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的格式范文(通用5篇)》
批复的格式及 篇1
(一)批复的概念和特点
1、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2、批复的特点
(1)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
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 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二)批复的分类与写法
1、批复的分类
根据批复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等三种。
还有肯定性批复、否定性批复和解答性批复三种。
2、批复的写法
批复一般由标题 主送机关 正文 落款构成。
(1)标题
标题的写法最常见的是完全式的标题,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在事由中一般将下级机关及请示的事由和问题写进去;
还有一种完全式的标题是 发文机关 + 表态词 + 请示事项 + 文种,这种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复只写事和文种。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是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顶格。 批复不能越级行文, 当所请示的机关不能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而需要向更上一级机关转报请示时, 更上一级机关所作批复的主机关不应是原请示机关, 而是转报机关。 如果批复的内容同时涉及其它的机关和单位,则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达。
(3)正文
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部分。
批复引语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时间和文号可省略。
批复意见是针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和指示,意思要明确,语气要适当,什么同意,什么不同意,为什么某些条款不同意,注意事项等都要写清楚。
批复要求(其实可以单独算做结尾),是从上级机关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补充性意见,或是表明希望、提出号召。如果同意,可写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决办法。
(4) 落款
这部分写在批复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并加盖公章, 成文日期用汉字, 标全年 月 日, 零写为〇。
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及时给予答复。撰写时,不管同意与否,批复意见必须十分清楚明白,态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
同时批复必须有针对性的一文一批复,请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批复就答复什么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批复”这种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人治”色彩的公文种类,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慎用。从既有的批复定义和使用实际看,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依法行政讲究职权法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定职责,需要经过“请示”而为的事项越来越少,上级行政机关面对请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复”。对于应当由下级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事项,虽有请示也不应批复(即使需要指导也应采用其他方式)。这一是便于明晰职权,分清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牍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于管理相对人寻求救济需要。
批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权威性。批复发自领导机关,是领导意愿和领导权威的具体表现。因此,请示一经批复,对请示事项的下级机关就具有直接的行政约束力,下级机关就必须遵照批复的意见贯彻执行。
·针对性。批复必须针对请示机关行文,而且要针对请示事项而发。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上级机关就批复什么事项,不得涉及请示事项以外的内容。因此批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鲜明性。上级机关对于所批复的闽题,无沦是同意与否,都必须态度明朗,理由充分,绝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批复的种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问,批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指示性批复
这种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请求指示而发的,而且其内容又多是对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进行答复的。如《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放开粮食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审批性批复
这种批复主要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公务事宜,经审核后所作的决断性答复。如《××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关于××重型汽车制造厂与××工程机械锻件厂合并的批复>》。批复的写作模式
举例如下: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有这样一份公文:
批复
人文学院党委:
xxx年×月×日你院的请示中所提出的增补人文学院党委委员的事项我们已经收到。经校党委七名常委在×月×日的常委会上反复讨论决定,并举手表决,最终一致通过。现将决定告之你们,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上报的两名同志为你院党委委员。
此决定。
中共××大学委员会
xxx年×月×日
批复的写作模式 篇2
批复的结构与一般公文大同小异,也是由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构成。
◇标题
批复的标题有多种构成形式。
第一种是由发文机关、批复事项、行文对象和文种构成。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设立滁州市、巢湖市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第二种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如《xx市第一商业局关于虹口路仓库扩建设计的批复》。
第三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成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的批复》。
第四种是由发文机关加原件标题和文种构成。如《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接受国家开发办验收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准备工作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
批复的发文字号与一般公文的发文字号稍有不同。即高层领导机关的批复,文号中除要求机关代字、年份、序号齐全外,还须在年份前加文种简称“批”字,如民政部的批复,其发文字号往往用“民行批[209 x]x号”。而国务院批复的发文字号一般为“国函[1 99 x]x号”。其他领导机关的批复文号则与一般公文的文号相同
◇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即是原呈报请示的下级机关。因批复的针对性极强,所以批复的主送机关般只能写一个。批复内容如果对其他下级机关也有指导意义,可以采用抄送方式处理。
◇正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由引语、主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引语,即开头引述来文,作为批复的缘由部分。引述来文时要写明来文的日期、标题、发文字号或内容要点,以交代批复的依据。如“x年x月x日《关于XXXXX的请示》(x政[209x]x号)收悉”,或“x年x月x日关于……问题的请示收悉”o引述来文后,再用“现批复如下”或“现对xx问题批复如下”等过渡语转人主文 。
主文部分是批复的主体内容,要求针对请示事项表示明确的态度和意见。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还是不完全同意,都要明确表态,不容含糊。如果同意,可以不写同意理由,但必要时可给予一定指示。如果不同意,则需讲明不同意的理由和根据,并且要作出应该如何处理的指示。如果不完全同意,则应先说同意部分,再讲清不同意部分及其原因。批复主体内容部分的结构,可根据内容多寡的不同进行安排。如果内容单一,可采用篇段合一的结构形式;如果内容较多,可采取分条列项的结构形式。不管采用何种结构形式,批复的内容均应针对请示事项准确答复,明确表态,而且要语气肯定,直截了当。
结语是批复正文的结尾部分。其结尾形式,有的用“特此批复”或“此复”等惯用语作结;有的则用简洁的文字提出希望和要求,给请示机关执行批复意见明方向;有的则在批复意见陈述完毕即自然结束,即俗称“秃尾”。行文实践中,这种“秃尾”形式因简洁洗练,不拖泥带水,所以它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落款
写法与其他公文相同,即在文尾处署上批复机关名称及发文日期。如果标题中已经出现批复机关,文尾则只须注明年、月、日期,并加盖印章。
此外,有的批复除原件外,可能还带有附件。若有附件,可在正文结束后、落款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份数。
写好批复的秘诀
☆批复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批复的针对性极强,应坚持“一请示,一批复”的原则,即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上级机关就批复什么事项。而且要在批复之前认真核实请示缘由的真实性,仔细研究请示所提意见的可行性,然后再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批复意见 。
☆批复意见必须观点明确,态度明朗。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
☆批复要迅速及时。批复应根据请示事项的不同果断决策。尽快表态,并及时成文下发,以免贻误工作。
批复的格式及 篇3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1年12月20日《关于撤销蓬莱县设立蓬莱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蓬莱县,设立蓬莱市(县级),以原蓬莱县的行政区域为蓬莱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省直辖。
民政部
xx年x月x日
批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篇4
权威性。
批复发自领导机关,是领导意愿和领导权威的具体表现。因此,请示一经批复,对请示事项的下级机关就具有直接的行政约束力,下级机关就必须遵照批复的意见贯彻执行。
针对性。
批复必须针对请示机关行文,而且要针对请示事项而发。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上级机关就批复什么事项,不得涉及请示事项以外的内容。因此批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鲜明性。
上级机关对于所批复的闽题,无沦是同意与否,都必须态度明朗,理由充分,绝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批复的。种类
批复格式 篇5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答性公文。 批复的制作和应用一般以下级的“请示”为条件,即下级有请示,上级就要有批复。可见批复的适应范围很明确,只能用于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答复,不能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