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毕业论文 > 论文范文 >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优秀2篇正文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优秀2篇》

时间: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篇1

一、法理学方向

1、法的本质探析

2、试析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3、试析法律的秩序价值

4、试析法律的正义价值

5、试论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6、试论法的价值冲突

7、试论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8、试论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9、人治与法治辨析

10、人治与德治辨析

11、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2、试论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13、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4、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15、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6、试论司法公正

17、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

18、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9、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20、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二、刑法方向

1、试论刑法解释的界限

2、试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3、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4、间接正犯探析

5、试论片面共犯

6、试论共同过失犯罪

7、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8、防卫过当问题研究

9、试论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

10、试论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11、罚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4、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5、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适用标准

16、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问题研究

17、试论刑事禁止令

18、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

19、我国建立行刑时效制度探讨

20、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21、农村人口流出地区的犯罪特点及防控

22、“网络造谣”的法律认定与入罪标准

23、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24、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构

26、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27、试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0、飞车抢夺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32、民间融资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33、洗钱罪比较研究

3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实境遇及对策

三、民法方向

1、【WWW.BAIHUAWEN.】论公序良俗原则

2、论民事习惯

3、试论我国诚实信用机制的构建

4、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

5、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研究

6、论判例

7、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8、论民事主体的多元化

9、有限合伙的可行性探讨

10、商业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伙法律问题研究

12、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3、合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论合伙人资格

15、论法人独立财产

16、时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论无权处分——兼释《合同法》第51条

18、中国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类意义

21、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22、论表见代理

23、论合意

24、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25、论隐私权立法的完善

26、亲属人格权研究

27、论配偶权

28、人格权民法保护研究

29、试论身份权

30、论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基础

31、试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确立

32、试论我国婚姻撤销制度

33、试论婚姻无效制度

34、试论重婚的认定处理

35、试论结婚条件

36、试论离婚法定理由

37、试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38、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39、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40、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41、试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

42、试论亲权制度

43、试论我国监护完善

44、试论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与抚养

45、试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护

46、试论我国抚养制度的完善

47、试论收养的成立与效力

49、论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50、论善意取得制度

51、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52、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

53、从合同观念的嬗变看我合同责任制度的创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 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55、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

56、论无效合同

57、论保证人抗辩权

58、论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59、保证责任研究

60、代位权制度研究

61、转质制度研究

62、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

6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6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65、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66、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

67、物权行为理论探讨

68、论物权的本质

69、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

70、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71、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72、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连锁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73、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74、论先买权制度

75、论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76、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优先权制度研究

78、论空间权制度—一可持续发展的新视角

79、租赁权之物权性探析

80、试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1、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研究

82、违约责任

83、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84、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

84、论不真实连带责任

86、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冲突与修正

87、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88、环境侵权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8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9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9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中国合同法上的立法构想

92、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93、连带责任论

9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

95、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我见

96、因果关系的学说与意义论占有保护制度

97、共同侵权行为探析

98、精神损害研究

99、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00、各论特殊侵权责任

101、论诚实信用原则

10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03、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104、预约之法律问题研究

105、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106、表见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107、物权合同问题研究

10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研究

109、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研究

11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研究

113、监护人责任研究

114、债务承担法律问题研究

115、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116、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研究

117、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11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119、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120、占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122、论公序良俗原则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见代理研究

126、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研究

127、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

128、留置权研究

129、保证制度研究

130、论非债清偿

四、刑事诉讼法方向

1、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2、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构建

3、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4、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6、证据开示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8、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浅析证人免证权

10、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研究

1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技术侦查及其规制

15、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

17、论陪审制

18、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20、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4、羁押机构独立化问题研究

25、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6、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27、论沉默权制度

28、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30、恢复性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法学毕业论文 篇2

摘要: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抢劫罪 社会危害性 罪与非罪 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