的要求为准。
4、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基本工作和生活环境,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甲方应为现场安装工人做好安全并购买工地保险。
5、产品到达工地后,甲方须提供货场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协同乙方人员做好成品保护。
6、乙方提供的'产品包括门框、门扇、小五金等,但不含锁具,并进行现场安装和油漆。
三、付款方式:
1、定货金额:
2、门框安装完毕
3、门扇进场安装
4、油漆进场漆刷
5、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总款。
6、如果超时未付清余款,按当时银行最高利息支付欠款利息及余款本金。
四、纠纷解决:
双方本着真诚务实的态度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先协商后解决,如果双方在约定最后期限未履约解决。将诉讼当地法院裁决。
五、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电话:电话:
开户行:__银行西区支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