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书【实用三篇】》
个人担保书(精选3篇)
个人担保书 篇1
被担保人与纠纷一案【案号为】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之规定,担保人自愿以作为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xx年xx月xx日
备注:
1、如用车辆担保,须提交车辆行驶证正副本、车身照片、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如用房屋担保,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原本及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在担保书上注明房屋的位置及房产证号码。
3、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的财产数额等额。
个人担保书 篇2
致 (下称贷款单位) :
根据 (贷款单位) 与 (借款单位) 在xx年x月x日贷款单位向借款单位提供 元(大写 )货款借款。现我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单位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向贷款单位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时,所有担保人自愿共同承担并于出货时间( 年 月 日)一周内即 年 月 日无条件付清本次担保借款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担保人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 自愿、公平、合法 的情况下签定本担保书,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贷款单位。
二、担保人在收到贷款人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贷款人是否向借款单位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性向贷款单位付清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单位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单位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三、如果借款单位解散、破产、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担保书下的责任。
四、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贷款单位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能转让其担保义务。
五、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个人担保书 篇3
担保承诺书:
根据 的申请,贵方同意为其提供人民币 万元整的借款。(借款人为 ,出借人为 ,借款日期: ,)。
我公司, 公司,愿意就上述借款做 的担保人,并承担一切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担保人特出具本担保书,并郑重承诺如下:
1、本担保人是 年 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执照号码: )的法人,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并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担保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
2、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出借人所签署借款协议(下称“借款协议”)项下之本金 万元、应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其它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之和。
3、如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息及本借款协议项下产生的一切应付金额(下称“到期应付款项”)时,贵方即有权直接向本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清偿借款协议下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应清偿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
4、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借款金额,对追加借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5、在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方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方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6、本担保书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担保书所有条款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①借款人和本担保人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
②借款人和本担保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和破产、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产权变更等各种变化。 ③经借款人和贵方协商后,对借款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7、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8、贵方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贵方、贵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9、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贵方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10、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清偿后止。
11、在履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应向贵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本担保书是借款协议的补充,与借款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本担保人盖章即生效。
13、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叁份,贵方、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