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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的分析有哪些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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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偏低,传统的信贷风险管理缺乏主动性的理念,信贷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普遍较差。这次为您整理了信贷风险的分析有哪些最新3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信贷风险的存在问题 篇1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本文采纳狭义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概念,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对策。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⑴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⑵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⑶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⑷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⑸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⑴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⑵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⑶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⑵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⑶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具体来说,商业银行解决信贷管理低效率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信贷风险管理的策略 篇2

信贷活动是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行为,在这一运用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管理风险,回避、转嫁,分散和自留就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

一、信贷风险的回避

从根本上说,信贷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主动行为,为了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商业银行首先要主动地回避那些不应承担的风险。

(一)坚持审慎原则

作为对社会有着广泛影响的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审慎原则。银行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根据其风险偏好的不同,既可以选择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活动,也可以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银行始终应作为一个低风险偏好者存在,它所追求的是可承受风险下的合理收益,而不是高风险下的高收益,这是商业银行风险选择的一个基本要求。从另一方面讲,银行的信贷活动所收取的只是相当于社会平均收益的贷款利息,这一收益比率也不允许它承担过高的风险。

(二)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审查

要及时回避信贷风险,就是要在授信之前,深入调查借款企业情况,客观评估借款企业信用,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然后根据自己的风险选择,叙做那些适合自身风险要求的项目,放弃那些不符合自身风险要求的项目。简言之,信贷风险的回避就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特点,凭借科学的手段使风险成为可控。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对信贷风险的科学评估之上,而我们对授信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核定最高风险限额和授信额度、细化各类授信业务审查格式就是为了客观评价信贷风险。所以,信贷风险回避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过程。

二、信贷风险的转嫁

银行在将一笔贷款贷给一家企业的同时,即承担了该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方面要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及时将风险转嫁出去。信贷风险转嫁,是指银行在承担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用担保等方式把自己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转嫁给第三者的一种风险控制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一)担保转嫁

担保转嫁即通过办理担保,银行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借款企业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人,但银行在转移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所以用担保来转嫁风险,其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如果担保人的资信水平较差,担保也就形同虚设。因此商业银行一般都要求担保人资信明显优于被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或其他授信资金本息的资产,因此,担保授信额必须低于担保人能够提供的担保资产的数额;二是担保人必须具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自主权,如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

根据以上要求,为确保担保人能够履行担保义务,银行必须对担保人进行严格的审查,担保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的展期必须经担保人、借款人、银行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新的担保合同,或者寻找新的担保人。展期改变了借款合同的期限,引起了借款合同的变更,延长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必须经担保人的认可方能生效。

信贷风险的担保转嫁也包括抵押转嫁,抵押分以第三人财产抵押和以借款人自身财产抵押两种。在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情况下,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转嫁给了抵押人;在以借款人自身财产抵押的情况下,虽然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没有转嫁给第三人,但是通过抵押能有效控制信贷资产损失,达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的。

(二)保险转嫁

保险转嫁,即通过办理保险,将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所遭受的财务损失后果转嫁给保险人承担的一种财务补偿技术。保险是人们处置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它能为人们在受害后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得到承保。银行信贷面临的客户信用风险是一种动态风险,亦即投机性风险,这种风险既有损失的可能又有获利的机会,这种风险是不可保的。银行信贷风险正是一种不可保的风险,一方面,贷款客户可能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使银行蒙受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客户也可能遵守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使银行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正是因为银行贷款具有这样的投机性,所以保险公司对于一般的银行贷款是不予保险的。但是,一个国家为了某种特殊目的,可能会对有限的银行贷款活动实施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出口信用保险是对托收、信用证等项下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风险进行保险,承保人多是由一国官方出面或由财政补贴的出口信用机构。目前在我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能有效地帮助商业银行转嫁对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促进机电产品等资本货物的出口。

三、信贷风险的分散

信贷风险的分散是指银行在进行授信活动时要注意所选择地区、行业和客户的分散,避免信贷资金的投向过度集中,即“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以减少银行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从总体上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效益。对于银行信贷业务来讲,既要集中资金支持效益良好、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又要注意信贷投向不能过度集中于某一个或少数几个重点,要注意做到地区分散、行业分散和客户分散。

(一)地区分散

地区分散是指银行在叙做贷款等授信业务时,应把资金投向于不同地区的企业,以避免由于某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剧烈变动而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当然,这主要是针对一些规模比较大、跨地区经营的银行而言。近几年,一些大银行在完善国内机构网络的同时,纷纷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对境外客户叙做授信业务,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地区风险分散的考虑。

(二)行业分散

行业分散是指银行在对企业贷款时,要考虑到企业所处的行业,不能把大部分的甚至全部的资金只投入到某一个或少数几个行业的企业中。尽管一家银行可能对某一个或几个行业比较熟悉,但同样要考虑到行业分散,因为市场状况变化很大,我们所熟悉、看好的行业很可能会发生一些突然的、超出我们预料的变化,若银行的资金仅投资于这些行业,会使银行发生较大的损失。我国银行过去按专业分工,与行业分散的风险管理要求是相违背的,不利于银行经营的安全,因而近几年我国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鼓励银行间的业务交叉和同业竞争,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

(三)客户分散

为了避免贷款过分集中的风险,各国金融当局都规定了一家银行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度。例如:美国联储理事会规定了一家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放款不能超过银行股东权益的10%,同时还规定了对银行高级职员借款的金额和具体用途。我国《商业银行法》也规定,银行对同一客户的放款不能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从客户风险分散的角度来考虑的。

信贷风险分散要求银行动态地监控授信地区、行业及客户的分布结构,适时进行调整,这也就是所谓的贷款组合管理。消极的贷款组合管理只是简单的风险分散,而积极的贷款组合管理则是追求风险分散基础上的贷款收益最大化,它不是简单的风险分散,而是有机的风险分散。

四、信贷风险的自留与补偿

任何风险管理策略都要付出代价和成本。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大量涌现,风险控制技术日益发展,人们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增强,对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的把握能力提高,为适应新形势下竞争的需要,银行积极寻求更为经济合理的风险处理方式,于是自留风险的技术得以重视和推广。所谓信贷风险的自留,也叫自担风险或保留风险,是指银行自行承担信贷损失的一种方式。任何风险管理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银行自身必然要承担一部分信贷风险。

呆坏账准备金制度就是银行风险自留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银行自1988年开始实施呆账准备金制度,目前,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办法是在每年初的应提贷款基数上按1%差额提取,也就是说,我国银行自留风险的规模基本上是控制在贷款余额的1%这样一个范围内的。

银行自留信贷风险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一笔贷款数额的大小,损失的范围有多大,是局部受损还是整体受损,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有多大;二是银行有多少资金可用于应付呆账及意外的一些损失。也就是说,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和应付意外损失基金有多少。这两点是银行自留风险的前提,银行的财力限制着银行的风险自留能力,过度的风险自留会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各项信贷业务发生风险的概率,适度地安排各类业务规模,使风险得以分散,并确保各项业务收益足以补偿一般经济环境下的平均风险,使自身清偿力足以弥补一般经济环境下的最大风险。

信贷风险的回避、转嫁、分散和自留,都是信贷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前两者偏重于具体贷款风险的管理,更多属于微观信贷风险管理的范畴;后两者偏重于商业银行整体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不管是风险分散,或是风险自留,都是以一定规模的信贷资产作为管理对象的,是属于宏观的信贷风险管理的范畴。

信贷风险的道德风险 篇3

1)道德风险的概念

道德风险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签约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侵占他人的利益,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客观存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成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研究重点。

2)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道德风险层次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管理体制和操作流程,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层次,并具体表现为: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信贷的决策层主要是各级行的领导和信贷审批人员。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产权体制下,进行信贷决策的个人大多不拥有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产权,事实上并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决策结果负责,或者只负有微不足道的责任,而且在中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下,决策人员对信贷所创造的风险和收益所承担的责权利也是不对等的,这是决策层存在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决策行为的非市场化,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对违规行为反应迟钝等等。

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管理层主要指各级管理行的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增加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如表达意见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迎合上意",利益目标短期化,在决策层对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的情况下,不同形式的越权经营,对下级违规行为反应麻木甚至默许,账外经营,操纵会计报表,人为调整统计数据,报喜不报忧等等。

商业银行经营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经营层是指信贷业务的直接经办人员。他们是信息的收集者,是微观信息量最丰富的层次,由于其获取的微观信息量最大,当管理层的监督不到位时,成为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层次。如工作人员利用制度漏洞,高素质人员利用电脑作案,信贷及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删除不利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误导管理层等等。

3)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的防范对策

由于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的原因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因此,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就必须内外部、制度和人及产生道德风险的各层次进行综合防范。

首先,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说国内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作为中国商业银行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政企不分的局面,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作用仍然有限,产权不清、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股东大会及商业银行内部监督系统还无法实现对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制约。必须真正建立起商业银行决策层以其自身权益对银行的经营效果负责,经营者直接承受经营失败的经济责任的管理体制,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控制才可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其次,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将中国商业银行部门分散管理的风险管理方式变为流程管理和系统管理。根据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将风险控制分为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流程的风险控制进行分别的研究与设计。要在既定的组织结构下,加强各部门内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有效控制各项管理工作及工作流程中的风险,从而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体系在道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第三,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可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

充分发挥银监会及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如建立金融从业人员信息库,对不适合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信息予以充分披露,提高商业银行获取人力资源信息的能力;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罚的透明度等等。同时也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外部监督的及时有效。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在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时不仅仅限于银行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而且从自身的风险控制角度自觉加强人事任用的审慎性,降低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第四,以法约束,加大对信贷人员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惩罚力度。

制订严格执行刚性的法律制度对防范银行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香港法例第201章)规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为本人或亲属接受客户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如金钱、礼物、职位、服务、优待等利益,从而在处理信贷业务中给予优待,即为违法,其最高刑罚是入狱7年及罚款港币50万元,同时将招致最高7年的禁止担任任何法团或公共机构管理人员职位或在任何专业中执业的处罚。通过严厉的刑罚,发挥了其在维护金融秩序中的巨大威慑作用,遏制了信贷业务人员的贪欲,使信贷业务人员不以身试法,防止了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五,塑造诚信企业文化,建立廉洁高效的信贷人员队伍。

企业文化是决定企业运作的核心模式和信念。健全的道德文化,是各级员工处理日常事务的决策基础。如果各级信贷业务人员都能自发地维持高的道德标准,则银行无须担心违法活动的发生。通过建立诚信企业文化,加强对信贷人员的诚信管理。要经常留意各级信贷人员的行为,及早发现问题;要通过不同的人与客户进行联络,防止其对信贷人员进行腐蚀;要通过内部投诉机制,举报各种舞弊行为;要针对员工的具体情况,安排周密的培训计划,如经常开展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防范教育,使信贷从业人员认识到风险,加深其对法律、监管规定、道德标准的认识,提高其对道德两难问题的警觉性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