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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付款方式(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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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如何处理信用证付款方式 篇1

Q: SOHO如何处理信用证付款方式 当SOHO拿到信用证后。.。.。. 所谓信用证,我简单的理解,就是信用的保证,也就是对卖方来说,一定能收到款,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交易方式,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这样一会事,要做到信用证不产生不符点,有一定的难度,这里我想说明三点:

1、信用证不是现汇,也就是拿到信用证不能等于拿到了钱(这里有一个误解,其中有部份同行认为,拿到了信用证以为就是拿到了钱);

2、卖方信用证交单后是必须要等到买方到开证行去付款后卖方银行才能去托收并能拿到钱的;

3、说得难听点,大量的骗局往往就在信用证当中产生; SOHO信用证操作的难点分折:

1、客户不肯付定金,坚持开信用证;

2、工厂一定要先付定金才肯生产,如果双方是第一次,没有建立一定的信用度,余款必须在出厂前付清;

3、自已本人又没有那样多的本钱垫付;

4、很多的同行往往想到了打包贷款。但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打包贷款又是怎么一回事呢?那就是银行根椐信用证的条款,感到在有一定把握收汇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金额再打折借钱给打包人,当然利息照收的,同时,打包的额度是要计算在打包企业的贷款额度之内的。如果是收不到汇,银行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打包给你的款是照还不误的;

5、那么,又有些同行认为由代理公司打包贷款付给工厂货款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作为外贸代理公司,在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客户、SOHO有信用记录在案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关系良好的情况是可以做的,但是,在对客户和SOHO的信用不了解的情况下,这个来打包付给工厂的货款,这种情况我想我不说大家都是明白的。 SOHO信用证的操作建议: 作为SOHO做信用证贸易,在目前来讲,是比较难处理的一种情况,作为SOHO阶段,是不适的,建议不要采用,但在下例环节是否可以一试: 在客户坚持做信用证,工厂坚持带款提货或先付定金以及自已又没有资金的前提情况下,那只有找外贸代理公司一条路了,尽量说服外贸代理公司,但你必须要做到下例当中的一条:

1、找一个打包公司认可的企业做担保(目前这一条用得比较多);

2、用你的财产做抵押;

Q:SOHO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收款后安排生产,是否是收到客人訂單之後還要等他的款項然後才開始生產,那客人付多少呢?這是不是等於客人的訂金,那做項單證是怎麼做的呢?能給我範本看看嗎?謝謝

A:关于预付款,看你怎么和客户谈,一般我是要求客户预付30%~50%。新客户收到预付款开始进行生产。做单证没区别,单证上的付款方式显示T/T就可以了,没必要显示那么细。

Q:发货前T/T,收到款项装运发货這是否意味沒有收到款就不發貨了,那延誤船期怎辦 A:这样保险一点,T/T付款一般对船期不象L/C那么严格。

Q:SOHO大概应加几个点利润

楼上大哥,太幸运在这个时候找到这个网站,看到你这篇文章。我也是误打误撞在往SOHO的路上迈,现在正在摸索阶段,而且很有信心,相信是有志者事竟成。不过目前有个问题,我对现在正在开发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位不是很清楚,我该在厂家给我的价格上如何给客户报价,除了起码的运费、报关、外贸公司的代理费用外,多少的利润是比较合理也较容易接受的?谢谢! A:大致控制在5~8%左右吧。

Q:请问以工厂的名义怎么做宣传呢,因为产品的品种会很多啊,不一定是同一个行业的?

Q:ALIBABA效果问题

JADE,我现在刚开始在一家鞋厂做外贸,这家鞋厂一点外贸基础都没有,以前都是以内销为主,所以一切我都要靠自己。虽然有几个老外朋友,经常有聊天,但是没有一个是真正下过单的,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要不要建议老板买一个阿里巴巴的全球会员?但是我不知道阿里巴巴效果好不好? A:我也不清楚效果究竟怎么样,他们联系了好多次要求加入,但我一直没有理会。我觉得我推销的效果不会比他们差,我们还是主动出击,去网络上找寻客户资源,效果会好些。

Q:问一下,是在哪个地方的离岸公司更好点,好象在白慕大那边比在香港更有优势,特别是和北美做,税收方面好象差不多

Q:看了您的帖子,我感到我的未来一片光明。多谢。现在我手上也有客户,我也可以找到供应商。但我怎么才能赚到中间的差价呢。直接让客户把钱打到我的帐户上吗?谢谢指点[em12] A:找一家可靠的外贸公司做代理,如果让客户直接将差价打到你的帐户,似乎太明显,让客户知道你的利润有多少。或者你可以和客户商谈做他的采购代理,收取佣金,这样的话可以让客户直接将佣金汇入你的帐户。

Q:我有在上注册了一个id,也传了一些产品上去,但是他们怎样才能看到我的信息,他们只能看到公司信息,不能看到产品信息,其次,我又怎样做产品宣传呢alibaba 上面是要收费的,而且我也不能看到buyer的相关信息,如果不注册,是不是就不能在这个网站找到潜在客户

Q:虚拟公司如何应付客人看厂、签合同和证书问题

亲爱的JADE,昨晚整理出几个问题想问你:1.你说建网站最好以工厂的名义,请问这个工厂名称是我们自己虚拟还是借用现有工厂的?如果是虚拟的话,客人来看厂不是穿帮了?2.还有就是有些产品是要证书的,如电器等,客人如果要证书的话,我们就只有把工厂的给他,但证书上面工厂的名称和地址都跟我的不同啊,怎么办?

A:我当时出来的时候是准备了2万元左右,也就这样硬创出来了,我个人觉得,象我们这样的状况,去广交会收获不会太大,论实力不能和外贸公司比,论价格不能和工厂比,所以我还是选择做网络客户,基本上情况还是不错的

Q:在网上寻找了三个月了,没有人下订单,有的只是要样衣或是报价,接着就消失了。我不知道这到底是我的原因还是客人的原因,感觉无路可走了!网上贸易真能成功吗?!

A:当然可以成功,但这需要你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以及必须有丰富的产品知识来应对客户,在寻找客户的过程中你要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你的知识,不断充实你自己。你经常会收到客户的询盘,但是成功的毕竟是少数,可是就是这些少数的客户就是你的希望,经过你慢慢的积累,你的客户会越来越多。我做的全部都是网络客户,但是我SOHO的第一年,收到过N个客户的询盘,没有能够做成功一个,但是从第二年开始就慢慢做起来了,到目前为止,我已经有20几个客户了,大、中、小的客户都有。相信你自己,首先你自己要有足够的自信,自己都没有信心了,哪里还谈得到什么希望,祝你成功,也相信你一定会成功。期待你的好消息,让我们也一起分享你成功的喜悦。

Q:JADE,谢谢你的鼓励,我相信只要积累到一定程度会成功的,因为在我的朋友中是有在网上做成功过,所以我现在有信心了。现在有空再回顾自己以前发的帖子,真的是有点。.。.。.。.。所以说就算是客人没有下单,自己其实也有了一定的收获。这是一种感受,真的只能是自己体会的,外人是无法帮你的,有的只是告诉你一种方法,最终还是要靠自己消化的。因此我不会放弃,我也没有退路,只有勇往直前了。你花了一年的时间,而我只是短短的几个月,如果我是客人我也不会下单的,再说我的有些客观条件也不是太成熟,所以一定要先改进,我也给自己一年的时间了。到时如果成功了,我肯定会在此发帖子与大家共享。祝大家新年好!

A:你仅仅才2个月,不要着急,慢慢来,要让客户信任你并且和你合作,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的,双方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

---后记:FOB各位前辈令我学到很多知识,特将我整理的问题贴出来,方便后来者查看

信用证结算方式 篇2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业务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的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毕竟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操作步骤:

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

用证;

③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⑦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⑨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⑩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四)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五)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其性质、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项下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划分的。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这是从开证行付款保证的性质划分的。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相反,它是指开证行对其所开出的、在有效期内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有权随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凡使用这种信用证,也应在该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

这两种信用证,就其保证付款的性质而言,相差甚远。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销信用证大得多,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虽然比不可撤销信用证小得多,但仍为资本主义市场所使用,原因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备货制单;为受益人提供融通银行资金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销信用证都会被撤销,而且一经银行议付,则不能撤销。但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不接受这种来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的角度划分的。

(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其要点是: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这是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

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

当天即可收回货款。

(2)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俟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

商号承兑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开证人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远期汇票需由开证人办理承兑,但开证行仍要对开证人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负责。商号承兑汇票也可贴现,但其贴现条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乐于接受商号承兑信用证而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

这两种承兑信用证均可订有利息条款,这是受益人给予开证人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原规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开立远期汇票,同时在来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其贴现费用和延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来说仍属于即期十足收款的信用证;但对开证人来说则属于远期付款的信用证,故也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进口人所以愿意使用假远期信用证,是因为:其一, 他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国外银行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困难;其二 是摆脱进口国外汇管制法令的限制。

至于我们是否接受国外开来的假远期信用证,关键取决于来证中是否说明下述三项内容:其一是出口人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保证贴现;其二是贴现费用和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其三是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货款。同时具备了这三条,才可接受,否则不予接受。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

这是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54条的解释, “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b 款);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 款);还指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数部分办理转让(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e 款)。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我国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贸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货,即可在合同中规定国外进口人给我总公司开来可转让信用证,再由总公司转让给有关分公司就地装运交货,就地议付结汇。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如未注明,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告失效。

循环信用证主要是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从而未用完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其货物可移至下一次一并补交,其金额可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可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该批货物的支款权也相应取消,其金额不能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 (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为止。在该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3种:第一,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

第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期间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继续使用。

第三,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7、 背对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或Secondary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它是指出口人(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称为母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称为子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信用证。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原证开证行与原开证人同新证毫无关联,原因在于新证开证人是原证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的开证人与开证行。因此,新证的开证行在对其受益人(供货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受益人(中间商)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同新证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汇。

8、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俟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方正,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后随即生效,无需等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

口人),两方地位刚好对调,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的使用居多。

9、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 Prepaid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可凭汇票或其他有关证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为通知行)提前支取货款的信用证。它与远期信用证刚好相反,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开证人所以愿意开出预交信用证,主要原因是:市场上指定货物紧缺,进口人求购心切;出口人资金短缺,进口人借机压价;通过银行向外转移外汇,不失时机地抓住有利价格购进指定现货;此外,订购投资大、生产周期转长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出口人需要先备料而要求进口人 预付部分价款等。

预支信用证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1.全部预支信用证(Clean Payment Credit)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预支全部货款,实际上等于预付货款,也有的要求受益人在凭光票预取货款时,须附交一份负责补交货运单据的声明书;2.部分预支信用证是指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和以后补交装运单据的声明书预支部分货款,待货物装运后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再付清余款。但预支货款要扣除利息。

为醒目起见,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常用红字打出,习惯上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不过,现在使用的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字打出,即使用黑字打出,同样能起红条款信用证的作用。

(六)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选例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因进出口合同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又因信用证种类的各异而不同。仅选择几例来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具体订法。

1、 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XX天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中国议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 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X天内或签约后X天内)通过XX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的见票后XX天(或装船日后XX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 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 advice; 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 (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 假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和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可即期收款。”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4、 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该证在19XX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XX(金额〕,并保持有效至19XX年1月15日在北京议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 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19XX for XX (value) per month,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Jan.15, 19XX.

各种付款方式的比较 篇3

·各种付款方式的比较

今天,如果走访内地的“外向型企业”,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莫过于外贸业务中的“收汇考核”及风险问题。不少企业掌门人一说到“外贸结汇风险”时,大都忧心忡忡,谈虎色变。不少人“前怕狼,后怕虎”,深惧一旦陷入“泥淖”,从而,可能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这里我们就外贸实务中,常见的“结汇操作及风险规避”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众所周知,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

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

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大致上来说,当前中、小企业运用最多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汇款”(约占整个国际贸易量的六成以上,目前仍呈上升趋势)。采用汇款结算方式的利弊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仅就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量体裁衣。

一、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具体的做法是,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2)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利弊 篇4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利弊

内容摘要:国际贸易中有多种付款方式,究竟如何选择要看出口商的融资要求。各种付款方式各有不同,又各有利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付款逐渐成为主要的付款方式。当然,信用证付款方式与其他服款方式相比较,有自己的好处和坏处。

关键词:外贸付款方式;托收;汇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付款的好处;信用证付款的坏处;合理选择

一、外贸中常用的几种付款方式

外贸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种:第一是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种类繁多;第二是汇付,主要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和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三种;还有一种是托收(Collection),主要包括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两种。

(一)、其中,D/P是付款交单,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D/A则是承兑交单,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D/P和D/A的区别是,D/P必须付款买单,先交钱后交提单,如银行私自放单,责任在银行;D/A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XX天后支付货款,即可取提单,如逾期不支付货款,银行无责任。

(二)、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三)、L/C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很保险的一种付款方式,但开证行信誉一定要好,单证人员审单要认真仔细,公司业务、储运、单证部门要协调一致,避免单据出现不符点,是指指银行(开状银行)(opening bank)询顾客(通常为买方)的请求与指示,向第三人(通常为卖方)所签发的一种文据(instruments)或函件(letter),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付款方式。

二、T/T与L/C的区别

(一)、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T/T属于商业信用,也就是说付款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客户。T/T分预付,即期和远期。现在用的最多的是30%预付和70%即期。这一种对第一次做且货量不大时可以用此种付款方式。但对于有些国家,如西非等,请尽量不要用到此种付款方式,只能用L/C即期。

(二)、两者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在T/T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 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在“单据列表”页面中直接将单据送进口商。

3、进口商收到单据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可销货收回资金后再付款给出口商。

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三、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好处

(一)、在信用证支付中比较特别的是: 第一,信用状中也有以买方为汇票付款人,而由开状银行负责其兑付的;第二,信用状的开发虽是基於贸易而生,但也有非基於贸易而开发的,凭这种信用状签发的汇票通常多不需附上单证,所谓无跟单信用状(clean credit)即是·其他诸如押标保证(bid bond)、履约保证(performance bond)、还款保证(repayment bond)等亦以信用状达成为目的;第三,凭信用状兑款固然多要求受益人签发汇票,但也有不需签发汇票,只须提示收据(receipt)或只需提出规定单证即可兑款的,例如凭收据付款信用状(payment on receipt credit)及凭单证付款信用状(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即是以信用状作为付款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只要将货物交运,并提示信用状所规定的单证,即可获得开状银行的付款担保,可不必顾虑进口商的失信,押汇银行也多乐于受理押汇,故信用状尚能给予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即可收回货款的资金融通上的便利就进口商而言,由于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状条件押领货款,开状银行审核单证完全符合信用状条件後才予付款,故可预防出口商以假货、劣货充数,或以假单证诈领货款。

(二)、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三)、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四)、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

四、信用证付款的坏处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五、合理选择正确付款方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当然,究竟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对于成交最有利,这主要取决于融资要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可操作性(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各种付款方式给出口商带来的利弊得失,主要还看出口商怎样加以运用。

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篇5

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