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书(通用3篇)》
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书(精选3篇)
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
甲方: __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服务患者、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就进行全面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作事项与内容:
1、医疗技术
2、继续教育
3、科研工作
4、双向会诊
二、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定期派遣相关专家或专科骨干,采用定期门诊、会诊、手术示教等方式支持乙方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2、甲方定期派遣相关专家或专科骨干至乙方开展带教 查房,开展危重、疑难、死亡病例讨论等帮助乙方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3、甲方负责对乙方因人员资质、设备等原因无法开展的服务项目(如临床营养指导、医疗器械定期维保、病理快速切片和常用特殊染色方法、部分检验项目等)进行技术支持。
4、甲方按照乙方计划,派遣相关专家之乙方开展学术讲座。
5、甲方接纳乙方派遣人员进入甲方进行住院医师、专科护士规范化培训,并负责考核申报工作。
6、甲方优先接纳乙方人员进入甲方进行专科进修。
7、甲方派遣学科带头人协助乙方的科研立项和实施工作。
8、甲方对乙方辖区内病情稳定的患者,可转诊至乙方进行后续治疗。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专家的工作安排,安排好专家门诊时间和专家门诊场所。
2、乙方负责甲方专家的推广宣传工作。
3、乙方为甲方派遣人员提供交通、食宿保障。
4、乙方对需收费的甲方服务项目,乙方负责按标准先行收取,定期与甲方进行核算。
5、乙方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学术讲座、专科 进修、住院医师和专科护士规范化培训等)报甲方审核,以便于甲方安排相关人员。
6、乙方接受甲方关于科研工作的指导。
7、乙方在患者无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必须将没有诊治能力的患者上转至甲方。
四、合作期限
五、依据本协议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如双向转诊协议等),同样有效。
六、对于在协议中未尽事宜或一方对条款产生歧义的,经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
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2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条、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老诚一锅羊蝎子围场加盟店,地址:围场县围场镇南吉星底商18号。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羊蝎子火锅。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20____年5月24日起,至20____年5月24日止,共5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韩冰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合伙人肖刚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20____年8月5日以前交齐。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请求分割。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利润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1:1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1:1的比例分担。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韩冰和肖刚共同商议所有合伙事务,委托一名能够为加盟店实现经济效益的事务执行人,合伙人随时有权更换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饭店日常管理由事务执行人代为执行,遇到疑难问题必须请示后再做决定;
2、购进常用原料、饭店所需作料由事务执行人监督购买或直接购买,所购物品必须是饭店专用、总店提供的原料必须正规渠道从总店购进;其他日常使用作料一律从正规超市购进并开具购货单或者发票;其他饭店销售的商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合伙人根据原料、作料购进票据核算财务收支情况。
3、财务管理由事务执行人第一经手人,事务执行人必须建立专用账单账户,账目清晰准确,票据明细清楚准确;事务执行人每日向合伙人上报收支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运营资金。饭店所需数额超过一千元以上必须有合伙人共同签字。如当时来不及签字事后及时补签。
4、人事管理:人员招聘由事务执行人负责挑选,进入饭店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监督和管理,外出培训的人员必须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工资待遇仿照周围饭店的同等待遇进行定价,其他管理、奖励措施仿照总店规章制度执行。特殊情况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5、事务执行人负责饭店所有事务管理,新的提议和建议必须有书面记载,由合伙人签字后实施。合伙人提出的建议和改进事务执行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现实问题开会研究决定。
6、事务执行人擅自做主处理重要事务,如合伙人监督不到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如合伙人发现问题事务执行人未及时改正,出现问题由事务执行人承担责任。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八条、合伙人共同决定,以于秋红的名义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税务、食品安全等各项登记事宜,合伙人共同协调、处理合伙企业对外事务。
合伙企业登记在于秋红名下,以于秋红名义与北京老城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以合伙财产支付加盟费用共计六万元,加盟期限为20____年6月1日至年20____年6月1日,共计5年。
登记在于秋红名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饭店出现各种问题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与法人于秋红无关。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加盟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期间不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2、退伙。
(1)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3、出资的转让。不允许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否则,以退本协议第九条2、(2)③的约定对待转让人。
第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润前,应当提取利润的20%作为合伙企业运营资金,其余按本协议第六条1的约定进行分配;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第十四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1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2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两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作为退伙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除名。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加盟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