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学论文(优秀4篇)》
公共政策是现代政府达成有效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为确保社会朝着政治系统所确定、承诺的正确方向发展。下面是整理的公共政策学论文(优秀4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公共政策学毕业论文 篇1
浅析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变迁
引言
2014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2014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12月21日,由中国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国家知识产权智库建设研讨会在武汉举行。12月23日,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启动暨镇江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成立大会在镇江市政府会议中心举行,镇江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平台)正式开通运行。
这一系列事业的发展推进都表明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的核心要素。其制度在整个国家体系中也占据重要地位。知识产权政策涉及众多政策活动者,他们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主体,知识产权政策的出台和变迁是由内外部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政策共同体间的互动以及有关机制的作用,促成了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的汇合,开启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之窗,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多源流”理论作为政策过程研究中屡试不爽的长青理论,在此框架下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可以很好地梳理一条清晰的发展路线,而且对未来的发展前途也将产生指导作用。
一、多源流理论概述
多源流理论(The Multiple―Streams Theory)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学家翰?W?金登(John.W.Kingdon)在1995年提出来的。在“垃圾桶”决策模型(the garbage can modal)的基础上,金登发展出了多源流分析框架,将原先的四股源流发展为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股源流①。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影响着政策的制定过程,三者相互独立,它们共同作用,促使政策议程设置发生变化,特别是问题源流和政治源流在推动议程设置上起主要作用,政策源流则在引起阐明备选方案这一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三者在一个特定时间,聚合在一起,从而打开一扇政策之窗。
多源流分析框架回答了三个重要的问题: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力是如何分配的、具体问题是如何形成的、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发现是怎样和在哪里进行的。通过这个模型,金登试图解释为什么某些问题的议程受到决策者的注意,而另外
一些却被忽略。他认为联邦政府政策制定中三个主要的过程流是:问题识别、政策建议的阐明和精炼、政治活动,即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②。多源流分析框架的主要观点是:政府议程是由政治溪流中的事件、紧迫性问题以及各类较明显的参与者所决定的,备选方案的阐明过程既受政策溪流中的选择过程的指引,也受相关领域内相对幕后的专家的影响。此外,如果出现一个机会使三条源流都汇合在一起的话,一个项目进入决策议程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强。虽然与传统的过程理论相比,多源流理论更加突出政策治理过程的复杂性,但它对现实生活中的政策现象却有着极强的解释力。多源流分析框架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不断地修正和完善,能够应用到我国社会管理政策制定的分析之中,进而更准确地分析我国社会管理政策的制定议程、备选方案和政策出台所需要的机制。
二、知识产权政策变迁的“多源流”分析
我国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给予高度的重视,在“问题、政策和政治”的多源流分析框架下,可以梳理一条知识产权政策完善变迁的路线。“问题源流”可以找出最初提出的需求,“政策源流”可以看到在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和效果,“政治源流”可以领悟出我国整体向国际接轨并将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一)问题源流分析
金登指出,政策发生改变的原因,是由于人们确信存在问题,而且必须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在清朝末年我国就有了知识产权制度,当时虽然是帝国主义施加压力的结果,是一种制度上的被动移植,但它实现了知识产权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转变,特别是从政策文本上把法律理念和知识产权紧密联系了起来。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全国实施,法律保护理念深深嵌入了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专利相关人员的观念之中。回顾历史,中美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始终非常尖锐,在我国加入WTO之前,美国大都通过“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来处理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直到2001年我国加入了WTO,美国不仅开始利用WTO多边解决机制来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并且一面对中国展开“特别301调查”,一面越来越多的运用“337条款”对我国产品展开侵权诉讼。很明显,我国与美国在知识产权的维护和制度上仍有差距,我国也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加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执行力度对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从我国整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程度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此的关注是不可忽视的。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在“被侵略到自强的中国”这样的发展历程中形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随之的知识产权政策也有所改变,更加注重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之后,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我国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在提升,真正意义上的走起了“独立自主,对外开放”的战略脚步,改变了传统的被动的局面。各种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重新的定义,我国开始主动调整适应并制定战略来提高制度的可行性,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出于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维护我国公民的相关利益的需求。
(二)政策源流分析
在政策源流中,当问题被辨别出并得到社会中一部分人们的关注时,围绕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就会产生许多建议。学术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产权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要发展国家首先要发展经济,在如今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大保护力度并完善整体机制。在完善整体机制上,构建了“1+6”研究支撑体系,为谋划专利战略推进工作重点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在运行体系建设上形成了诸多的方案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由知识产权局发布来加强专利制度运行: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制定专利政策体系框架稚嫩,启动建设基于网络共享的专利政策数据库。地方法规建设有效推进。北京、山西、广东、江西、贵州对《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进行修订。湖北发布了《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截止目前,已有27个省份、16个较大的市人大发布了专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二是强化工作导向,专利质量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各省按照“稳增长、提质量、调结构”的要求,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保持稳定增长,专利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专利结构更加适合地区发展需要。三是创新工作方式,专利运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四是优化发展环境,专利行政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发布《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推进北京、江苏、浙江等重点省(市)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机制。五是加快职能转变,专利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推动市州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全省有14个市(州)建立了以“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为名称的管理机构,并成为政府组成部门。六是夯实事业基础,专利人才体系进一步拓展。出台《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修订版)》,制订《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关于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工作的意见》以及《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七是提升服务水平,专利服务体系不断加强。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被广大的学者和政府所重视,各个地方政府都作出了符合当地的具体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为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完善发展铺平道路。
(三)政治源流分析
金登认为政治源流由诸如国民情绪,压力集团间的竞争、选举结果、政党或者意识形态在国会中的分布状况以及政府的变更等因素构成,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于问题源流于政策源流而存在。结合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知识产权政策中的政治源流主要包括国民情绪、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国家发展战略三股主要的支流。面对着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和焦点事件,我国国民的情绪受到极大的刺激和波动。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方面侵权未能很好的打击进一步导致个人的不公平心理、技术人员的浮躁和焦虑心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以人为本”,国民情绪的变化,引起了我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重视,为了疏导国民情绪,巩固执政地位,知识产权政策也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加以完善的。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我国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部署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这从国家层面和战略高度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视,也从侧面说明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与运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外,2015年专利战略推进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最新部署,紧密对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制定专利战略推进重点任务,加大投入保障,狠抓工作落实,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努力开创专利事业发展新局面。
(四)三源流聚合: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
金登认为使政策之窗打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法是问题源流中紧迫问题的出现,使解决该紧迫问题成为必然,因为这让决策者信服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考虑该问题的必要性;另一种方法是政治源流中有组织的政治力量或者在政治源流中发生的任何其他情况,它们支持或者推动建立提案的审议。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发生变迁,正是问题源流和政治源流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从清朝末年开始的。虽然说它是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的产物,但更多是帝国主义列强施加压力的结果。在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颁布过一些行政章文来保护知识产权,但始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所谓法律制度。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和著作权法(1990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其间的知识产权立法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因为立法工作艰巨,准备时间不长,虽然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已经制定,但其他知识产权制度未及考虑,而且因为国际文化交流的不对等,著作权法刚刚实施,这种情况不能参加国际版权合作。这种根据本国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状况作出的选择性制度安排对于中国是有益的,在国际上也是有先例可循的,美国和日本都是如此。这说明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都有一个从“选择保护”到“全部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渡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这种低水平的知识保护的过渡期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进而推动了其完善进程。
在问题源流中各种问题出现,政治源流中管理的变化以及其它元素的活动,二者共同作用,打开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政策之窗。
三、结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是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聚合的结果,三个源流能够聚合,得益于政策之窗的打开,政策之窗的打开又与问题源流和政治源流息息相关,政党扮演着中心角色,其领导着整个政策的大致方向,在政策参与者中居于中心地位,他们使问题能够顺利提上议程并能有战略方案,其领导的政府能在政策之窗打开时将问题、方案、以及契机带到窗前,促成三源流聚合。
在现今的处境下,知识产权制度仍面临一些困境,如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制度建设滞后等相关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认识上应该理性的清楚这是把双刃剑,适度保护可以促进创新,激发新思想,过度保护会有垄断的可能性。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进一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劳力和财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以致降低了效率。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最初的政策之窗开启,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专利体系,到如今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寻求再次开启政策之窗的契机,从而迈向更加成熟和稳定。知识产权作为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国家予以关注的一个话题,也要对知识产权制度加以关注。
注解:
① 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② 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公共政策学论文 篇2
论公共政策终结的启动策略
摘 要: 在政策终结过程中,通常会遭遇来自各个方面不同程度或层次的抵制与阻碍,可能在不同的政策领域,政策行动者的意识形态、政策运行轨迹等因素有所不同。因此,在政策终结启动过程中,政策行动者需要采取迅速的回应策略,以推动政策终结的顺利开启。由此,可以藉由组织结构、法律修订、政府预算、人事安排以及媒体报道等策略,来启动政策终结的程序。
关键词: 政策终结; 启动策略; 启动程序
政策终结是一个在政策领域中的重要活动过程,意味着政策系统平衡状态面临打破,政策资源重新排列组合。为此,政策终结过程会遭遇不同程度或层次的障碍和条件限制,政策行动者需要采取迅速的回应策略,以促进政策终结的开启,可以藉由组织结构、法律修订、政府预算[1]、人事安排以及媒体报道等五种策略,开启政策终结的程序。
一、组织结构的调整
组织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是连接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正如罗森布鲁姆等人所言:“组织协调人类的活动。……当人类文明从狩猎――采集社会发展到今日的后工业化、科技化社会,人类越来越依赖组织作为达成社会、经济和政治目的的手段。”[2]组织要有效发挥其功能,把分工的范围、程度、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各自的任务和职责等用部门和层次的方式确定下来,形成组织的框架体系。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组织结构并不是一直保持不变,构成组织各种要素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和依赖,根据各自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内部变革和相互关系调整。在不同历史时期,组织会以不同的结构形式适应复杂变化的环境和条件。
组织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要载体、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重要实体。考夫曼就把组织作为政策终结的重要分析单位,并把组织终结作为其研究对象。因为政策运行往往需要透过一个或多个组织来执行,而且组织的建立或废除也是非常的具体和明确。虽然组织为了争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将目标模糊化,但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责任的归属认定,组织必须明确化和法定化。
一般而言,政策终结者倾向于利用组织结构的调整作为政策终结启动的标志,因为组织结构是具体可见的,并不像政策内容所涉及的领域那样广泛和错综复杂,所以组织结构的调整常常成为政策终结者宣示终结的标杆。也就是说,由于组织结构的调整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能给政策行动者烙下深刻的改革印象,因此,组织结构变革经常成为政策终结者推动政策终结的标志和象征。
但是,把组织结构的调整作为政策终结启动策略之一,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组织结构的调整也许只是重新命名或重新组合,事实上政策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出现政策转移的情形,例如原由中央政府负责的政策,改由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或是原由地方政府负责的政策,中央政府收回自行负责;二是政策终结也许并未涉及到组织结构的调整,但是政策终结已经成为事实。
虽然如此,组织结构的调整仍然可以作为政策终结启动的重要策略,也就是说,组织结构会因为政策终结而有所调整,如果结合其他的征兆更能准确和及时判断和观察政策终结现象。以环境保护政策为例,三十年前,中国工业化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环境污染并不严重,政府在环境保护上投入的资源十分有限,环境保护方面的讨论并没有重视,环境保护也不会纳入政府议程,从政府组织设计就可以看到其迹象。
1978年,中国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建委之下。1982年,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境保护局。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环境保护局改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但仍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背景下,国家环保局一直隶属于建设部,政府采取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的政策。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从建设部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赋予了国家环保局12项基本职能。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增加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职能,下设国家核安全局。此时,面临着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日渐普及,公共污染问题突出。2005年吉林化工厂污染松花江、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致自来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接二连三爆发,政府将政策目标已经改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2008年,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部。[3]
因而,组织结构的重新安排往往推动着政策终结活动的进行,政策终结也将会面临组织结构的设计以及组织成员的反对而产生压力,在实际政策终结过程中,甚至是阻碍政策终结的主要因素。
二、重要人事的安排
任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有人来承担和推动,政策也可以规范人的行为,不仅包括负责决策的领导阶层和政策的执行人员,也包含政策规范的对象,其中又以高层人事的安排最为关键。所以,从重要人事安排的变动中,透露出政策未来的走向,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是宣告“人存政举,人去政息”的政策命运。
就做出重要人事安排的决策者而言,作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体,重要人事的安排是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或完成组织任务而进行有意识的行为或策略,新的政策领导者要达致人事安排的意图,一般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是传承和衔接,另一方面是变革和创新。因此,尤其是政策领导者的变动预示着政策终结的即将来临,新政策领导者的安排意味着对原有政策的审视,政策可能需要再决策,或者是执行方案的重新选择,即政策工具的变化。
有些重要人事安排的决策者,就赋予了新的政策领导者进行政策终结的使命,这一般是对于一些重大政策或具有普遍影响的政策需要终结时,为了缓解政策终结引起的矛盾或冲突,降低政策终结成本而采取的措施。可以这样说,重要人事的安排就是对政策终结的宣示。
每一位政策领导者都有自己的理念信仰和价值考量,塑造出不同的决策风格,与政策不同的行动者之间关系不同,在政策运行过程中,不同政策行动者采取的行动有政策终结的可能性存在。尤其是政府部门中具有决策权的重要人物出现更替时,确实能够给政策未来走向带来一定的信号,影响政策终结的进程和方向。
因此,重要人事的安排或异动,不仅仅给政策行动者对政策以想象的空间,而且对于具体政策而言,确实可以预示着相关政策已经走到尽头。由此,重要人事的安排是政策终结的重要标志。
三、政府预算的变化
政府预算可以说是政府推行政策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政府行政的蓝图,它显示政府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行动意向,也是社会治理中对政府问责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政府预算描述了政府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服务与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资源的关系,彰显政府活动的内涵与成本,由此可以衡量和比较政府的效率和效益。从根本上说,政府预算不仅体现了政府执政的理念和政策优先的顺序,而且作为立法者和监督者可以据此勾勒出政府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政策发展的影响力。
从政府预算的编订看,包括重大政策的规划以及资源分配的优先秩序等,必须通过预算的编订进行结构性整合,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政策执行的效果。由此,政府预算的编订可以反映出政府活动的范围和责任、政策资源的分配状况等,预算的内容反应了政策的未来走向。
从政府预算的宏观角度看,政府预算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才能实施,而且还会受到审计机构的监督。立法和审计机构透过合法权力来影响政策的方向和内容,当作出消减或增加预算的决策时,政策的规模势必缩减或扩张,政策或组织均将面临着终结的命运。因为,政策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对资源的投入,政府预算的增加或减少,都会对政策走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从政府预算的微观角度来看,政府预算涉及到诸多行动者,这些行动者由于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各自的追求目标也不同。然而,由于政府资源有限,导致政府预算不可能同时满足各式各样的需求,而必须排定优先顺序,形成偏好的选择问题。因此,政策作为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政府预算显示出偏好或顺序的变化,也象征着政策的变化或终结。
可以说,政府预算不仅仅是编制的技术性问题,更重要的是预算反映出的价值理念和意识形态,也透露出政策未来的走向。政府预算反映了政府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选择,即政府应该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反映了政府的价值偏好,即安排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先秩序以及如何提供公共服务;反映了个人或组织等行动者不同的利益格局,即预算调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反映了不同个人或组织等行动者影响预算结果的相对权力。
因此,政府预算的变化意味对政策的投入和配合的变动,政策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尤其是政策的执行很难有所作为,有关政策或组织就需要面临着考虑终结或转移的决策或行为。
四、法律命令的修订
法律是现代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基石,不仅是政府运行不可或缺的要件,而且也是政策合法性的根源,政策的推行必须经过法律的制定和授权,或者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政策。具体来说,法律的规定不仅决定了政策目标和政策内容,而且也会具体指定负责的机构和限制权责的范围,也可以说,法律是政策产生和运行的源泉。
其实,法律本身就是政策终结的主要依据。尤其是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中包含有政策开启或终结的明确指标,或者两者兼具的标准,正犹如政策起始或终结的定时器,更容易对政策的走向做出明确和及时的判断。
不过,单独以法律内容作为判断政策终结的指标,同样需要注意法律与行政命令是否一致。从法律的观点来看,经过法律授权而颁布的行政命令,从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是法律的延续和补充,同样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因此,即使法律已经修订,假若行政命令未能及时调整,有关政策也不会终结,充其量只不过是形式上的政策宣示而已;反之,即使法律没有调整,而行政命令已经改变,但政策却进行了实质的终结。因此,相关法律的修订并不局限于内容上的调整,而必须考虑法律精神的解读和行政命令的推进,从而对政策终结做出明晰判断。
要从具体政策命令的修订来分析政策终结,必须了解法律修订的目的,原有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问题和范围,以及其成功之处和存在的问题,还有所使用的政策和方案来实施和执行法律,这是一个完整和复杂的过程。例如,中国最近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对《食品卫生法》的修订,这标志着国家食品免检政策的正式终结。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五、传播媒体的报道
传播媒体是判断政策走向的重要介质之一,传播媒体一方面在公共问题发掘和对政策评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引导或吸引社会和政府对特定问题的关注或重视;另一方面提供理性对话的平台,不同政策理念的行动者可以据此表达自己的政策立场和交流及整合意见。
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个公共议题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也不是每一项政策均会形成鲜明的反对和赞成意见情形,经过传播媒体的传播和推动,不但可以引起社会的注意和争论,也可以达到形成政策议题的效果。从政策制定者来看,在决策前经媒体释放风向球,也是一种有利的政策方略,不但可以达到创造公共讨论,获取正反双方的观点和论证,掌握政策的反对者和支持者,以及他们对政策方案的支持或反对程度的目的外,政策制定者还可以了解政策的缺陷,以及修改的可能性,或是对政策变革予以肯定,决策者由此推出政策方案,或是对政策变革予以否定,决策者将其作为听取社会意见的机会,放弃政策方案的行动,避免决策者在政策方案没有足够支持下采纳执行,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透过传播媒体的报道来观察政策终结,有两个方面层次,一是传播媒体报道的内容,一是传播媒体报道的方式。就传播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传播媒体作为一个重要公共论坛的领域,在同一段时间内所能吸纳的议题有限,无法同时包括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媒体对议题的筛选和报道的规模,决定了哪些社会问题成为政策问题的关键之一,也可说是政策窗开启的契机。就传播媒体报道的方式来看,也就是传播媒体如何来报道议题,以及媒体所建构的政策意象。因为问题本来就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报道空间有限情况下,不可能同时对同一议题的不同方面做出详尽的报道和阐述,必然会有所选择。此时,政策意象的描述是正面或负面,不仅可能影响或引导社会对问题的看法,也可能传达既有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的信息。
总之,政策在一定的政策环境运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相关法律的修订、重要人事的安排、政府预算的变化以及传播媒体的报道等策略,可以有效推进政策终结的开启。就具体政策终结情形中,不同的政策终结策略并非独立,而是彼此关联的,必须结合过去的政策经验、政策风格和政策情境等加以综合考量,才能开启政策终结的程序。由此,了解政策终结的方向和幅度,有助于掌握政策终结的速度和预估政策终结可能的结果,政策行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
参考文献:
[1] Hogwood,Brain W,and Guy Peters.Policy Dynamics[M]。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83:86.
[2] 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 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2.
[3] 周宏春,季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J]。南 京大学学报,2009,(1)。
[4] 食品安全法诞生记:四次审核终成正果[EB/OL]。(2009-03- 09)
公共政策学毕业论文 篇3
浅析房地产政策中利益相关者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所有对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感兴趣并对其具有影响的团体和个人。房地产政策一直关乎多个群体的利益,这其中包括政府、公众、房地产企业、媒体等。可见房产政策是一种政治妥协的产物,这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诉求,透视这些政策制定过程,可以发现众多利益相关者。
1、政策制定者―政治领袖
通常来说,中央政府是最重要的政策决策主体,他们是房地产政策的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政治首脑又是中央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人物,政治首脑主要是指副以上的政府官员,具有巨大的政治权力,负有重大政治责任,往往着眼于全盘作出公共决策,是最主要的决策者。JP
2、政策操作者―技术官僚
技术官僚是指部委内负责起草具体方案的技术官僚,主要是各个部委的正副部长以及下辖的各个司局的正副司局长,比如住建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的官员。他们长期负责该领域中的具体事务,具有丰富的经验与知识,是政策方案的主要制定者。在政策方案起草过程中,部长级官员并不亲自参与,他通常是根据政治首脑的政策意图和本部门的利益考虑,在听取司局长汇报的基础上作出指示;司长级官员则负责秉承旨意,拟定具体方案。在政策制定中,他们起到了如下作用:频繁地调研,召集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委托思想库研究某一政策问题,由此酝酿和拟定政策方案;积极响应政治首脑的垂询、意见与要求,及时调整政策方案,支持政策方案上传,设定政策议程;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地调整政策执行,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在政策执行中实现政策再决策。
3、政策执行者―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主要包括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他们是主要政策执行者,也是房地产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获得大量非预算收人,显示出“土地财政”的特征;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在任期制与功绩制的约束下希望维持高房价以获得更多土地出让金,增加财政收人,赢得晋升的政治资本;此外,长期以来由于监管与约束机制的缺失,地方政府部门组织出现碎片化趋势,秉持本位主义态度“养寇自重”,为利益集团所“俘获”,导致软政权化现象,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在决策与施政中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为谋取特殊利益大开方便之门。这样,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他们基本不能反映老百姓利益;与房地产商结成利益同盟,共同维持高房价;采取机会主义态度,消解中央政策,有利者行之,不利者避之。JP
4、政策影响者―利益集团
自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以来,房地产利益集团得以形成,主要有三个:由国营城建系统和中房系统组成的房地产协会,属于建设部系统,更多的是代表政府和国营企业的利益;全国工商联下属房地产商会,其成员多为民营中小房地产企业(包括建材等相关行业的一些民营企业);代表各大城市拥有领导地位的民营房地产企业的“中城房网”,“大公司俱乐部”或`好公司俱乐部”。此外,还包括那些将住房作为投资工具的少数民众,如专业的炒房客、房地产中介以及国际投机商等。在政策制定中,他们积极进行幕后游说,影响政府决策,既插手政策目标选择,也干预政策方案制定。比如,开展调研,提供行业报告;资助科研机构,借助媒体公布结果,制造舆论;高新聘用学术精英,作为政策代言人;密切联系技术官僚,提供政策方案或干脆贿赂;与媒体、地方政府建立利益同盟。
面对政府已经或有意颁布的旨在抑制房地产暴利的政策,这个利益集团通常高举“市场”大旗,大声疾呼要抵制来自“行政意志”的“不合理干顶”;而对政府颁布的符合他们利益、有助于维护并扩大其暴利的政策(这些政策往往又是他们通过各种手段争取得来的),无论这种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动用多少行政资源强力推进,他们都赞赏有加。在公共政策过程中,他们展现了巨大的能量,不可小觑:获取大面积廉价和珍稀土地供给;为房地产业获取廉价融资创造更有利环境;维护房地产不合理高价与暴利;削弱、扭曲政府关于小户型、经济类房产供应要求,满足暴利需求;排挤新进入竞争者。
5、政策研究者―专家学者
专家学者亦称思想库。在目前中国,涉足房地产政策制定的思想库主要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RC)、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他们主要是提供政策咨询或直接参与、帮助决策部门从事课题研究或基于公共精神独立研究,以直接上书或媒体公布研究成果的形式来引起政治决策层注意。
6、政策传播者一一媒体精英
媒体精英主要是指负责传媒的记者、编辑、网络论坛骨干、政论评论员等,他们也是幕后活动者,主要有引导舆论设立议程、制造公共舆论的作用。一方面媒体精英筛选、过滤新闻事件,刻意放大某些政策议题,旨在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从而设立政策议程。另一方面,各个媒体精英持有不同的政策偏好与动机,或为公,或谋私,在公共能量场中他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加人到不同的政策论战阵营,有的为地产集团摇旗呐喊,有的为民生疾苦大声疾呼,发出了迥然不同的声音。
7、政策接受者―购房民众
在房地产政策制定中,购房民众主要可以分为消费性购房民众与投资性购房民众。消费性购房民众主要包括大量准备结婚或已婚的年轻人及其家庭、想改善住房的普通家庭和从农村进人城市的家庭,他们代表了住房市场的刚性需求,是真正的住房消费者。民众的可承受政策偏好是低房价政策。在决策过程中,普通民众无权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进行政策辩论与对话,也无权对政策提案进行投票表决,他们影响政策制定的方式主要有:通过大众媒体,尤其是网络,制造社会舆论,对政策决策者施加压力;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在党代会、人大或政协会议中反映意见,表达利益诉求,企图引起决策者关注;以公民精神为纽带,抱作一团,集体协作,用一个声音说话;利用政府或专家调研机会,主动反映住房难问题。由此构成房地产政策制定利益JP相关者图谱。
上述利益相关者图谱清晰地描绘出谁是房地产政策制定中利益相关者集团,在针对房地产市场问题而进行公共决策时,代表哪个集团的利益,他们是否可能反对或阻扰某一政策通过,他们的实力怎么样,应该如何对待他们。通过这一图谱,可以确定公共决策中所有利益相关者及其相互关系,可以了解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风险与机会,可以识别和应对任何可能的变化,以便未雨绸缪。
公共政策学论文 篇4
试谈公共政策评估困境及完善的策略
[摘要]公共政策评估对于修订和调整政策目标,科学规划并促进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现我国政策评估的科学化能够督促政府部门制定合理的政策,提高工作质量,实现社会发展目标、
[关键词]公共政策;评估:改进
一、公共政策评估及作用
公共政策评估是政府政策研究和分析的重要环节,通过政策评估可以使政府对政策系统、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效益和效率评价,从而决定该政策的延续、调整、终结,或改善政策系统,提高政策质量,有效实现政策目标。公共政策评估可以全面考察和分析各个阶段政策的运行情况,为以后的政策实践提供理论基础和参考,最终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
可以说,公共政策评估是政策分析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公共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中,政策评估不仅是政策过程的终点+也是提升政策质量、评价政策方案及执行活动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政策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政策运行的好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各级党政部门越来越重视政策评估对于决策科学化、政策民主化的影响,积极开展政策评估,实现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
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效益、效率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评价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标准、方法和程序的政治性活动和政策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政策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作为一种对政策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政治行为,公共政策评估对于改进政策制定系统、克服政策运行中的弊端和障碍、增强政策的活力、提高政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公共部门绩效管理中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通过政策评估可以判断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期效果,也是合理配置政策的有效手段,对于公共政策的运行和有序发展,实现公共政策的科学民主,满足公众利益和需求都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困境
1、缺乏对评估的科学认识。
我国公共政策评估还没有形成科学机制,不少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政策评估的意义、环节和分析不到位,没有形成对公共政策评估的统一认识。不少官员认为,政策制定科学、运行无误就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表现,而公共政策评估只是应付上级和群众的一种手段,这样,在追于政策评估时,不少政府往往缺乏对评估的科学态度,无法有效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另外,政府内部真正搞政策评估的人员较少,绝大多数评估人员并不了解评估的意义,不知如何确立评估指标,采用哪些评估方法而只是以上级赞同为炫耀工作的标准,影响了政策评估的信度和效度。
2、评估主体相对单一。
过去的公共政策评估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是政府了解公共政策效果的过程,并依据一定标准判断这些效果是不是预期的效果。他们以自身合法性和权威性制定政策而很少关注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需要,造成其他公共组织和公民被动、消极地应付政策规定,而参与、协助政府搞评估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难以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原则,原则上,不同的公共管理主体都可以参与公共政策评估,主体不同,对同一公共政策的评估电会形成不同的结论,而评估主体只局限于政府,难免会使结论显得过于单调。
3、评估资料和经费不足。
政策资料和信息是开展政策评估的前提,缺乏足够的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就无法有效开展评估。由于政府对公共政策信息的重视程度不够,政策信息管理中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不完整、不精确甚至不正确都影响了政策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此外,由于重视程度低,各级政府不愿意支付政策评估的资金、办公设施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成本,使公共政策评估所需的经费严重不足,造成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关缺乏评估经费的问题,评估活动难以持续开展。
4、评估标准不统一。
我国大政方针原则上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政策及评估由各地方政府自主安排。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政策评估方式多种多样,政策评估的结果差异性自然较大。某些地方政府机械性地以国家政策为依据,而缺少变通和灵活处理;只结合本地特殊情况开展评估而与国家方针政策不符,造成政策走样、扩大或替换。评估标准不统一又造成某些政府在评估中按照本级政府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信息,或者有意识地夸大、缩小、掩盖和扭曲政策运行中的事实以求政策的稳定,使政策评估向有利于本级政府的方向倾斜,导致评估目标模糊,无法形成上下统一的评估标准。
5、评估方法有待改进。
政府在评估中常用前后对比、对象评定、专家判断和自主评定等方法开展评估。前后对比法为评估活动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对象评定法扩大了政策评估的范围,专家判断法提高了评估活动的客观性,自我评定法使得政策评估活动经常化。这类评估方法偏重于定性分析,实际评估时缺少量化指标,运行中常表现出手段落后、前后矛盾、难以实施和控制、有些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评估结果缺乏实证性等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存在凭经验办事、搞形式主义的现象,提供的评估统计数据调查不深人、不全面,评估的方法亟待改进。
6、评估缺乏法制化和规范化环境。
由于我国公共政策评估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这样,政府实施的政策评估仍然由领导者凭个人价值偏好在一组备选方案中择一而评估,很少主动思考其效果和目标。评估中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没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缺乏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政策评估环境也使评估过于随意,评估方案的采纳完全取决于政府政策的制定者个人或团体,无法形成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评估方法,影响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政府评估的接受程度。
三、公共政策评估的改进之道
1、评估观念要深化。
通过加强公共政策评估的理论建设推动政策评估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部门对政策评估环节、过程和意义的认识,使其思想上重视政策评估。为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政策评估的宣传,使公众认识到政策评估是政策改进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不仅能够帮助政府政策机构制定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体现政策的优势和成效,还能够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源,补充、修正和完善公共政策。为了统一思想,改变评估即是“评优”的错误思想,还要正视政策评估的批判性和价值性,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发现和解决政策问题,提高政策质量,推动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让参与政策评估的全体人员充分理解政策评估的重要性,对其开展的政策评估给予资源上的支持,为其政策评估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政策评估是政 府规范运行和有效服务的重要体现,因此,政府必须重视政策评估工作,深化政策评估观念,构建适合我国政策评估的理论体系。
2、评估主体多元化。
社会发展促进了社会公共权力承担和社会资源提供方式的转变。公共权力和资源的提供者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其支持的企业、私营部门或非政府社会组织。公共事务主体的扩大要求重组和调整公共权力和资源,中央及省级政府在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必须确立标准、制定政策,允许并鼓励更多的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参与政府政策的评估。改变政府作为唯一评估主体的现状,鼓励政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取向,实现政策参加人员、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评估主体结构。政策参加人员了解政策制定的动因、发展和实施中的问题;专家则可以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对政策进行实质性研究和分析;公众是政策直接作用的对象,对政策运行效果有更深刻的体会,要保证公众参与政策评估的权利,使其对政策作出满意度评价。根据不同主体的需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赋予其相应的自主权,鼓励其独立、自主、积极地参与政策的制定与评估并给予合理评价。各级政府还要鼓励评估主体献计献策,改进政策评估,对政策评估贡献大、作用显著的评估主体,政府要给予支持,从整体上提高政府评估的水平和质量。
3、评估组织专业化。
重视评估组织的建立和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独立的政策评估组织是政策评估科学性和客观性的保证,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评估组织独立自主的开展政策评估,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对于党政机关内部的政策评估组织,要强化其政策评估职能,特别要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两个部门分开,让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辅之以外部的、独立的民间政策评估组织,发挥民间政策评估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社会关系优势,通过这些民间政策评估组织了解民意。还要加强专业评估人员的队伍建设,作为政策评估的实施者,专业评估人员的经验、知识结构、理解和掌握政策的水平、运用评估技术的熟练程度、个人的道德修养以及对问题的敏锐力和分析力都会影响政策评估的水平和质量。因此,造就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就要尽快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以绩效和工作满意感为衡量标准加强对其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或在高校相关专业目录中增设政策评估专业,培养相关人才;注重政策评估的资金投入,鼓励相关学者加强对政策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的研究,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评估手段科学化、制度化。
为了实现政策评估的公正、高效、合理、有序,政府和参与评估的主体要科学构建政策评估体系,注意政策评估手段的科学化,实现评估指标的量化,体现政策效能与效率的统一,使政策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在评估中实行目标管理、项目管理、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实施战略分析、构建决策预测模型,重视政策评估的成果测量、效率测量、标杆测量和成本测量,结合社会发展的趋势重组评估组织机构,进一步实现有效的评估。明确政策评估目标,还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实现评估的制度化,将评估的目标、程序、方法等纳入政策评估体系,形成严格的制度规范,避免评估的随意性和无序性。通过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将评估结论与有关人员的奖惩联系起来,体现政策制定、实施、评估与政策运行过程中权、责、利的统一,真正发挥政策评估的作用。
5、评估机制反馈化、评估环境法制化。
政策评估结束后,公共管理者和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组织相关部门撰写评估报告和材料,作为有效资料存档以及向公众公布解释的依据。信息化社会要求政策评估充分利用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构建评估的双向反馈机制,增加评估的“透明度”。加强各评估主体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形成政策评估的监督机制。还要根据政策制定、实施及效果评价等修订和调整政策,通过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评估的信息化与网络化。健全法律法规来明确政策评估的范围,实现政策评估的程序化,将各项机制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开政策的规定、界限、办事程序、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的活动,体现法律性和严肃性的精神。制定政策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约束评估的过程,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政策评估的意义,以法律的手段巩固政策评估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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