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补充意见最新7篇》
代理意见 篇1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内容、格式和写法 篇2
起草代理意见需要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最大程度的做到事实与证据相结合,事实与法律相依照,三者相结合的前提是代理人对整个案件的分析。
当然,这里所说的案件分析并不是仅仅代表本方立场的案件分析,而是以中间者的身份对案件全局的分析,在整体分析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角度起草代理意见,并可以通过对整体案件的分析,掌握关乎对方利弊的重点,可以使本方代理意见更有针对性,内容更为完整。
答辩状补充意见 篇3
一般情况下,跟证据有提供期限和需要质证不一样,只要在判决以前,当事人有新的意见都可以提供给和议庭,至于和议庭是否采纳就说不一定了,这个东西你可以交,但没有固定的名字,我觉得叫《关于答辩状的补充意见》或者《补充答辩状》应该都可以,标题不是问题,关键是内容,要有理有据,最好在提交的同时跟和议庭的组成人员有一个直接的沟通比较好,这样才能确保他们对此有足够的认识,进而有可能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两者的内容不同。 篇4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答辩状 篇5
代理意见,顾名思义,是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审阅案件相关材料,参加庭审事实调查、举证质证之后,对所代理的案件在事实与法律上做出的代表本方立场的最终的法律意见。
显然,代理意见中应当包括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与否定、对法律的选择、对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评价,甚至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论述。这些内容的指向性是明确的,即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针锋相对。
从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来看,法定的诉讼程序中并未有专门发表代理意见的程序。
一般来说,在法庭辩论阶段所发表的辩论意见是组成最终代理意见的主要部分,但是辩论意见又不同于完整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显然要比辩论意见更为详细和缜密,且由于出具代理意见的时机为庭审阶段结束之后、裁决做出之前,因此,代理意见可以说是当事人一方对本方全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终、完整、详细的书面意见。
往往在辩论阶段中,有经验的代理人会要求法庭书记员在记录辩论意见之后,注明“参照最终代理意见”几个字,而法院一般也会要求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五日或者十日内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应该说,虽然程序法并未规定有发表代理意见的程序,但是目前,在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中,向法庭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早已成为一种惯例。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篇6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
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答辩状补充意见范文 篇7
答辩人:谌刚 案号:(20xx)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
就法庭要求对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一事,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1、在法律没有宣判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原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诉讼能力),对于被告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的质疑原告不予认同,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求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势必提高诉讼门槛,并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压力,影响公民依法维权。
原告自己起草撰写起诉书起诉,在法庭上自辩,自己写辩护书,这些事实都是原告有诉讼能力最好的证明,希望法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有没有行为能力法医鉴定可能更专业,但对原告有没有诉讼能力法官可能能更专业的判断,对于被告对原告有无诉讼能力的质疑法庭应予驳回。
如果刻板的做司法鉴定,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操作,将所有被精神病人挡在法庭外。
在20xx年6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春霞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胜诉的案件中,医院代理人多次要求对原告进行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的鉴定,均被法庭予以驳回,才有原告最终的胜诉。
如果这类案件都要求原告做司法鉴定,很可能就合法的把所有与精神病院打官司的人赶出法庭,申冤无路。
不知这是不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
2、被告在确诊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基础上提出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原告对被告“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不予认同,要求首先对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医院是否误诊,如果原告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对原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就无从说起。
3、在被告答辩书中提出第三次住院为2014年8月18日,说原告“不配合服药,不听家人劝说,言语行为冲动,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有何证据,原告有没有出过院?冲动的行为是什么?如果没有证据就是虚假的。
以此为由的强制收治入院也是违法的。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惩罚和避免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医院与个体的诉讼对垒中,强弱显然不对等,不应置被告的违法行为不顾,反而要求原告做对原告明显不利的行为能力的鉴定,而且由于难于找到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法庭采信这样的鉴定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原告:谌刚
20xx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