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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论文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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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下是人美心善的小编为大伙儿找到的5篇法律论文的相关文章,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的论文 篇1

摘要

农村经济发展在市场环境影响促进下正在发生巨变,但是也凸显出了法律环境制度方面问题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本文从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基本现状出发,指出了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并且有针对性提出了优化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环境,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飞跃式发展。

关键词

农村经济;法律环境;问题;对策

1、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概况

我国漫长历史中都是以农业作为主要产业,包括当前农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农业发展情况关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关乎国家安全和百姓生活。但是我国农业一直处于较落后生产方式中,市场经济在农业生产方面作用并不十分明显,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和关注,农村经济发展迎来了有利契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企业和农产品市场都在唤醒农业产业复兴[1]。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农业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欺诈、农村经济发展缺乏法律意识而在受到利益侵害后不知道如何维权等,严重打击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法律提供法律环境和法律制度保障。

2、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经济主体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愈渐成熟后开始向农村蔓延,来自城市的经济主体、农村自有经济主体都不断参与到新的农业经济结构形式中,例如各种农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还有农民也在参与着农村经济发展,但是其中大部分都是农村出身,知识文化水平也普遍不高,对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开展经济活动中以及遇到问题时缺乏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2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立法不完善

我国法律制定后一直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经济领域,面临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也有不少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却一直以来都较少,导致新时期农村经济在发力发展之际无法形成强有力法律保护环境。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一些传统经济活动中,甚至还是以传统乡规民约作为依据,虽然也具有一定规范作用,但是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利于农村经济长远稳定发展。

2.3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经济发展对政策以及政策执行有着较强的依赖,这就要求政府不但要制定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政策,更要依法行政,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是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在行政中缺乏依法行政意识和服务意识,甚至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错误地对农村经济进行干预,造成农村无法吸引投资者,反而限制了农村经济发展[2]。

3、优化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对策

农村经济法律环境的营造是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结合以上关于法律意识、立法、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在营造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过程中应当有的放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3.1加快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立法进程

改革开放初期城市率先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如今轮到强大的城市反哺弱小农村的时候,城市对农村反哺主要就是经济发展的支持,同时经济发展也需要各方面保障,其中法律制度就是重要方面。立法应当关注到农村经济发展,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保障需要等方面来进行立法建设,除了对农村土地法进行完善,还要加紧农业生产、农业经济、向农村地区投资等专项立法进程,构建优质法律环境,为农村投资经营者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3.2加强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

过去农村经济发展主体都是农村内部成员或者政府投资,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投资者看好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前景,不仅有农民进行自主创业,还有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从农村走出的成功企业家回乡投资,来自全国各地投资者到农村投资等。面向各类经济主体,我们应当加强在农村进行法制宣� 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结合农村特点,还要结合不同经济主体的特点,例如对广大农民创业者应当以他们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对外来投资者应当在法律宣传同时进行政策宣传。

3.3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除了面向农村经济主体进行法制宣传,作为服务农村的政府公务人员也应当加强法律学习,参加专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培训,树立依法行政和服务的意识,确保在行政管理中能够依法执政;其次,政府还应当在管理上进行尺度把握,不能利用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农村经济发展,应当树立起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识,打造服务型政府;再次,包括农村经济主体、社会、监督机关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除了以上对策,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完善还应当发挥公正司法的积极影响,为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救济,尤其是要加强对弱势农民群体的法律救助,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法律的保护。

4、结束语

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创设方面除了本文分析的问题和对策,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挖掘,在法律环境构建方面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深入。

参考文献

[1]王辉,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2]李明慧,杜晶,浅析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J],河北企业,2014(4):101-102。

[3]索郎、玉珍,关于我国乡村法制治理下农业经济发展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3):115-116。

法律论文 篇2

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1)惩罚性太弱

管制作为一种刑罚,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现出较弱的惩罚性。

因为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而其他刑罚,尤其是死刑和监禁刑,则要么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要么以剥夺自由(短期或长期)为内容。

这是由管制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本身无可厚非。

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还应有一些惩罚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应当显示出管制作为刑罚的痛苦性,然而,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的内容却没有表现出这个特点,从而使管制作为刑罚的属性并不突出。

(2)适用范围太窄、适用对象不明确

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对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根据管制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管制刑与其他刑罚种类之间的关系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理论界比较一

致地认为,管制刑作为限制自由刑,应该适用于犯罪较轻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

在实践中,那些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管制,只规定可以适用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同样可能存在不需要关押就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的情况,对这种犯罪分子不允许适用管制显然是不妥的。

除了适用范围过窄之外,管制刑还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管制与缓刑的适用对象同样不易区分。

缓刑期间的罪犯几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们又知道,管制期间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国刑法混淆了刑罚惩罚与一般“考验的界限。

适用对象的不明确,就容易导致实践中以拘役、缓刑代替管制适用现象的发生。

2.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1) 加大惩罚力度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与西方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

英美国家存在类似我国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等,其内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美国刑法把此类刑罚归入“赔偿这一大的刑罚种类之中,使罪犯通过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向社会弥补因其罪过所造成的损失。

国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劳动的,要么是无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管制犯一般应遵循的基本条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群众监督;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性、威慑性的制度保障,这些规定就只是摆设而毫无意义。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方法。

其次,适当延长管制的刑期。

我认为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管制刑制度。

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一来可以增强管制刑的刑罚惩罚性,二来可以给与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更长的时间来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改造工作;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

刑期也有助于“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这一刑法改革的实施,可以将罪行稍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也归于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之内。

(2) 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

首先,扩大适用范围。

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扩大可适用管制的罪名范围上。

我认为,除了极少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需予以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都应该设定管制刑。

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特别是有些过失犯罪,现行刑法规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虑增加管制

的刑种,以便进一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也可以将适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从而促使刑罚结构趋轻化发展。

其次,明确适用对象。

明确适用对象主要体现为明确管制与拘役、缓刑的适用对象,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管制的适用对象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对于一切危害较轻又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罪犯,都可以考虑适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种,宽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 ,管制刑正是因顺应了这种需要。

管制刑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 ,而非剥夺自由 ,不需进入监禁机构 ,从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 ,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因而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之潮流。

缓刑制度

1.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

刑法第72 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只有“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具体明确的,其他两个条件“具有悔罪表现和“不得再危害社会,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观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便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适用缓刑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判决。

相类似的案件所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异,直接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在缓刑的考验上,存在着缓刑的考验期不够合理,考察的内容规定片面且不具体,考察主体的职责不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缓刑适用的效果。

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人规定一个考验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确已改过自新,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考验期过

短,就不能满足对缓刑犯考察的需要,无法认定罪犯确已悔改,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有失缓刑的严肃性和意义。

2.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1)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有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予以界定,同时应对缓刑适用的范围作出司法指引,以弥补刑法规定之不足,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适用。

(2)规定合理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缓刑犯的现实表现。

因此,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

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过长会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同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个限制。

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法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18 个月,也不得超过3 年;德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两年,但不得超过5 年;俄罗斯规定在判处一年以下剥夺自由或更轻的刑罚种类时,考验期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3年。

我国可参照国外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才能使缓刑的考验有时间的保证,才能达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

减刑与假释制度

19 世纪中叶起, 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至今, 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实行单一的假释制度至今, 俄罗斯已实行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

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假释率高达6% 以上, 没有国家实行单一的减刑制度。

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 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的少数国家。

目前,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省市的监狱, 每年减刑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 以上, 减刑比例过高; 每年假释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 以下, 假释比例过低。

实质相当于减刑, 真正意义的假释比例更少。

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年假释率约1% ,假释比例更低, 与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是对假释持谨慎态度和严格限制适用的少数国家之一。

几十年来, 我国在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中, 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比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和期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明显高, 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高度重视。

法律论文 篇3

摘要:音乐电视节目侵权行 其次要明确侵权责任,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有法可依。最后,着力于构建一个互助互利、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激发著作权市场活跃。

关键词: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集体管理

近年来,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音乐电视作品制作者起诉KTV经营者侵犯其著作权的一类案件批量涌现。

这类案件通常有着共同的特点,往往是著作权人委托特定的组织或机构对某一个地方的KTV或与KTV类似的提供点场服务的娱乐场所进行规模化的“地毯式”公证取证。

2014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音协管理。

2015年中音协将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16年将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机构纷纷告上法庭,要求这些KTV、卡拉OK场所停止侵害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赔偿损失。

这类案件事实较单一,KTV播放的音乐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能构成侵权,但对于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全国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还是制品

音乐电视即MusicTelevision,是随着电视的普及而发展起来的。

原本音乐只是单纯用耳朵听的一种艺术形态,到了8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个新节目comNMTV,为了使音乐更具有电视观赏性,给每一首歌曲都配上了优美恰当的画面,使歌手的音乐由听觉的单一艺术形式,变为到听觉、视觉相统一的新的形式。

音乐电视节目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多被区分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两类。

如何区分音乐电视节目是属于作品一类还是制品一类,区分的关键在于该音乐电视节目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

如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的《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多部音乐电视节目通过表演、构思等方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创造力,具有独创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作品还是制品时,主要考虑的就是智力创作活动。

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相比,作品中蕴含的智力创作更加复杂,而不是机械、忠实地对现存的表演进行录像录制。

二、音乐电视节目的权利主体

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利包含哪些,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认定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那么就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复制权、放映权、等十多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反之,则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出租、发行、传播等有限权利。

可见,著作权权利与邻接权权利相比,范围更广,保护也更全面。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来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编剧、摄影、导演、作词以及作曲等作者拥有署名权及按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里面的音乐、剧本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自己的著作权。

音乐电视节目如果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来创作的作品,那么就是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汇编权、翻译权等。

编剧、摄影、导演、作词以及作曲等作者拥有署名权及按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若KTV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音乐电视节目,那么就侵犯了由制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制片者有权向KTV经营者主张权利。

而对于仅仅构成录像制品的音乐电视节目,其制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而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仍享有相应著作权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种音乐电视节目在KTV使用过程中,其权利主体有两类,一类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人即词曲作者,其可向KTV经营者主张复制、表演等权利,另一类是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其仅享有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邻接权,而KTV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并未侵犯其上述权利,故其无法向KTV经营者主张著作权。

三、音乐电视节目的侵权责任

在一系列KTV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音乐电视节目的案件涌现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音乐电视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没有经过制片者许可,发行、复制、放映了音乐电视节目的,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摄制音乐电视节目或发行、复制、放映了音乐电视节目的,以及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营利性放映音乐电视,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对损失的赔偿金额多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予以明确区分,所判赔的金额较低,不足以支付其维权的成本以及实现惩治侵权行为的目的。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孙冬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孙东不服提起上诉,其中一点理由也在于赔偿金额,

按照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赔偿有几个步骤。

首先,确定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参考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

前两种的情况中,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的开支。

最后,如果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没有办法确定,裁量权则交给了法院,法院根据侵权的状况,可以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在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因难以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所受损失或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前两种方法往往不能适用,裁量权交给了法院,法院往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和方式、场所位置、作品流行程度、当地文化市场行情、侵权人过错及其已支付相关权利人费用情况等,并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同类型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收费标准,从而得到赔偿数额。

②各地法院、各个案件情节并不相一致,所以许多大致相似的案件,可能就

四、音乐电视节目的维权困境

从xx年,我国首例通过诉讼手段维护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例发生,各大唱片公司、诸多词曲作者踏上著作权维权之路,参与分配KTV利用音乐电视所创收利润的大蛋糕中。

但是权利人单独维权易遭遇取证、诉讼成本、诉讼时间等问题,且KTV经营者而言可能面对数次赔偿费用支付,经营成本增加,同样也会对音乐电视节目的经营流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案件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 right)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

虽然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得到了部分改善,但是即使加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些职业音乐词曲作者仍然无法以自己作品的报酬维持基本生存,传统的小权利困扰依然存在,音乐词曲作者对权利现状的不满并未随着科技发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努力而有所缓解。

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都难以获得长久而稳定的利益。

如何构建一个令三者互助互利、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应当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化,放宽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这就限制了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市场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已有组织垄断,小权利人处于弱势地位,除了这些垄断了市场的组织,并没有其他求助的渠道。

开放市场,行政权力退出,让著作权集体管理加入优胜劣汰的市场厮杀,用更优质的服务获得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信任,才能激发著作权市场的活力,使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获得长久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陈秀。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J]。甘肃社会科学,2014(4)。

[2]杨珊。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和执法与TRIPS标准[J]理论与改革,2008(3)。

[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EB/OL]

[4]张丰艳。数字音乐付费难以推进之原因探析[Z]。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2015.

[5]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一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

大学生法律论文 篇4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

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

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

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

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

管理论强调行

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

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

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

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

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

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

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

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

相对而言。

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

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

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 — 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

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 — 服从关系。

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一方被赋予国家权力,可以对被管理方实施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国家机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为,而不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制不完备。

不受重视,甚至经常遭到破坏,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专断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原则。

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当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具体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实行计划化、简政便民、行政效率等等。

当然,苏联东欧国家的行政法教科书在论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时。通常也讲到吸收群众参与管理、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等。但这些原则在管理论学说中并没有真正重要的地位。

(四)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管理原则和制度。

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规范国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规定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资分配、制定物价、运用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的程序。

规定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以及确定和改变它们从属关系的程序。

此外对于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于各种税率,也通过行政法规范加以确定。

二、控权论的产生背景及主要观点

控权论学说流行于英美国家。

戴雪等学者极力主张控权。

起初,他们误解了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将法国行政法院与英国封建时代的星座法院混同,认为行政法院是维护政府特权的表现行政权,受统一的普通法的控制,不能在普通法和普通法院之外还允许行政法和行政法院的存在。

后者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英国人认识到戴雪等人的错误,但其控权思想仍然贯穿于行政法思想之中。

美国在建国初及之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在法律上也主要沿用英国普通法。

在行政法中以控权思想为主导。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认控权的手段主要是事前的程序控制和事后的司法审查控制。

“行政程序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

又可以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

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学者主张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

行政法的核心不在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而在于行政权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

监督控制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一)行政法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

美国学者施瓦茨指出,行政法的目标是纠正个人和国家的不平等,要尽可能保障在法庭面前,把个人与国家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法院的任务是保障行政权力不能无限制增长。

管理机关自身必须受到限制,它们管理公民的权力范围必须固定、明确,公民反抗它们的权利必须规定得清清楚楚。

我国学者王名扬也认为,英美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权利。

(二)行政法的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的规则。

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重要控制机制。

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救济的法。

而不是实体法。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

程序,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不能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的特权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公民只服从法律。

(四)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力。

施瓦茨指出,行政法就是用以解决行政机关应有什么权力。其权力的限制是什么和如何限制其权力的问题。

控权理论主张通过立法、司法对行政权加以控制,防止行政权力扩张。

其特点是重权利、轻权力,重民主,轻效率。

三、平衡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平衡论是

在20世纪90年代由罗家才教授提出的有关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观点。

这一时期。中国经济领域开始全面应运而生。

如果说传统的管理论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控权论同西方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平衡论则是宏观调控和市场棚结合的平衡机制的反映。

它在一定范 内和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行政法的控权作用。但行政权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和公民之也应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自1990年代至今,平衡认学说在中国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并逐步在行政法学界占主导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

平衡认认为,涉入行政法领域的社会多元化利益、价值都应当得到尊重和协调。

因为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应保持总体平衡模式。

(二)行政法方式的多样性。

平衡论认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或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都是片面的。

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既要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又要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行政主体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

以协调与行政相对应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

法律论文提纲 篇5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